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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达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及启示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公平与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影响巨大。欧洲发达国家历来重视对收入分配的干预和调节,通过执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居民收入均等化水平已相当高。本文选取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等欧洲发达国家为典型,主要分析这些国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6000美元—10000美元的收入分配政策,为当前处在相似经济发展阶段的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一、欧洲发达国家收入分配主要概况 

  近三十年来,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等欧洲发达国家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基本实现了协调发展,收入分配相对平均,是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小的国家。 

  (一)居民收入与国民经济保持同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大多数国家劳动报酬增长都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实现同步。欧洲发达国家基本符合这一规律,经济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历了近二十年快速发展,并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后期,人均GDP完成了从6000美元到超过10000美元的突破,顺利渡过“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实现了劳动报酬与经济同步发展。如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人均生产总值为3000美元、6000美元和10000美元时,劳动报酬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分别为48.7%、53.1%和55.4%。 

  (二)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较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核算将国民经济划分为政府、居民和企业三大部门,对应的初次分配收入分别称为生产税净额、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其中,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是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变动的历史规律看,由于劳动者素质快速提升不断推动技术革命,并且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主导因素之一,呈现资本要素收入比重逐渐减低,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的局面。如英国从第二次科技革命到第四次科技革命(19世纪70年代—20世纪70年代)的100年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由40%左右上升到60%左右。近三十年来,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等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福利水平大幅提升,劳动报酬占比基本维持在60%—75%之间。

 

  (三)居民收入分配较为公平。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主要指标。根据国际经验,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是比较公平的收入分配,超过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过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收入不平等程度也比较高,基尼系数均超过了0.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这些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注重通过社会保障、税收调节、促进就业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逐渐下降到0.2左右。近三十年来,欧洲部分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有扩大迹象,但基尼系数仍控制在0.3左右,属于世界收入差距较小的国家。 

表:英、法、德、瑞四国基尼系数

 

1975

1985

1995

2005

2010

英国

0.268

0.309

0.336

0.331

0.342

法国

0.3

0.277

0.288

0.293

德国

0.251

0.266

0.285

0.295

瑞典

0.212

0.198

0.211

0.234

0.259

  二、欧洲发达国家收入分配均等化的政策措施 

  欧洲发达国家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措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调节、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手段对收入分配实施有效干预,为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明显效果。 

  (一)相对公平的税收制度。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进行全面调节,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欧洲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以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为辅的税制结构,以确保社会分配公平。如英国个人所得税分为 4档,分别适用 10%、20%、40%和50%的税率。其中,应税所得2440英镑以下征10%,2440—37400英镑之间征20%,37401-150000英镑之间征收40%,150000英镑以上征收 50%,充分体现高收入阶层纳税较多,低收入者纳税较少的宗旨。在法国,所得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在16%—21%之间,但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保证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类的收入进行征税。劳动所得的征收分为国家和地方两部分,其中地方税率按照地区的不同在26%—35%之间;国家税征收分为两档,即:年收入在25200—390400克朗之间的征收20%的所得税,年收入在390400克朗以上的征收25%的所得税。对于资本所得,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30%的比例税率。经营所得执行与劳动所得同样的税率,除了经营公司的个人要缴纳所得税外,公司另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8%的公司所得税。 

  (二)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调节是国家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而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组成。英国、法国十分重视社会保障的立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社会福利法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如英国颁布的《济贫法》、《老年赡养法》、《职业介绍所法》、《国民保险法》以及1946年推出的《国民健康服务法案》。法国二战后陆续颁布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社会保障大法》、《互助保险法》,对居民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入学、住房等均有相应的立法保障。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全面,涵盖生育、儿童、疾病、伤残、失业、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养老等各方面,不仅给予现金补贴,还提供较为完善的医疗、护理等社会服务。有数据显示,瑞典大约70%左右的税收都用于社会保障。 

  (三)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可以明显改善劳动者的收入状况,为提高收入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欧洲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英国奉行新自由主义就业政策,通过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严格失业保障资格申请,缩短失业保障期限,降低失业保障水平,并将保护性劳动就业政策与积极就业政策相结合等措施,鼓励失业者重新就业,以工作代替福利。德国、法国则通过传统社会模式促进就业,如强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使求职者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雇工积极性;积极鼓励创办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增加就业机会。瑞典等北欧国家实行合作主义的就业政策,强调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劳工组织、雇主组织和政府三方劳资协商作用。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实施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政府出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发放就业补贴、扶持失业者创办微型企业;充分发挥劳工、雇主和政府就劳工标准等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商机制,实现生产与分配、经济与社会福利的共赢。 

  三、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任重道远 

  从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看,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6000美元增加到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呈现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逐渐上升,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减小的特征。2012年,经测算我国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了6000美元,已经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黄金期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期。但是,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从全国看,收入分配情况不容乐观。一是基尼系数高位运行。2003—201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7到0.49之间,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也明显高于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如2008年,英国、法国、德国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6、0.327、0.283。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前者是后者的3.1倍。按五等份收入分组,城镇最高收入组人均为51456元,最低收入组人均为10354元,前者是后者的近5倍。三是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差距明显。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四位的地区为上海(40188元)、北京(36469元)、浙江(34550元)和广东(30227元),后四位的地区为新疆(17921元)、黑龙江(17760元)、青海(17566元)和甘肃(17157元);中部地区收入最高的湖南(21319元)也只居12位。全国收入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甘肃的2.3倍。 

  另一方面,从湖南看,同样存在劳动报酬与经济增长不协调,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等情况。一是劳动报酬落后经济增长。1979—2011年,湖南劳动报酬年均名义增长15.2%,比同期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慢0.8个百分点。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12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城乡收入差为16648元,比2005年多出7340元。三是地区间收入不平等。2012年,长沙、株洲和湘潭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0288元、25916元和23549元,居全省前三位,而西部地区的怀化、张家界、邵阳、湘西自治州不到16000元,差距明显。此外,湖南城乡居民人均与全国的差距也在扩大。2012年湖南人均GDP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2005年的3627元扩大到52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6.8%,比2005年的90.8%降低4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全国平均水平的94%,比2005年的95.8%降低1.8个百分点。 

  四、几点启示及建议 

  当前,湖南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的最佳时机。湖南要继续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缩小全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力争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经济持续发展能力。经济增长是改善收入分配的物质基础。欧洲发达国家“普遍福利”政策得以顺利实施,正是有强大经济实力作为后盾。因此,加快发展仍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只有“做大蛋糕”才能更好的“分好蛋糕”。近几年来,湖南加快推进富民强省,“两个加快、两个率先”进展顺利。2012年,湖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154.23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3480元,为顺利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也要看到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经济发展过份依靠投资拉动,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低等。2012年,湖南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3.7%,消费只有38.9%;规模工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占比重仅为25%,高技术行业比重还不到10%;工业企业R&D投入强度平均仅为0.71%。因此,当前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科技创新、劳动者素质提高,不断拓展劳动报酬持续增长空间。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实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通过让低收入群体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实惠,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湖南虽然对民生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民生领域的薄弱环节仍然较多。2012年,湖南在经济和财政支出在保持总体快速增长的同时,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相对不足,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和医疗卫生三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只有39.1%,与当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6000美元时的欧洲发达国家相比,低了10多个百分点。当前,我们应在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加大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力度,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与分配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县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从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小企业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70%左右的劳动力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而湖南中小企业就业比重偏低,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湖南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为642.88万人,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7.6%。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欧洲发达国家城镇化率都在70%以上,其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也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起到了良好效果。2012年,湖南的城镇化率为46.6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92个百分点,更落后于欧洲发达国家,湖南新型城镇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四)进一步加大税制改革力度。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对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财产的调节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但是,我国税收政策与欧洲发达国家相比,对调控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在税制体系中,以收入水平、财产存量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分配的调控力度最大,欧洲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一般在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0%。我国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缺失的税制结构,直接影响了税收对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要借鉴欧洲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逐步调整优化税制结构,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对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试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同时,湖南要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关心、关注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承办:综合研究室
执笔:周颖江
核稿:李跃辉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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