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2003年第18期)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46.9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4340.94亿元,年均增长8.8%;而居民消费需求年均增长6.0%,比国内生产总值低近3个百分点;居民消费率也由63.9%降至47%左右,降16.9个百分点,特别是1990年以来,降幅达14个百分点以上,说明湖南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不断下降。究其原因,当然很多。从经济循环本身分析,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慢和分配差距过大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由于二者的双重作用导致消费需求不足。
一、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和其他地区共同富裕,这是中国针对当时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盛行的时代进行改革的基本政策。随后对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如党的十三大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分配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些极大地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经济发展,使全社会整体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02年,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6958.6元和2398元,比1978年增长了20.5和15.1倍。但由于受经济转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湖南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一)湖南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以农村居民为1)从1978年2.27扩大到1994年的最高值3.37,此后虽有所下降,但仍然偏高,且近几年呈上升趋势。2002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为4560.6元,比1978年增长24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4.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由1997年2.56,1998年2.63,2000年2.83,上升为2.9。
2、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拉大。2002年,40%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出现负增长,其中最低收入家庭减7.4%,而60%的中等及以上家庭收入全面增长,其中10%的最高收入家庭增幅高达39.2%;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之比由1997年4.18:1,1999年4.86:1,2001年8.06:1上升为12.1:1。2002年,20%的农村高收入户收入占到全部纯收入的35.4%,20%低收入户则仅占9%;高收入农户的收入与低收入农户的收入之比,由上年的4.3:1扩大为4.45∶1。
3、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2年,收入最高的长沙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3462元,与收入最低的湘西州的1325.3元相比,绝对差距由2001年的1925元上升到2137元,相对差距由2.5∶1上升为2.6:1;收入最高的长沙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9021元,与收入最低的永州市的5189元相比,绝对差距由2001年的3126元上升到3832元,相对差距由1.6∶1上升为1.74:1。
4、不同行业和所有制单位职工收入差距拉大。1988年,湖南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之比为1.52∶1,2001年上升为2.58∶1。1985年国有集体和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最大差距仅为350元左右。到2001年,全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8285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7825元,分别比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4146元高出4149元和3679元。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自然方面、制度方面和体制方面,还有劳动者个人方面。
1、拥有的生产要素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贡献多少来衡量,人们的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对生产诸要素的占有水平和质量。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他们所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差异,他们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从而决定他们的收入水平不一样。要素的差别,既有拥有财产的差别,也有个人能力上的差别。从财产差别来看,由于每个人继承和拥有的财产不一样,决定通过财产获得的收入不同。从个人能力来看,一部分人由于能力强、素质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收入相应较高;另一部分人,因能力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收入增长不快,甚至减少,这无疑加剧了收入差距扩大。
2、地域差别和体制不完善。现有的差异有些是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表现为经济基础条件和经济结构状况存在明显的初始差异,特别是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在城乡之间,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劳动生产率低,决定农民收入增长较慢。在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不同,资源占有程度高低差异形成了地区收入差距。在不同行业之间,过剩产业由于竞争过度,效益自然低下,从业人员收入势必相对较低;短缺行业需求旺盛,则可获得超额利润,从业人员必然获得较高收入。
3、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以农业为主的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过程。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无疑产生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地区间及农户之间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程度上的差别,必然造成非农收入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农户之间的分配差距。2002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重为38.7%,比1995年提高近20个百分点,其中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户非农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59.6%,而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农户非农产业收入高达80.2%。可见非农产业收入是拉开农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业化、城市化必然推动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改变了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结构。由于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都是非技术性的,他们的转移意味着城镇劳动力市场中非技术劳动力的数量和比重不断上升,结果造成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技术劳动力供给相对不足,而非技术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从而加大了城镇内部技术职工和非技术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工业化过程在城镇表现为产业升级过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加大了对拥有现代技能和知识的职工的需求。由于新兴产业大多是资本密集型的,它对非技术工人的需求是相对有限的。这种由于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使得劳动力市场价格在提高技术人员工资的同时,压低非技术人员的工资,从而形成了技术人员和非技术人员之间收入差距。
4、再分配手段不完善。从现实情况看,各种再分配手段不完善,未能对由市场竞争以及非市场因素产生的收入差距形成有效调节。一是对收入差距调节不力。在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未能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比较普遍,无论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还是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非常低,难于发挥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且由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一些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赋负担反而高于高收入群体,其中最典型的是农民的税赋比较高。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特别是对贫困阶层的就业保护与就业援助、最低工资保护等存在不少问题。三是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向高收入群体倾斜,如城市居民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而收入总体低下的农村居民无法享受。
5、不公平竞争及非法所得。不公平竞争最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问题,而其中又以行业垄断最甚。行业垄断是与权力部门“结合”,甚至直接利用部门本身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以制造不平等竞争并获得自身特殊利益。而且由于体制本身的矛盾,行业垄断都打着“合法招牌”。一些社会成员利用非法手段,在不进行任何竞争与生产要素投入的情况下直接攫取财富,如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以及利用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投机欺诈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等现象。
二、居民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一)收入增长慢直接影响消费增长
根据消费函数理论,收入增长快慢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需求增长快慢。通过利用1980-2002年我省居民收入、消费和经济增长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居民消费与收入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高达0.99以上;同时居民消费与经济增长也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达0.995,表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居民消费需求,而居民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
1978-2002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均为5.9%(扣除价格因素),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2.9个百分点。从城镇居民收入看,2002年,湖南城镇居民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45元,比江苏和福建分别低1219元和2231元;而1990年时,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81元。
从农村居民收入情况看,湖南农民收入水平与发达省份的差距进一步拉大。198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0元,高出全国平均29元,排名第7位;至2002年,低于全国78元,排名第15位。
进一步量化分析,如果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2002年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在原有的基础上分别多增745元和78元,按现有消费倾向计算,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多增597元和68元,全省即可分别增加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需求126.6亿元和30.8亿元。根据投入产出模型进一步测算,将分别拉动国内生产总值96.2和24.8亿元,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个多百分点,即2002年湖南GDP的增速可达到12%。可见收入增长慢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进一步弱化消费需求
理论和实际已经证明,收入差距越大,收入越向少数人集中,整体消费倾向将降低。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弱化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大量实证分析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主要根源。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采用Theil Entropy分解法考察了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和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对总体地区收入差距变化所起的作用,结果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总体差距的影响最大,始终保持在50%左右。因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已成为目前矛盾最为突出、影响面最广,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束缚最强的问题。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决定了消费差距扩大。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近70%,农村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2002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068.7元,仅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52.5%,比城镇居民高17个百分点。2002年底,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的彩电、冰箱、洗衣机分别为41台、8台、18台,远低于城镇居民的120台、84台和93台的水平。
进一步测算,假如2002年湖南城乡收入差距能维持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水平,即差距指数为2.6,在全省收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居民人均可增加收入170元,其最终消费需求可增加66.1亿元,拉动GDP增加53亿元,提高全省经济增长速度近0.5个百分点。
其次,导致城乡经济循环不顺畅。由于农村耕地承受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加之城镇下岗职工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导致农业就业结构滞后产值结构的程度越来越大,由1990年的83.7%上升到2000年的178.4%。说明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是提高了,反而下降了。且由于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位徘徊,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农民对工业品的购买能力比较弱,农村这个最大的潜在消费市场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循环受到一定阻塞,农村不能为工业提供足够的市场,城镇也不能为农业提供足够的市场,两个市场相互掣肘,从而影响经济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
第三,造成了城乡公共服务方面的巨大差异。目前,农村居民在享有国家公共卫生资源和公共通讯服务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造成了农村在获取知识、传播知识和信息、技术方面均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信息鸿沟和知识差距还比较大。
2、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进一步影响了居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十年来,反映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异系数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城镇居民收入的变异系数由1987年的0.306上升到2001年的0.54;农民收入的变异系数由1993年的0.418上升到2001年的0.541。说明城镇和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居民整体消费倾向随之下降,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由1987年0.856降至2002年0.801;农民的平均消费倾向由1993年0.96降至2002年0.862。说明居民收入差距和消费倾向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湖南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异系数与平均消费倾向曲线图清楚地显示,收入差距与消费倾向运行轨迹呈逆向变动(见图1、图2)。
从收入分组情况看,居民整体平均消费倾向下降并不表现为各收入层居民家庭的平均消费倾向都呈下降之势。比如农村低收入户消费倾向上升的幅度较快(由于农村居民按收入分组的组数较多,有些年份由于最低收入组户数较少,代表性不够时,使用了次低收入组数据);城镇低收入户消费倾向也呈上升的趋势。
究其原因,收入差距扩大影响着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家庭从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从高收入户情况看,受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影响,长期的消费积累使高收入户从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越来越低,平均消费倾向只能基本稳定或下降。而低收入户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收入水平的低下制约了他们的消费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规模扩大产生了抑制作用,强烈的消费欲望与低下的购买能力形成明显的反差,直接反映为平均消费倾向的强势变动。由于居民收入来源主要是国民收入中初次分配部分,当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时,使本来流入低收入户且基本上用于消费的部分流向高收入户。据国家统计局对4万个城镇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我国占总量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财富。当高收入户在新的消费结构升级未到来之前,其消费能力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大,消费倾向也随收入的提高呈下降趋势,因而这部分收入基本上转变成储蓄存款。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居民储蓄率一路攀升,由1978年的3.7%上升到2002年的59.4%,大幅提高55.7个百分点。从1996年起,央行连续多次降息,但居民储蓄总体上仍然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02年末,我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577.44亿元,比年初增加394.2亿元,比上年增长26.4%。
三、对湖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合理区间的初步判断
按照国际上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性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0.4以上为差距过大。收入分配关系以及确认这种关系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形成及其维护、其动力在于提高生产力效率,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使用和产出,并使各种利益分配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不至于激化。生产效率是解决经济资源稀缺性、生产成果有限性与各种利益群体需要之间矛盾的关键。无论是哪个利益群体在分配制度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把提高生产效率、解决供需矛盾作为根本准则。因此,收入分配的首要准则是效率,即有利于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前,虽然名义上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盛行,生产力受到严重的束缚,供给十分短缺,反过来又影响居民收入的提高,形成了平均主义收入分配和经济长期低速增长的恶性循环。改革开放以后,实行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使那些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劳动者得到相应的收入报酬,从分配机制上解除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发挥了收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一些影响收入分配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现象。因此,如何确定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范围,对政府或宏观调控部门来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总体上讲,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既要反对收入差距悬殊,防止两极分化;又要反对平均主义,承认必要的差距。
根据国内学者运用1990年44个国家的资料验证了各国非农业与农业劳动力收入差距比与GNP(或GDP)的指数函数关系。模型回归的结果是:
Y=-2.32+1.47*Ln(X)-0.11*(Ln(X))2–0.94*D
其中,Y为非农业与农业劳动力收入差距比;X为人均GNP或GDP;D为虚拟变量,如果样本国是社会主义国家,D=1,否则,D为0。
考虑到城乡产业分工基本以非农业与农业为主,而城乡劳动力收入差距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关程度极高,上述模型中的Y可用城乡可支配收入差距比代替。根据这一模型回归方程,可以计算出世界各国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下相对应的城乡收入差距平均水平,我们将这种差距视作在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称这种经济发展内生要求的适当差距为自然差距。实际差距与自然差距之差为非自然差距,它主要是由经济发展中外生的、人为的、不合理的偶然因素造成的。利用这一模型可以分解出湖南城乡收入差距中的自然与非自然差距(见表1)。
四、对策建议
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循环,而居民收入却贯穿于整个循环当中。从生产看,居民收入在本质上是劳动者的生产要素价格;从消费看,居民收入是消费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要使收入分配既体现效率优先,又兼顾社会公平,成为经济增长的“推进器”和社会发展的“平衡器”。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疏通消费环节;二是着力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疏通消费环节
疏通消费环节是促使居民收入有效释放、加快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
1、改善消费环境。建议国家对汽车、住房等消费应给予更有力的政策支持,减轻居民购房、购车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并考虑对居民购房、购车支出实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同时提倡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大力推广信贷消费。目前消费升级的重点应放在新型家电产品的更新换代,拓宽通信、旅游和教育消费等市场空间,挖掘计算机、汽车等新型消费品市场潜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快水、电、路和电视接收与转播设备、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和集贸市场建设,扩大传统和新型家电产品市场,开拓交通通信和文化教育娱乐等消费市场。
2、启动农村市场。湖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市场集中了全省最大的消费群体。2002年,我省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比城市慢3.8个百点,因此,启动农村市场很关键。当前一方面通过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后劲,使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增加收入;同时通过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吸收或转移第一产业剩余劳动,使农民在农副业之外的收入有较大的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灾区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同时要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
3、重视政策引导。2002年,农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分别比人均收入低0.5个和2.7个百分点,说明城乡居民消费预期偏低。因此,必须加强政策引导,采取各种措施,增强社会的承受能力,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
4、优化供给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是确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方向的重要依据。作为生产经营者,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结合起来,以适应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一是从主要满足市场需求,逐步转变到既满足市场现实需求,又要满足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上来。生产者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调整结构,加快更新换代步伐,增加新产品、新品牌和高质量的商品,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二是继续拓宽消费领域。目前居民的消费水平还较低,耐用消费品的拥有率也不高;服务性消费的份额还比较少,市场的空白点还很多,潜力很大。今后要拓宽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特别要充分发挥湖南的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湖南文化、教育和旅游产业。
(二)着力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曾经为了赶超,无视收入两极分化对经济持续增长的破坏性,造成了“有增长无发展”的后果,反而失去了发展的最好时期,这些经验教训值得认真吸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最近几年,湖南经济增长虽然较快,但从拉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分析看,国家积极的财政等宏观扩张政策,投资需求的快速增长对保证经济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填补了消费需求相对疲软留下的“缺口”。但从社会再生产看,投资需求不过是中间需求,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真正的最终需求,消费需求的规模扩大和结构升级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现阶段应建立和实行较为适度的收入分配政策,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建立、经济运行效益提高、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和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强调对价值创造的激励;在再分配领域要通过公共支出、税收和价格等综合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使人们能共享经济增长成果,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平稳发展。
1、把解决就业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湖南的基本情况是,人口总量大,就业压力大。2002年湖南人口总量位居全国第7位;城镇需要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已突破百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630万人,而每年经济增长所能创造的新增就业岗位只有70—80万人,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因此,必须把解决就业问题作为今后发展战略的最重要选择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政策上、机制上和措施上加以扶持和引导,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同时要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机会平等和有序合理流动。通过流动使得报酬平均化,发挥市场力量对收入差距的收敛作用。要加快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着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素质和劳动技能。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制度导致的身份不平等,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助力度。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一方面必须通过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岗位,从而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着力保证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从保障和发展的角度,加大扶贫帮困的力度。在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的前提下,政府要直接干预并辅之以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资力度,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和救济服务等,以增强贫困者自身发展能力;同时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城镇贫困人口,除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外,更应继续在职业培训、广开就业渠道上做更多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下决心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让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充分自由流动,使城乡劳动力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对拉大城乡收入差距的不合理的农民负担等因素,采取措施、予以规范,通过规范税收关系,来稳定农民和政府部门间的分配关系。
3、要建立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成为中国跨世纪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攻坚任务。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具体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这是对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上,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从一开始就与企业整体制度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分配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但企业的分配制度中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如企业的工资决定没有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由于企业改革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等根本性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企业分配关系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紊乱,内部收入差距不合理拉大等大量存在。同时,对国有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仍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较多的工资总量调控方式,缺乏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调控方式和手段。
要应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依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此前提和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和工资决定机制。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等改革,促使企业内部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最终形成企业工资总量的自我形成机制。同时,在考核资本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放开对工资总量的行政性管理。对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可进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较大范围的试点,政府则要相应出台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则、主要内容的试行法规;为防止工资集体协商所带来的副作用,还应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企业和工人权益保护的条款。与此同时,在股份制企业中,还应积极试行“职工集体持股”等方式,使企业职工不仅作为劳动者,有凭借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将职工利益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要为经营者年薪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并允许试点企业探索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经营者有个明确的定位,建立起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相互制衡关系,在此基础上,使经营者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与之相配套,相应发展经理市场和经理破产制度,而经营者收入的决定应主要根据经理市场的竞价和经营者的实绩。同时,针对我国经营人才不足的问题,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资。
对政府机关,可结合调整管理职能、缩减机构和分流人员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改革其工资制度;通过参照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制定更为合理的适合公务员工作特点的工资制度,在规范工资收入的同时,使公务员工资提高到适当的水平。
应加大力度改革现行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进行科学分类,按其与市场的紧密程度和社会公益性高低,制定不同的发展政策。少数社会发展必需的,需要由国家支持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工资制度可继续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其余大部分事业单位,尤其是原党政机关附属的事业单位,应逐渐走向市场,逐步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收入分配企业化的经济实体。
4、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一段时期以来,分配秩序紊乱,分配关系不合理一直是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重点解决通过违法经营或垄断经营,获取违法收入或不合理的垄断性收入的问题,坚决有力地、持续全面地打击社会违法经营活动,断绝违法收入的来源,逐步形成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
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差距相比,行业收入差距更具有突发性。为此,要改革现行的部门行业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和转化管理职能,弱化利益关系,建立与多家竞争局面相适应的调控体系,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对非自然垄断业务,通过行业外部或内部不同环节的竞争及经营权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改变部门内部的单一所有制性质,提高其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尽快制订“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使竞争法制化。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强化财务监督,采取一定措施将垄断利润划归国家所有。
5、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应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针对目前总税负水平偏低、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要根据加入WTO后世界通行的税制,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通过增量安排,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最终实现税负水平合适,税制结构合理,税收种类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结构,其中,在税制结构和税种设置上,应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的税种,尽量集中财政收入渠道。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其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要进一步探索和逐步实施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国际通行税种;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行为,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趋向合理。
6、拓宽和保护居民要素收入的渠道和权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其中财产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尽管如此,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居民的收入构成比较,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劳动收入比重仍是偏高的,而财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重偏低。这种收入结构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依赖性,也表现出居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这种状况不利于居民收入水平的稳定提高,也不利于发挥收入分配对生产发展和消费扩张的促进作用。
因此,积极拓宽居民的收入来源渠道,承认并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要改变传统的分配观念,鼓励劳动者在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将自己的消费剩余转化为资产,并获取其带来的合法收益;劳动者不仅可以参与人工成本的分配,而且也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资产权利、管理才能等的贡献度,参与对利润的分配。
对此,除了改革企业的分配制度外,政府在个人投资、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运用、财产租赁或出售等方面,应制定较为宽松的政策,并提供便利的服务充分发挥个人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以此提高居民个人对市场的参与度,从多种渠道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执笔:高勇 彭积龙 周曙东
核稿: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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