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值得关注
决策咨询28期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统计学上是以每出生100个女婴而相应出生多少个男婴来计算的。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生育史说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2~107之间。这是由人类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决定的。由于受历史和社会经济等原因的影响,我国一直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由于个体家庭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生育控制之间的矛盾,选择性生育现象更为严重。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湖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上升的趋势,2000年人口普查达到了126.16,2010年仍高达123.23。按国内学者提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划分标准来看,属于重度超标。本文借助几次普查数据对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形成的因素、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一、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都处于“高危”数值范围。对比四普、五普、六普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分孩次性别比偏高,一孩性别比大幅上升。湖南省近二十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见表1)数据看,1989年为110.16,2000年为126.16,2010年为123.23,一直维持在“高危”数值范围内。一是孩次性别比上升趋势日益明显(见表1)。从四普以来的历次普查数据显示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明显的随孩次的升高而升高的现象。1989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湖南省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6.03和108.74,还都处于正常范围之内,从二孩开始,出生性别比大幅上升;到了2010年湖南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出生性别比随孩次的升高而升高的趋势更加明显,一孩、二孩、三孩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19.82、127.85、178.25。二是一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大幅上升。1989年为106.03,2000年上升到108.74,2010年又上升到119.82,特别是2000年到2010年这十年,上升了11.08,意味着全省育龄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每生育100名女孩,男孩要比前十年多出11人。由于在出生婴儿中,一孩所占比例最高,其性别比对总体影响也最大,所以,这也说明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问题有日益严重的趋向。
表1 1989、2000、2009年湖南省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 | ||||
年份 | 合计 | 其中 | ||
第一孩 | 第二孩 | 三孩以上 | ||
2010年 | 123.23 | 119.82 | 127.85 | 178.25 |
2000年 | 126.16 | 108.74 | 173.71 | 171.47 |
1989年 | 110.16 | 106.03 | 113.01 | 124.78 |
资料来源:普查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按出生人口计算的,孩次性别比是按育龄妇女出生人口计算的,下同。 |
(二)城乡差别明显,城镇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上升。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见表2),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比较明显的城乡差别,农村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一般要明显高于城镇地区,但城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有持续升高的迹象,特别是城镇的数据大幅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城乡差别在缩小。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城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27.73,首次超过了乡村,城市也达到了118.35的高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在湖南全省城乡普遍存在,而且越来越严重。
表2 2010年湖南省分城乡、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 | ||||
地区别 | 合计 | 一孩 | 二孩 | 三孩及以上 |
合计 | 123.23 | 119.82 | 127.85 | 178.25 |
城市 | 118.35 | 116.74 | 123.71 | 122.92 |
镇 | 127.73 | 121.92 | 130.95 | 176.92 |
乡村 | 127.35 | 120.31 | 127.55 | 183.15 |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
(三)市州差异明显,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突出。四普时,湖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只有110.16,14个市州只有6个在110以上,其余还在合理区间内;到五普时,全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达到了126.16,14个市州只有两个在110以内,最高的衡阳已经达到147.03;到了2010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在120以上,最高的娄底为134.32,虽然最高值下降,但整体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14个市州只有张家界还在110以内,有5个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一半市州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20以上,仍属于严重失衡。(见表3)
表3 1990、2000、2010年湖南省分市州出生人口性别比 | |||||||
地区别 | 1989年 | 2000年 | 2010 | 地区别 | 1989年 | 2000年 | 2010 |
总计 | 110.16 | 126.16 | 1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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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 107.91 | 110.73 | 114.2 | 张家界 | 106.74 | 109.68 | 109.53 |
株洲市 | 105.6 | 110.72 | 114.76 | 益阳市 | 108.82 | 114.67 | 115.91 |
湘潭市 | 111.53 | 121.82 | 118.77 | 郴州市 | 106.9 | 136.74 | 130.24 |
衡阳市 | 115.37 | 147.03 | 129.14 | 永州市 | 111.45 | 139.29 | 127.53 |
邵阳市 | 114.46 | 137.89 | 129.29 | 怀化市 | 111.18 | 118.94 | 125.26 |
岳阳市 | 110.04 | 119.64 | 122.7 | 娄底市 | 108.4 | 143.82 | 134.32 |
常德市 | 108.79 | 109.24 | 111.84 | 湘西土 | 106.35 | 122.08 | 119.99 |
资料来源:根据历次普查资料计算。 |
(四)区域差异明显,非民族地区高于民族地区。从普查分区域的数据来看(见表3),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非常明显的地区差异,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株潭、洞庭湖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程度相对较轻,失衡最严重的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湘南、大湘西,如娄底、郴州、衡阳、邵阳。
从少数民族集聚的大湘西来看:大湘西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它的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差异也比较明显(见表4),六普数据显示,湘西的民族地区一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只有105.43,属于正常值内,而非民族地区竟高达143.84,属于严重超标。二孩以后,民族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则开始显著上升,而非民族地区反而变化趋缓。
表4 2010年湖南省分地区、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 | ||||||
地区别 | 人均GDP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一孩 | 二孩 | 三孩及以上 | |
(元) | ||||||
全 省 | 24719.23 | 123.23 | 119.82 | 127.85 | 178.25 | |
长株潭地区 | 50107.05 | 115.31 | 112.46 | 116.74 | 150 | |
洞庭湖地区 | 24600.32 | 116.98 | 121.15 | 121.37 | 180.52 | |
湘南地区 | 19664.41 | 128.98 | 118.42 | 141.83 | 198.63 | |
大湘西 | 合 计 | 13449.52 | 126.69 | 126.46 | 126.2 | 163 |
其中:民族地区 | 13999.84 | 121.02 | 105.43 | 121.46 | 192.81 | |
非民族地区 | 13005.57 | 130.96 | 143.84 | 128.84 | 154.38 | |
注: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洞庭湖地区包括岳阳、常德、益阳,湘南地区包括衡阳、郴州、永州,大湘西地区包括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湘西自治州,其中张家界、怀化、湘西自治州为民族地区。 |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分析
(一)选择性生育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原因,我们认为是生育行为中强烈的性别偏好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导致女婴漏报、瞒报,溺弃女婴与选择性人工流产等现象造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各种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越来越普及,这为选择性人工流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有明显性别偏好的人群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技术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也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我们专门查询了湖南省医疗卫生部门产房活产婴儿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和2013年湖南省住院分娩的婴儿性别比分别为115.32和114.26,高于正常水平,住院婴儿性别比可排除漏报与溺弃婴儿的可能影响,其符合逻辑的解释是部分孕妇作了产前性别鉴定。住院婴儿性别比数据能够与教育部门在校学生数据(见表5)相互印证,因此我们认为它基本可以反映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真实情况。
表5 2011年湖南省在校学生人员情况 | ||||
单位:人 | ||||
| 学前教育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总计 | 1637353 | 4903162 | 2163402 | 1013814 |
男 | 878363 | 2641913 | 1146894 | 524336 |
女 | 758990 | 2261249 | 1016508 | 489478 |
性别比 | 115.73 | 116.83 | 112.83 | 107.12 |
(二)传统社会观念对生育行为中性别偏好的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偏高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生育行为中对男孩强烈的性别偏好。这种观念随着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积淀,已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维深处,并慢慢发展成一种非常顽固的社会传统习惯和现实生活需要。一是传统落后的农耕生产方式影响。湖南省男孩偏好首先源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时至今日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经济还欠发达,农村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较低,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体力劳动成为决定家庭经济收益的关键,生男孩仍是解决家庭劳动力来源的基本方式。二是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男孩的经济社会价值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文化习俗和惯例,传宗接代是驱使生育儿子的最主要动力。虽然近代女性地位不断提高,但以男性为主的社会文化体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儿女双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生育观念根深蒂固,甚至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影响和束缚了人们的生育行为。三是传统家庭习俗的影响。在传统的以父系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中,女性婚后不仅生产力和服务都归属丈夫家庭,而且居家环境的变动中断了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成为夫家生儿育女的工具,而男人才是家庭和社会地位的生产者和传送者,家族的延续、老人赡养都由男性来完成。长期以来,这种男性单系传递的家庭生活模式,不仅成为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且通过文化的力量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三)现实生活的需要。一是个人养老的需要。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和个人都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综合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养老保障无论在传统习惯上还是现实生活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使父母对男孩的依赖性增加并产生更强的男孩偏好,这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尤为突出。二是社会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虽然女性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不断提高,但历史形成的父系氏族社会传统观念使女性在社会各个方面的生存与发展都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也反过来作用在生育的性别偏爱上,强化“生女不如生男”的观念。首先是教育歧视,六普数据显示,女性在受教育程度与男性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而且随着学历的提高,男性多于女性的情况越明显,大学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人口性别比分别高达131.72和139.68。从文盲人口看,女性所占比例也远远高于男性,女性文盲人口是男性的2.89倍。其次是就业歧视。主要是指福利待遇以及职位安排等方面的歧视。一般而言,女性多集中在报酬低、技术低的劳动领域,一些重要的行业和重要的职位,女性所占的比重非常有限。无论各行各业,女性成功人士的数量都无法和男性相比。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到妇女的就业和经济能力,经济能力又对妇女在政治、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发展造成一系列连锁影响,最终使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低于男性。
三、出生性别比偏高产生的严重后果
问题一,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人口的积累效应显现,逐步影响到其他年龄组。从历次人口普查分年龄、性别人口数据来看(见表6),出生人口性别比三普时仅为106.92,五普已经高达126.16,六普时略有下降,仍有123.23。虽然按生物学的一般规律,人口性别比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降低,但长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会随时间的推移逐步积累、传导到更高的年龄段。表6中数据清晰的反映出这一过程,随着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上升,0-14岁年龄组的人口性别比也由106.82递增到六普时的120.97,0-19岁年龄组性别比由106.33上升到了六普的117.46。教育系统的报表也提供了很好的佐证(见表5),2011年湖南省教育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性别比已经高达114.70,在校男学生比女学生多66.53万人。超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如果还继续维持,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必将影响到更高的年龄段。
表6 湖南省四次普查不同年龄段人口性别比情况 | |||||
类 别 | 三普(1982) | 四普(1990) | 五普(2000) | 六普(2010) | |
出生人口 | 性别比(%) | 106.92 | 110.28 | 126.16 | 123.23 |
±(%) |
| 3.36 | 15.72 | -2.77 | |
0-14岁 | 性别比(%) | 106.82 | 107.5 | 114.56 | 120.97 |
±(%) |
| 0.67 | 7.06 | 6.41 | |
0-19岁 | 性别比(%) | 106.33 | 107.63 | 113.62 | 117.46 |
±(%) |
| 1.29 | 5.99 | 3.85 | |
20-49岁 | 性别比(%) | 112.97 | 109.42 | 107.22 | 101.8 |
±(%) |
| -3.56 | -2.2 | -5.42 | |
15-64岁劳动力年龄人口 | 性别比(%) | 111.04 | 110.12 | 108.89 | 103.5 |
±(%) |
| -0.92 | -1.23 | -5.39 |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 性别比(%) | 83.82 | 88 | 94.55 | 97.93 |
±(%) |
| 4.18 | 6.55 | 3.38 |
问题二,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各年龄段男女性别比失衡,造成“婚姻挤压现象”。性别比的相对均衡是择偶的基础条件,在婚龄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情况下,“多余的男子”将难以找到对应年龄的结婚对象,传统上会去找下一个年龄组的,一年一年往下压,五年以后同一个年龄组的女性都被上一个年龄组娶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挤压的现象会进一步加剧,同时会引发婚姻的地区挤压、物质条件挤压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湖南省未婚人口性别比高达143.79,30-49岁的大龄未婚男性比女性多出65万人。婚姻挤压已经形成,成年人群体的性别失衡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问题三,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女性人口增长速度低于男性,造成“女性加速老化”。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湖南省三十多来的低生育低死亡的人口再生产模式使湖南人口年龄结构逐步老化,男性与女性在预期寿命上本身就存在女高男低的差异,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使女性人口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男性,进一步加剧了湖南省人口老化的性别差异。六普男性的平均年龄由五普时的32.23岁上升到35.59岁,女性的平均年龄由32.91岁上升到36.47岁,男女之间平均年龄之差也由-0.68岁拉大到-0.89岁,按目前的生育水平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推算,预计到2020年,男女的平均年龄将进一步升高,年龄之差将拉大到-1.8到-2岁之间。男女在平均年龄上的女高男低会造成婚配年龄上男高女低的传统观念受得更大挑战。
四、改善湖南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对策建议
导致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非常复杂,它是文化、经济、社会、政策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治理策略的近期和中长期的侧重点和路径选择不同。近期要重点减少直至杜绝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割断男孩偏好实现路径,遏止出生性别比上升的态势;中期要重点调整和完善经济社会制度和生育政策,弱化男孩偏好,促使性别比下降;长期要通过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变革传统的家庭、性别和文化制度,消除男孩偏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在正常水平。
(一)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以人为本,理解和尊重人民群众的生育需求和权利,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生育政策,对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优化人口结构意义重大。201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家正式明确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3月28日,湖南“单独二胎”政策也审议通过,正式生效。这些调整对降低超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应该起到积极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健全对于弱化男孩偏好至关重要。建立健全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干,辅之以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制。在进一步对“新农合”、“新农保”进行“提标扩面”的同时,要借助国家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机会,将人口政策与国家重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制度相结合,以计划生育家庭作为重点和突破口,逐步将奖励和扶助的覆盖面从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保障扩大到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乃至全部计划生育家庭户。
(三)重拳整治“两非”,促进出生性别比正常。当前,治理性别失衡的重点是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有效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目前,性别选择性流引产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为非法行为,建议在具体整治举措上,明晰部门职责,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起党政负责、卫生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预防与查处工作机制。并且突出案件查处,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对查实的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并从快从重处理到位,力求达到整治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应。
(四)切实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国家层面要以性别平等理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行审视、修订和完善,设立专门机构并出台扶持政策以促进性别平等,女性发展。要提高女性干部特别是女性领导干部在各级党政军机关比重(实行女性参政配额制),进一步明确规定女性在各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国家及省本级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女孩成长、妇女就业发展和女孩家庭发家致富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重点是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严厉打击溺弃女婴、拐卖妇女、虐待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使得市场资源向女性倾斜。
(五)积极构筑新型的人口生育文化。一是强化政策引导,构建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宣传部门特别是各主流媒体要结合文化强省建设大力宣传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等新型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生育新风尚,自觉抵制“两非”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女孩家庭、关爱女孩成长的社会氛围。其次要纠正落后的社会习俗,倡导推广新型婚姻家庭文化。传统的社会制度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空间,是巩固男权社会的基础,只有打破这些桎梏,女性才能得到真正解放。要在城乡特别是农村地区推广招赘婚姻,鼓励和倡导为子女起名时共用父母的姓氏,以此来淡化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等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制度和提高妇女地位。
承办: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执笔:赵 宏
核稿:周颖江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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