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 加快和谐湖南建设
——湖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原因及对策建议
(决策咨询31期)
改革开放以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和其他地区共同富裕,这是我国针对当时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盛行进行改革的基本政策。随后对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如党的十三大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分配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这些都极大地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经济发展,使全社会整体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受经济转型和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根深蒂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促进形成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机制,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城乡居民收入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21.2元,比1978年增长41.7倍,年均递增13.3%,剔除物价影响实际递增6.5%;农民人均纯收入4512.5元,比1978年增长30.6倍,年均递增12.2%,剔除物价影响实际递增6.2%。在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为9309元,为1978年的51.4倍。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扩大趋势。自1978年以来,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978年—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1978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43元,城乡收入比为2.27: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实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从1980年开始,城乡居民收入比连续下降,到1985年下降到最低点1.92:1。
1986年—199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拉大趋势。1986—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904元增长到3888元,增长了4.3倍,而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40元增长到1155元,增长了2.6倍。1986年城乡收入比为2.06:1, 1992年达到2.93:1,之后继续上冲到1993年3.31:1、1994年3.37:1。1986年—1994年,除1990年城乡收入比(2.40:1)较上年有所下降外,总体是逐年拉大的。
1995年—199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1995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425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30:1,低于1994年的3.37:1,收入比出现一个谷点。1996、1997两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2.82:1和2.56:1,呈持续缩小之势。
1998―2008年,城镇居民与农民的收入比除2000、2008两年差距较上年有所缩小外,其余年份均呈扩大趋势。199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65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3:1,与1997年的2.56:1相比,差距再次扩大。1998―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5434元增长到13821元,增长了2.54倍,而同期农民人均收入由2065元增长到4512元,增长了2.18倍。
(二)城乡居民高低收入户收入差距拉大。按照五等份分组数据看,城乡居民高低收入户差距均呈扩大态势。2007年高收入户(20%)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94.66元,低收入户(20%)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87.21元,两者相差20107元;2008年高收入户(20%)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852.12元,低收入户(20%)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04.31元,两者相差23648元。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比由2007年的4.66∶1上升到2008年的4.81∶1。农村居民高低收入户人均收入比连续3年扩大,由2006年的5.63∶1、2007年的6.96∶1扩大到2008年的7.64∶1。
(三)不同行业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差距拉大。从湖南城镇各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看,1988年,湖南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之比为1.52∶1,2008年上升为2.37∶1。分经济类型看,1988年,全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777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966元,分别比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1407元高出370元和559元,到2008年,全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4939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1375元,分别比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15529元高出9410元和5850元。
(四)各市州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态势显现。2008年湖南14个市州城乡居民收入比值排前三位是怀化3.91∶1、湘西自治州3.85∶1、娄底3.74∶1;城乡居民收入比值最低的三个市分别是衡阳2.21∶1、长沙2.24∶1、湘潭2.36∶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越发达、城镇化率越高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反之,经济欠发达、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明显。
从市州之间对比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进展情况迥异。一是市州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有所减小。如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长沙市为17890.64元,最低的邵阳市为9778.37元,最高与最低相比为1.83∶1,该比值从2003年以来呈下降态势(2003年为1.90∶1)。二是市州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有所扩大。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长沙市为8002.6元,最低的湘西自治州为2574.65元,最高与最低的比值为3.11∶1,而且该比值从2003年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2003年为2.67∶1)。
(五)基尼系数上升。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距程度的数量界线,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国际上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的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2为收入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在0.3-0.4之间为相对合理,在0.4-0.5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湖南的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376扩大到2007年的0.418,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超过了0.4的警戒线,表明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其中,湖南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36扩大到2007年的0.38,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由2001年的0.28扩大到2008年的0.3832。但目前湖南的基尼系数小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有关方面测算,中国的基尼系数2000年为0.402,2001年为0.411,2002年为0.440,2003年为0.450,2004年为0.444,2005年为0.452,2006年为0.453;2007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53,其中城镇基尼系数为0.323,农村为0.373。
(六)恩格尔系数增大。国际上通常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恩格尔系数的计算公式是: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100%;恩格尔系数揭示了居民收入和食品支出之间的相关关系,用食品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例来说明经济发展、收入增加对生活消费的影响程度。一个地区或家庭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生活越富裕,恩格尔系数就越小。2008年,湖南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9.9,比上年上升3.8个百分点,处于富裕与小康的临界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51.2,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处于温饱与小康的临界点。
(七)当前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全国的变动轨迹基本相同,近十年来呈现单边上行态势,但湖南城乡收入比从2002年开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城乡收入比由1990年的2.0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同期湖南由2.40:1扩大到3.06:1,其中湖南城乡居民收入比值由1990年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38,演变为2008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25。2008年,全国各省城乡收入比按从高到低排序,湖南位居第16位,在中部六省中,湖南位居第3位。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分析
在工业化、城乡一体化未完成之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一个长期存在并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湖南省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收入分层状态以及历史变动轨迹均显示出收入差距日渐扩大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城乡之间物质、信息、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致使城乡之间资金、劳力、技术发展失衡,造成农村与城市发展机会和环境的不平等。如城乡生产条件、生产效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的差距都较大。此外,在二元经济制度下现行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体系、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城乡居民享有的权利不平等,使得农民在占有公共资源和享有社会福利等方面处于劣势。
(二)农业的弱质性推动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一是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以农业为主的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同时,农业受结构单一、生产技术水平低,商品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制约,发展必然要慢于二、三产业。1990—2008年,湖南第一产业年均增速为4.5%,低于第二产业的13.1%和第三产业的11.5%。二是农业缺乏资金投入。在市场配置资源占主体的体制条件下,由于产业的弱质性,以及优先发展城镇的偏向性,使流入农村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2008年,湖南省农业短期贷款649.58亿元,仅占短期贷款总额的22.7%;湖南省农村固定资产投资654.35亿元,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6%。此外,虽然全省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偏低。2008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197.4亿元,占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1.4%。投入农业的资金有限,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受资金约束较大,使农民收入难以得到较快提高。
(三)农民增收压力加大加速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一是农产品生产价格下跌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双重压力制约着农民增收。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湖南省部分农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增收压力加大。2008年四季度,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大幅跌至102.6,比三季度下跌了36.4点;2009年一季度,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为90.4,为 2006年四季度以来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首次低于100。而2008年湖南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26.5%,涨幅较上年提高13.5个百分点,为1996年以来上涨幅度最高的年份。由于农产品价格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逐步减弱,再加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居高不下,双重影响挤压了农民增收的空间。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度加大,农民工资性收入相对减少。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而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外出务工。2008年湖南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990.52元,占纯收入的44.1%,对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5.7%;在工资性收入中,外出从业收入1262.48元,占工资性收入的63.4%。当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不少中小企业停产或倒闭,农民工就业不仅难以增加,而且已就业人员面临失业和减薪的压力,今后一个时期工资性收入难以大幅度增长。
(四)市场竞争机制未完全成熟也是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贡献多少来衡量,人们的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对生产诸要素的占有水平和质量。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他们所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差异,他们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从而决定他们的收入水平不一样。而当前,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供给短缺和低价劳动力无限制供应的情形极为明显。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和技术等要素的边际产出大于一般劳动的边际产出,这些都使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收益大大高于一般劳动的收益。当前,城镇比农村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同时,城市等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基础好,具有更高的生产要素收益率,成为生产要素的流入区,生产要素的流入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增长,而落后农村地区市场经济仍处在发育阶段,要素流入相对较少,经济发展缓慢,市场化使城乡差距拉大。
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不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收入差距过大改变消费预期,导致居民的整体消费倾向下降, 最终制约经济持续增长,特别不利于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加剧城乡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三、对策建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曾经为了赶超,无视收入两极分化对经济持续增长的破坏性,造成了“有增长无发展”的后果,反而失去了发展的最好时期,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湖南作为一个人口近7000万的大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人均水平偏低,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难度更大。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已出台的各项收入分配政策,另一方面,要根据湖南省情,创造性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如何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的问题。
(一)全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湖南的基本情况是,人口总量大,就业压力大,特别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形势更加严峻。因此,解决就业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政策上、机制上和措施上加以扶持和引导,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具体到湖南省来说,一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化危机为机遇,变被动为主动,加大就业工作力度,使之真正见到实效。发挥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向内地转移,增强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能力。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城镇未就业退役人员、关闭破产独立工矿区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就业。鼓励返乡农民工投资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二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及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能救活一批企业,对于活跃经济,促进就业更为关键。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支持和最优的服务。三是各级政府重点搞好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智力扶持力度。通过职业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使他们掌握一门以上的专业技能,为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也可为未来产业转型做好技术储备。四是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鼓励和引导他们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就业。五是想方设法,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创造一些公益性工作岗位,提供给低收入人群。
(二)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已成为目前矛盾最为突出,影响面最广、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束缚最强的问题。林毅夫等采用Theil Entropy分解法考察了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和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对总体地区收入差距变化所起的作用,其结果是城乡间差距对总体差距的影响最大,始终保持在50%左右。2008年,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比3.06∶1,是国际一般水平的2.04倍。因此,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各级政府着力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来看,要通过城市化的带动力和工业化的扩张力,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重点,加快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紧紧围绕粮食、生猪、茶叶、油茶等产业,制定传统产业提升的专门规划与推进机制,着力提高产品的品质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国家和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基地建设,加快特色水果基地、重点蔬菜基地及储藏设施、优质水产品开发、工业原料林造林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广多种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发展生态、安全、高效农业。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和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真正建立起长效机制,扩大农业投入来源,增加农业投入总量。强化政府支农职能作用,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手段。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好政府资金在下拨过程中的漏出问题。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三是继续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当前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的义务教育必须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要进一步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新农合”全面覆盖后,要解决其中的制度建设问题,逐步建立起大病统筹的医疗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最低收入支持。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实现农村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上要规范化、合理化。
四是加快城市化制度创新。制定和完善能够调动城市政府主动接纳农民进城积极性的公共政策;逐步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构建新型的现代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建立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制度,并逐步使之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中。完善和落实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通过划定最低补偿标准,积极探索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建立相互制衡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一是继续完善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实施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等一系列指标挂钩。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内容,把经营者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确保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完善经营者分配机制的法制环境。国企高管年薪与职工平均年收入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民主协商来决定本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分配水平等。三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首先,保证职工工资与经济增长同步。调整国有企业旧的工资收入“两率”控制政策,企业工资性收入实行“两不低于”政策,即企业工资性收入总额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企业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增长。其次,加强政府监督职能。通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等手段,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政府要充分履行劳动监察责任,查处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真正让《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到位。最后,将现有工资增长的相关政策、制度落到实处。重点要改革现有工资统计制度,应将所有劳动者纳入到统计范围之内,同时要加快工资收入透明化建设。
2、逐步解决好垄断企业的分配机制问题。要改革现行的部门行业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和转化管理职能,弱化利益关系,建立与多家竞争局面相适应的调控体系,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对非自然垄断业务,通过行业外部或内部不同环节的竞争及经营权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改变部门内部的单一所有制性质,提高其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强化财务监督,采取一定措施将垄断利润划归国家所有。
3、拓宽和保护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积极拓宽居民的收入来源渠道,承认并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改变传统的分配观念,鼓励劳动者在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将自己的消费剩余转化为资产;并获取其带来的合法收益。重点要从法律和产权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财产,并通过税收杠杆区别对待不同来源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对其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同时,在当前财产分布和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应该运用不同的财税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经济杠杆调节使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更加均衡。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居民收入再分配机制
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应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主要是根据世界通行的税制,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结构。
建立和完善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一是继续推行个人收入规范化和透明化。先对高收入行业,再逐步向全行业实行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等。着手考虑与社会保障制度和信用制度相结合建立个人收入账户的问题。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税应该更多地以体现公平、调节高收入为目标,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调整的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继续增长;对低收入者则考虑增加赡养、教育等专项费用扣除项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逐步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逐步创造条件,将个人所得税和现行分类税制模式改为综合税制模式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制定和完善赠与税、遗产税等财产类税收。
加大再分配支出力度。继续深化改革,使城镇居民的各种隐性补贴“阳光化”、货币化。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补贴和救助力度,如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性支付力度,提高总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推进建立第三次分配体系。为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国际通行的办法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今后,应在制度上创造条件,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利用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来帮助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缓解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
承办:综合研究室
执笔:张世平 彭积龙 周颖江
核稿:张映欣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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