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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湖南农民收入增幅略有下降

(2003年第018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3-01-27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2002年我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63.17元,比上年增加98.46元,考虑价格下降因素实际比上年增长5.1%,增幅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人均纯收入低34.75元,低1.4%。农民收入增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下降和粮食减产。

一、 农民可支配收入变化的主要特点

    (一)工资性收入增加74.20元
    2002年农民人均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为914.31元,比上年增加74.20元,增长8.8%,增幅比上年提高2.4个百分点。在工资性收入中,外出从业收入为503.52元,增加51.52元,增长11.4%;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为87.72元,增加0.28元,增长0.3%;在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为175.22元,与上年持平;其他劳务收入为147.85元,增加22.39元,增长17.9%。
    工资性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外出劳务的人数增加,外出劳务的总天数增加。据全省农民外出劳务情况抽样调查,2002年我省农村外出劳务人数达1131.36万人,比上年增加65.10万人,增长6.1%。其中到外省的人数为460.17万人,增长5.1%;到外县的178.85万人,增长7.8%;到本县外乡的160.29万人,增长7.2%;在本地从事劳务的332.05万人,增长5.4%。外出劳务者在外劳务总天数为26.21亿日,比上年增长9.5%,人均全年外出实际劳务时间为232天。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农业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农民通过外出劳务来增加收入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选择。
    (二)家庭经营一产业净收入减少24.06元
    2002年我省农民家庭经营的一产业净收入人均为948.91元,比上年减少24.06 元,下降2.5%。其中农业(包括种植业、采集、手工业)净收入为656.57元,减少21.93元,下降3.2%;牧业净收入为248.78元,减少6.65元,下降2.6%;林业净收入为15.56元,增加2.23元,增长16.7%;渔业净收入28元,增加2.29元,增长8.9%。
    农民家庭经营的一产业,特别是农业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粮食减产,农产品价格下降。2002年我省粮食产量减产7.4%,人均粮食毛收入减少40元。农户出售的12种主要农产品中,有8个品种价格下降,其中油料价格下降7.3%,麻类价格下降5%,糖料价格下降20.4%,蔬菜价格下降4.1%,猪肉价格下降5.6%,蛋类价格下降1.8%,鱼类价格下降4.7%,木材价格下降0.2%。
    (三)家庭经营二、三产业净收入增加28.33元
    2002年我省农村二、三产业有一定的发展。农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净收入人均为427.80元,比上年增加28.93元,增长7.2%,增幅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收入59.26元,增加0.4元,增长0.7%;建筑业收入144.78元,增加18.24元,增长14.4%;交通运输邮电业收入61.37元,增加1.68元,增长2.8%;商业餐饮业收入98.38元,增加4.73元,增长5.1%;社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业收入45.81元,增加3.75元,增长8.9%;其他家庭经营收入18.20元,增加0.18元,增长1%。
    (四)转移性和财产性净收入增加19.39元
    2002年农民转移性和财产性的净收入人均为72.15元,比上年增加19.39元,增长36.7%。

二、农民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方面农民增收的难度加大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农业方面要靠农产品提价或增加农产品的数量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农业方面要增收只能靠调整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搞农产品加工增值。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扶植和投入力度,确保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63.1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58.56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下同)为2.94:1。虽比上年略有缩小,但仍高于2000年的2.88:1;农村居民的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
    (三)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较大,大多数农民的收入在平均水平线之下
    2002年住户抽样调查中收入最高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73元,而收入最低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73元,高低相差170多倍;低于全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3元的人数比重为59.2%,也就是说农村中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我省农民收入水平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2年我省农民收入的增加额和增长幅度都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又有所缩小,但绝对数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注:关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概念说明

    可支配收入是指农村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计算方法:
    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
    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中便可知道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的差别。
    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种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一次性工伤补贴+保险公司赔付。

承办:农调队
执笔:贺友斌
核稿: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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