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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收与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决策咨询22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8-01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税收来源于经济,反过来又作用于经济。税制改革以来,湖南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为税收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税收规模不断扩大,税收增幅基本保持了与经济的同步增长。但与全国和中部地区比较,湖南仍存在税收增长乏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亟需借助发展加以解决。

    一、湖南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对比分析

    (一)税收规模不断扩大,且呈加速增长态势,但税收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全国和中部其他省份,造成税收总额在全国和中部省份位次后移。

    2007年,湖南实现全口径税收收入930.2亿元(包括国税、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收收入总额),比1995年增加了754.35亿元,是1995年的5.3倍。从增长看,湖南税收呈加速增长态势,“十五”时期税收年均增长17.5%,比“九五”时期快8.2个百分点,2006年、2007年分别达到了19.9%和26.1%的较高速度。但与全国和中部其他省份比较这个速度并不快,1996年至2007年12年间,湖南税收年均增长14.9%,不仅低于山西的20%,安徽的17%,河南的16.9%,湖北的16.7%,江西的16.4%,在中部六省位居末位,而且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4个百分点。从2007年来看,湖南税收总额增长比全国低5.3个百分点,增幅在全国居第20位,在中部六省位居第5位(仅高于湖北)。今年继续延续了这一态势,上半年湖南完成税收560.7亿元,增长20.5%,增幅在全国居倒数第2位,在中部六省位居末位。税收增长滞后造成湖南税收总额在全国和中部省份的位次后移,2007年湖南税收总额在全国居第16位,在中部六省列第4位,分别比1995年后移了3位和2位。税收在全国的占比则由1995年的2.9%下降到2007年1.9%,下降了1个百分点。

    (二)宏观税负稳步提高,税收在新增GDP 的分配中所占份额呈上升趋势,但宏观税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税收与GDP数据间的匹配性不高。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税收收入总量与经济产出总量之比值,一般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表示。湖南宏观税负总体走高, 2007年为10.1%,比1995年上升1.9个百分点,但这一数据比全国平均水平低9.7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居第5位,低于山西(19.2%)、安徽(11.5%)、湖北(11.3%)、江西(10.2%,高于河南(8.7%)。

    边际宏观税负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税收增量占GDP 增量的比重,反映税收在新增GDP 的分配中所占的份额。湖南边际宏观税负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2007年为11.8%,比1996前上升了6.4个百分点,但比全国当年30.6%的平均水平低18.8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居第5位,仅高于河南(11.7%),远低于山西(26.3%)、江西(16.8%)、安徽(15%)、湖北(11.9%)。

    (三)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在中部六省中较低,说明湖南非税收入比重偏大。

    近10年来,湖南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在80%左右波动,但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湖南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3.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3个百分点。湖南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也较低, 2007年湖南为67.7%,在全国居28位,仅高于广西、重庆、西藏三省(市、区)。从中部看,湖南在中部六省中位居末位。

    (四)税收与GDP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税收增速由滞后于经济增长转为高于经济增长,但税收弹性系数不高,表明湖南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偏低。

    利用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对1995—2007年湖南税收总额与GDP总额进行定量分析,测算结果表明:湖南税收与GDP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湖南平均每增加1亿元GDP,可以增加0.11亿元税收总额,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全省在新增的GDP中有11%的部分通过税收分配集中到政府手中,这一数据低于山西的0.21亿元、湖北的0.13亿元、安徽的0.12亿元,高于江西的0.1亿元、河南的0.09亿元。

    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1995年以来,湖南税收弹性系数发生了趋势性变化,从下表可以看到,1995—1997年,湖南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这一时期税收的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1998年以后(2000年例外),税收弹性系数均大于1,说明近几年湖南税收的增长高于经济的增长。但比较而言,湖南税收弹性系数并不高,2007年为1.2,当年全国为1.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5个百分点。从中部看,这一数据低于江西的1.9、山西的1.5、安徽和河南的1.4,仅高于湖北的1.1。

    二、影响湖南税收快速增长的因素分析

    税收的总额与增速是测算一个地区GDP总量和速度的重要参数。如果税收增速不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GDP的增长速度。从现有资料分析,湖南税收增速不快,主要受制于四个因素:

    (一)产业结构层次低,经济税源结构制约了税收增长

    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湖南省第二产业税收负担率为15.5%,第三产业为8.2%,第一产业基本为0,这表明三次产业中不同产业的平均税负差距较大,第一产业基本无税,第二产业税负较高,第三产业属于低税产业,因而平均税负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

    产业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三次产业构成看,目前发达国家一般为10:20:70;2007年全国为11.3:48.6:40.1,而湖南为17.7:42.6:39.7。可见,发达国家的主体税源是第三产业,中国的主体税源仍在第二产业。湖南是农业省份,第一产业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6.4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5 位,居中部六省第1 位。而第一产业基本上属无税产业,所以无论其结构总量如何变化,经济效益如何提升,其对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量大小的影响力相对较小。第二产业对税收的贡献最大,其对税收的影响也比较大,但湖南目前仍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第二产业比重低,2007年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位居全国各地区第26位,居中部地区末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从产业税负看,2007年,湖南一、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66.8:33.2。湖南产业结构低级化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湖南税收占GDP的比重偏低,经济税源结构制约了税收增长的规模和速度,是湖南税收总量与经济规模不相匹配的主要原因。

    (二)非税收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增长后劲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近年来,湖南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成效明显。2007年,全省非税收入完成520多亿元,比上年增加76亿元,增长17%,相当于地方税收的1.3倍,一些地方非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但在社会财富已定的前提下,非税收入的较快增长,必然加大企业的税外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税基,进而削弱税收的增长后劲。

    (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税收的贡献不够理想

    改革开放后,湖南的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但非公有制经济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与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并不完全相称。2007年湖南实交税金中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44.4%,比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54.5%)低10.1个百分点。其中原因,一方面是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其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是湖南个体私营经济总量偏小、基础薄弱、发展起点低,与发达省区相比,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运行质量和品牌效应,都尚有一定差距;第三是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相对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税收征管不到位,造成税源流失。

    (四)微观经济效益不高影响了税收的增长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由于亏损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规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微观经济效益成果。2007年湖南地方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为43.3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7.1%。在中部六省中总额仅比江西高,比重为最低,相比其他五省实现企业所得税(山西84.35亿元、所占比重为14.1%;河南103.06亿元、比重为12%;湖北65.24亿元、比重为11.1%;安徽55.9亿元、比重为10.3%;江西37.98亿元、比重为9.7%),湖南的差距还比较大。 

    三、促进湖南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推进湖南产业结构升级。新型工业化既是湖南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力,也是增加湖南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快速稳步推进新型工业化过程中,才能保证地方税收在高平台上实现可持续增长。在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过程中,可制定并推行“一减三优一绿色”的税收政策。“一减”就是对老国有工业企业降低税赋标准,放水养鱼,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技术工艺的改进创造条件。“三优”就是对能源、原材料、水利、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现代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服务新型工业化的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等生产性服务行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一绿色”就是制定鼓励企业生产和使用节能降耗产品的税收政策,凡有利于资源节约的少收税多补贴,不利于资源节约的多收税少补贴,通过“绿色税收”杠杆调节,促使企业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为湖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树立经济与税收统筹增长观,切实改变单纯强调经济产值的思想,以税收持续增长为导向,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既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更关注税收产出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的协调发展。这方面,有必要抓好三个环节。第一是抓好相关政策的制定,改变科技税收区域性优惠状况,不分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凡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同一的税收政策,以创造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第二是运用好税基优惠扶持手段,提高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比如说,对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应允许其加速折旧;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应允许其抵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第三是运用税收杠杆确保高技术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本,比如说,进一步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对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奖励实行免税等,以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三)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湖南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最具活力的重要因素。要把这一作用发挥好,基本前提是必须具备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税收的角度讲,当前重要的是要抓好“两头”。一头是从政策的角度看,必须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的“三同三不”政策,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一头是从执行的角度看,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等服务规范和服务体系,完善税务公告、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制度,通过大力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四)理顺税费关系,优化税收结构。费与税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两者皆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又如前面分析所言,费由于其来源和征收过程中的法定规范不够,非税收入的膨胀容易侵蚀正常税基,从而削弱税收的增长后劲,因此必须加以规范。规范的途径主要是三条:一是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开征新税种和税费归并等方式,实现收费改革与完善税制同步推进;二是强化管理,对尚不宜以税代费、并费入税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批准程序,确保收费处于政府的严格掌控之内;三是坚决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一些只收费不服务,或借口弥补机关经费不足而收取的管理费和服务费,或以筹集建设资金越权收取的各种费用,或附加于正常价格之上的各种“搭车”费用,或将政府职能商业化而借机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坚决予于取缔。只有正本清源,规范管理,才能发挥税收杠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承办:核算处
执笔:李绍文 唐双全 肖首雄
核稿:贺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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