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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分析

(决策咨询21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9-04-17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1990年以来,湖南城乡居民收入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21.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总额是1990年的8.7倍;农民人均纯收入4512.5元,同比增长15.6%,总额是1990年的6.8倍。在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

   一、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一)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扩大,比值上升。1990年以来,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明显扩大。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为9308.7元,为1990年的10倍,年递增13.6%。城乡居民收入比也呈现递增趋势。1990-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的比值由2.40:1逐年扩大到3.37:1;1995-1997年该比值有所下降,1997年缩小为2.56:1;从1998年开始,该比值又逐步上升,2008年扩大到3.06:1。

   分市州来看,2008年14个市州城乡居民收入比值基本集中在2.2-4.0。其中,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等市城乡居民收入比值均在3以下,衡阳最低为2.21:1,其次是长沙为2.24:1,表明经济越发达、城镇化率越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小。邵阳、张家界、郴州、永州、怀化、娄底、湘西自治州比值均在3以上,怀化最高为3.91:1,其次湘西自治州为3.85:1,而且这些市州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呈继续上升趋势,表明经济越欠发达、城镇化水平越低,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明显。

   (二)各市州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从市州之间对比来看,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有所减小。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长沙市为17890.64元,最低的邵阳市为9778.37元,最高与最低相比,比值为1.83:1。该比值从2003年以来呈下降趋势(2003年为1.90:1)。全省农村居民收入最高的长沙市为8002.6元,最低的湘西自治州为2574.65元,最高与最低的比值为3.11:1,而且该比值从2003年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2003年为2.67:1)。

   (三)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排名后移,但城乡收入比好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额位居中部六省首位,但在全国的排名由2006年的第10位后移到2007年的第12位、2008年的第13位,先后被内蒙、辽宁、广西赶超。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位居中部六省第5位,仅高出江西0.08个百分点。增速在全国排名第24位,比2007年后移了12位。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额位居中部六省第3位。在全国的排名由2006年的第15位后移到2008年的第16位;增长速度在中部六省和全国分别居第4位和第17位。

   从城乡收入比的运行轨迹看,湖南与全国基本相同,近十年来呈现单边上行态势,但湖南城乡收入比从2002年开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城乡收入比由1990年的2.0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湖南城乡居民收入比值由1990年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38,发展到2008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25。2008年,全国各省城乡收入比按从高到低排序,湖南位居第16位,居前五位的依次为云南(4.27:1)、贵州(4.20:1)、陕西(4.10:1)、甘肃(4.03:1)、西藏(3.93:1),居后五位的依次为北京(2.32:1)、上海(2.33:1)、黑龙江(2.39:1)、浙江(2.45:1)、天津(2.46:1)。在中部六省中,湖南位居第3位,排前的为山西(3.20:1)、安徽(3.09:1),排湖南之后的依次为河南(2.97:1)、湖北(2.82:1)、江西(2.74:1)。从全国各省观察,城乡收入与经济发达程度高度相关。经济越发达,城乡收入比越小。

   (四)基尼系数上升。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湖南城乡居民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376扩大到2007年的0.418,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超过了0.4的警戒线,表明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五)恩格尔系数增大。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2008年湖南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9.9,比上年上升了3.8个百分点,处于富裕与小康的临界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51.2,同比上升了1.6个百分点,处于温饱与小康的临界点。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拉大。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居民生产条件、生产效率相差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远远低于城镇,农业生产的硬环境较差。、

   (二)农民工资性收入相对较少。
目前,非农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8年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中,非农纯收入所占比重达到56.6%,非农纯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1.7%。但是,由于各地城镇化发展水平不一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难。另外,农民工工资整体水平偏低,且缺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增长机制,致使农民非农收入相对较少。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机制、保障水平等方面差别很大,互相分割,互不相融,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之间差别较大,农村养老保险范围、保险待遇太低,农村年龄较大的居民基本无收入来源。

   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农业技能,增强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围绕非农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参与非农产业的适应能力,增强其择业竞争能力。通过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和劳动技能。

   (二)加大转移就业力度,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大力开展劳务信息服务工作,使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有序化、合理化。各地要培育农村劳务经纪人,配备劳务信息员,设置劳务信息专栏,建立劳务信息台账,全方位开展劳务信息服务工作,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实现转移就业增收。

   (三)大力支持农民创业,提高农民创收能力。积极引导、鼓励农村劳动力利用自身技能和当地资源创业。各地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信贷等方面,降低门槛,给农民创业提供更大的支持、更多的帮助。鼓励农民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二三产业,实现创业就业增收。

   (四)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走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道路,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企农"双赢"。通过企业+农户的方式,带动农业生产规模化、市场化,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与方向,建立各级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互为配套、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

   (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农村的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获得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实现病有所医、贫有所济、老有所得。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农村养老保障金。实施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的公共政策,如卫生政策、教育政策、就业政策等,保障农村和贫困家庭子女公平享有最基本的健康、教育和工作的权力与机会。

供稿:地方调查队管理办公室
执笔:赵海军
审核:张映欣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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