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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湖南新增“四上”单位1083个

  截至2017年8月底,我省在库“四上”单位34433个,比7月末增加了288个,在中部六省中排第4,在全国排第10。与2016年同期相比,单位数增加最多的是服务业,增加了942个,增速为24.2%。

  1-8月,全省新增“四上”单位1083个,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2个,增长了30.3%,其中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三个专业的新增单位分别为326个、243个、182个,占了全省新增“四上”单位的70%。

  一、“四上”单位新增速度总体加快

  2017年1-8月,全省新增“四上”单位1083个,比2016年同期增长30.3%,增速比1-7月份加快了3.5个百分点。其中增速提升最快的是建筑业,增速提高了58.9个百分点,其次是贸易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分别提高了12.5和3.5个百分点,而服务业和工业新增速度有所放缓。

1  20171-8月湖南新增四上单位数

 

 

 

 

 

   

单位:个

专业

20171-8

20161-8

增长数

增长率(%

20171-7

20161-7

增长数

增长率(%

合计

1083

831

252

30.3

794

626

168

26.8

工业

326

270

56

20.7

241

191

50

26.2

建筑业

162

51

111

217.6

119

46

73

158.7

批零和住餐业

242

183

59

32.2

152

127

25

19.7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243

228

15

6.6

199

193

6

3.1

服务业

110

99

11

11.1

83

69

14

20.3

  二、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引领8月增幅

  2017年8月月度新增“四上”单位288个,与7月新增单位数基本持平。其中建筑业企业增加15个,增长53.6%,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增加10个,增长66.7%,而服务业、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新增单位数均有所下降。

2    20178月和20177月月度新增单位情况比较

    

单位:个

专业

20178

20177

增长数

增长率(%

合计

288

291

-3

-1.0

工业

85

103

-18

-17.5

建筑业

43

28

15

53.6

批发和零售业

64

62

2

3.2

住宿和餐饮业

25

15

10

66.7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44

48

-4

-8.3

服务业

27

35

-8

-22.9

  

 

 

 

 

 

 

    

 

   三、各市州新增单位发展差异较为明显

  从单位数量看,新增单位绝对数仍由长沙市占据榜首,永州市紧随其后位列第2,株洲市排在第3,新增单位数分别为197个、156个、127个。

  从单位增长情况来看,今年株洲市新增单位迅猛增长,增长率高达202.4%,增速二、三位的岳阳市、永州市增长率分别为66.7%和66%,而衡阳则出现了新增单位数量明显下滑的情况。

3    201718月各市州新增“四上”单位数

 

 

 

 

单位:个

地区

20171-8

20161-8

增长数

增长率(%

合计

1083

831

252

30.3

长沙市

197

183

14

7.7

株洲市

127

42

85

202.4

湘潭市

26

27

-1

-3.7

衡阳市

36

63

-27

-42.9

邵阳市

111

80

31

38.8

岳阳市

55

33

22

66.7

常德市

80

54

26

48.1

张家界市

24

22

2

9.1

益阳市

62

48

14

29.2

郴州市

97

98

-1

-1.0

永州市

156

94

62

66.0

怀化市

45

31

14

45.2

娄底市

48

38

10

26.3

湘西自治州

19

18

1

5.6

承办:普查中心
执笔:彭   颖
核稿:徐   林
责编:钟军德

 

小知识:什么是“四上”企业?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标解释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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