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问题研究
决策咨询17期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的目标,李克强总理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努力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湖南也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发展的目标。但近十几年居民收入增长一直慢于经济发展,离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目标尚有一定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投资协同拉动,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利于经济良性循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未来一段时间,湖南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目标仍面临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因此,深入分析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增强湖南经济自主增长能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性变动的基本特征
(一)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缩小。近几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民生,通过实行农业补贴,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对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付、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努力增加居民收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增长滞后经济发展状况有所好转。由于尚未公布全省全体居民人均收入的数据,我们通过采用城镇化率近似计算居民收入及增长速度。“十二五”前三年与“十一五”时期比较,湖南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缩小。“十一五”时期,湖南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分别滞后GDP和人均GDP5.4个百分点和4.5个百分点,近三年,这种滞后状况明显好转,差距分别缩小了3.6个百分点和3.7个百分点。二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有所上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指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同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用于反映居民收入占生产成果的比例。根据相关数据测算,2011年以来,湖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有所提升, 2013年为0.424,相比2011年的0.405和2012年的0.416呈现上升趋势,说明湖南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惠民的政策落实得到具体体现。三是居民收入弹性系数有所上升。2011—2013年,湖南居民收入弹性系数(居民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小于1,但比“十一五”时期的0.614上升了37%,表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虽仍慢于经济增长,但情况得到改观。
(二)居民收入增长仍慢于经济发展。湖南地区生产总值由2010年的16037.96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501.67亿元,三年年均增长11.4%(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人均GDP由24719元增加到36763元,年均增长10.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6566元增加到2341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622元增加到8372元,年均分别增长8.5%和10.6%;通过采用城镇化率近似计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0361元增加到15586元,年均增长9.6%。居民收入增长滞后GDP增长1.8个百分点,滞后人均GDP增长0.8个百分点。2011—2013年居民收入弹性系数为0.842,小于1表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仍慢于经济发展。
二、居民收入慢于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不利于居民收入同步增长。湖南经济增长一直主要依赖高资本投入,投资率由2010年的54.7%上升到2012年的56.4%,提高了1.7个百分点;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10年62%上升到2013年的62.4%,持续保持上升态势。这种投资拉动型的增长方式,虽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但因其边际产出效益递减,从而不能有效拉动居民收入同步增长。从投资效果系数看,每1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所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增加额由2010年的0.3下降到2013年的0.13。由于投资效益下降,导致居民收入不能同步增长。同时,由于招商引资资金在投资中占有一定比率,2013年湖南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7.0亿美元,实际引进境内省外资金2883.9亿元,投资收益部分流向省外(或国外),因而不能通过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以及消费环节转化为湖南的居民收入。
(二)工资增长机制不健全。无论是公务员还是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均不健全。公务员实行的是以职级工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增加工资的主要途径是定期考核晋升工资档次、职务级别晋升相应增加工资,没有建立起与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等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职工工资基本上由企业单方决定,劳动者没有与资方博弈的权利,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境地,而企业经营者对提高职工收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加上政策性因素制约企业增资意愿,如各类政策性基金和费用较多,主要包括五项保险的缴费、住房公积金、福利基金等,这也是企业职工工资难与企业发展同步的根源。从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看,湖南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从2010年的50.1%下降到2012年49.6 %,而同期资本所得(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则从33.9 %提高到34.2%,政府生产税净额占比从15.9 %提高到16.2 %,数据表明湖南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扭转。
(三)居民就业滞后于经济发展。就业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受产业结构重型化、技术进步等多因素影响,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居民就业并未随经济发展同步改善,经济增长对就业的聚集效力减弱,就业弹性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由2010年的0.083降至2012年的0.032,也就是说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人数增幅仅为2010年的38.6%。由于居民就业并未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因而制约了居民收入同步增长。
(四)居民收入结构不合理。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性收入,而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这两项收入分别是城乡居民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从城镇居民来看,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为64.3%,而湖南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且增长慢。2012年,湖南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为58%,在全国居倒数第二位,仅高于辽宁,与山东的70.9%、上海的69.5%相比,差距不小。2013年,湖南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12943元,占居民可支配收入55.3%,比上年又下降了2.7个百分点;增长8.5%,比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低1.3个百分点。从农村居民来看,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的比重为44.6%,而湖南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偏低且增长慢。2012年,湖南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为39%,排全国24位。2013年,湖南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2962元,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35.4%,比上年又下降3.6个百分点;增长2%,比人均纯收入增速低10.5个百分点。湖南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及周边省市相比的主要差距就在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偏低。
三、促进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对策建议
一是创新理念,把提高居民收入作为发展的中心环节。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居民收入、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更加重视从宏观层面调节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适当扩大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使全省人民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目前湖南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既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有效途径。
二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夯实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把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就业扶持等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的对象,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推动就业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城乡有意愿、有能力的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增强经济活力,使更多居民拥有经营性收入。劳动者人力资本水平偏低和结构不合理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加大劳动力培训力度,积极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政府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增加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含量。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使劳动者通过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更多地增加劳动报酬。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范围,优化培训内容,加快技术型人才培养。
三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需要从企业(单位)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共同努力。从外部来看,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四项制度并抓好实施。包括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物价指数、经济增长相联动的动态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各类企业劳资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进一步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健全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二是健全工资分配法律法规,为建立普通员工工资增长机制、维护普通员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更多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三是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及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殊岗位津贴等有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在工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从企业内部来看,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让企业工会、职代会在员工工资增长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最根本的动力和途径。二是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包括夯实各项工资基础管理制度,使企业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形成联动机制;建立普通员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相应提高的机制,建立和其他员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
四是改善居民收入结构,促进居民收入增长。改善居民收入结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一是提高在职职工工资标准,实施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增资政策措施。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湖南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在全省平均水平基础上提高增长标准;提高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下线,为企业增资提供制度支撑。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合理提高职工工资。二是促进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一方面,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支持,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另一方面,提高农业的创新能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建设完善的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体系,加大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入,改善农业经营结构,通过生物和机械技术进步,发展特色农业和规模农业等来增加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
承办:核算处
执笔:唐双全
核稿:周颖江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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