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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