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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独”家庭问题研究

  失独家庭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生子女夭折。对于这些日渐衰老的人来说,不但要承受心灵上的巨大痛苦和折磨,还要面临如何解决赡养保障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的日益宠大,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对15-64岁妇女的生育和存活子女情况进行了调查,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且孩子在普查时已死亡的45-64岁女性定义为失去独生子女的妇女(简称“失独”妇女)。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失独”妇女的数据,我们推算2010年湖南“失独”家庭为1.66万个,约占全省家庭户总数的0.89‰。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独”家庭的数量逐年累积,必将越来越多,能否妥善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

  (一)“失独”家庭遍布全省城乡,但乡村占了接近半数。从独生子女的城乡分布情况来看(见表1),44.81%的独生子女分布在城市,26.17%独生子女分布在镇,两者相加超过了七成,只有29.01%的独生子女分布在乡村,但“失独”妇女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城市、镇、乡村“失独”妇女的占比分别为27.94%23.65%48.41%,乡村的“失独”妇女几乎占到了“失独”妇女总数的一半。乡村的自然环境复杂,遭受到意外伤害的概率要远高于城镇,同时由于受经济、文化、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制约,乡村医疗保障水平也要低于城镇,孩子的伤亡概率也就必然会高于城镇,由此造成乡村“失独”妇女占比高于城镇。和城镇相比,乡村的家庭收入更为单一,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覆盖,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只能依靠子女养老,一旦“失独”,将直接面临生存困境。因此,乡村的“失独”问题的解决更显紧迫。

1 2010年湖南省分城乡45-64岁独生子女及失独妇女分布

 

 

 

单位:%

 

全省

城市

独生子女

100.00

44.81

26.17

29.01

失独妇女

100.00

27.94

23.65

48.41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推算。

  (二)“失独”妇女分布在45-64岁各个年龄段,50岁以上超过了三分之二。从“失独”妇女的年龄结构来看,低年龄组的“失独”妇女所占比例要高于高年龄组。45-49岁年龄段的“失独”妇女所占比例最高,约占总数的33.07%60-64岁年龄段的所占比例最低,为19.23%;从总体上看,50岁及以上的“失独”妇女占到了总数的66.93%,约占了“失独”妇女的三分之二强。女性超过50岁,从生理上讲基本失去生育能力,这意味着这三分之二多的失独家庭再没有可能拥有自己的亲生子女。

  (三)“失独”家庭户在独生子女家庭户中占比较高(见表2)。普查数据显示,湖南省独生子女家庭户为710.33万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38.14%,其中“失独”家庭户1.66万户,占到了独生子女家庭户的2.33‰,占整个家庭户的0.89‰,也就是说每1000户独生子女家庭中“失独”家庭户超过了2户。

2  2010年湖南省分地区独生子女家庭户及失独妇女分布

 

 

 

单位:户、﹪、

地区

家庭户

独生子女家庭户

失独家庭户

合计

占家庭户比重

合计

占独生子女家庭户比重

占家庭户比重

全 省

18625710

7103287

38.14

16586

2.33

0.89

 长沙市

2072002

1144218

55.22

1735

1.52

0.84

 株洲市

1064120

534583

50.24

1088

2.04

1.02

 湘潭市

813460

383177

47.10

841

2.19

1.03

 衡阳市

1942855

594245

30.59

2888

4.86

1.49

 邵阳市

失业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财产性收入

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其他

所占比例

100.00

53.48

15.27

0.32

5.00

0.52

21.90

3.51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推算。

  三、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建议

  由于普查指标和项目设置的限制,我们对子女“伤残” 及64岁以上妇女“失独”的情况无从了解,所以湖南实际“失独”家庭数据有可能大于推算数据,“失独”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将其纳入重要的工作事项,以政府为主导,统筹全社会的力量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

  (一)建立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包括住房、养老、医疗等各方面综合保障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社会生活消费水平,逐年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切实解决“失独”老人的赡养问题。

  (二)发挥党和政府基层组织作用,以社区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失独”家庭帮扶小组,对“失独”家庭建立一对一生活扶助。实现对“失独”老人特别是60岁以上的“失独”老人生活陪护和心理关怀日常化。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积极支持和引导民间志愿者力量,动员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失独”家庭,创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

  (四)建立“失独”家庭调查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充分掌握社会“失独”家庭情况,为政府统筹解决“失独”问题提供依据。目前,“失独”情况统计尚不完善,建立动态的常规性调查统计制度势在必行。另外,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十多年来,全省独生子女户已经占到了全省家庭户的近四成,独生子女户的增加间接造成了“失独”家庭的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失独”问题,适时调整人口政策,才是最终治本之策。

承办:人口和就业处
执笔:赵  宏
核稿:李跃辉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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