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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居民居住状况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简明信息之五

(统计信息062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7-0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根据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1184.72万户农村居民家庭常住户住宅情况的调查,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44.30平方米,超过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6.30平方米,超过中部省份10.80平方米。全省农村居民99.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高于中部省份0.1个百分点。在农村居民中,居住楼房的占5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高于中部省份17.4个百分点。54.2%的农村居民住宅主要为砖混和钢混结构。

    一、农村居民户平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44.30平方米。全省14个市州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均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株洲市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均最大,为204.33平方米。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的有郴州市和永州市,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21—140平方米之间的有湘西自治州、邵阳市和怀化市,其余9个市的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41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居住面积128.17平方米,超过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居住面积21.17平方米。分市州看,只有一个市户均居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岳阳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邵阳市和永州市5个市州户均居住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其余8个市户均居住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从人均居住面积看,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0—50平方米之间。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户占1.4%;10-25平方米的住户占30.7%;26-50平方米的住户占45.3%;51-100平方米的住户占19.4%;大于100平方米的住户占3.2%。

    二、99.7%的农村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2006年末,99.7%的农村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129.74万户,占95.4%;拥有2处住宅的48.95万户,占4.1 %;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92万户,占0.2%。

    三、82%的农村住户在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

    农村居民拥有主要住宅建筑时间在1978年以前的占18%;建筑时间在1979—1989年的户占24.6%;建筑时间在1990—1999年的户占38.5%;建筑时间在2000年以后的户占18.9%。分市州看,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在90%以上的有长沙市和株洲市,比重达到91.1%和90.8%;比重在85%—90%之间有5个市;比重在80%—85%之间有1个市;比重在80%以下的有6个市州,其中湘西自治州最低,为62.9%。

    四、农户住宅以楼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从住房类型看,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居住楼房的609.83万户,占51.5%;居住平房的530.91万户,占44.8%;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43.98万户,占3.7%。

    从住房材料看,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钢混结构。住宅为砖混和钢混结构的641.54万户,占54.2%;砖木结构的497.69万户,占42%;竹草土坯结构的33.21万户,占2.8%;其他结构的12.28万户,占1%。

承办:农经队
执笔:潘  宁
核稿:贺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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