《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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