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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13〕6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3-04-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然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任何单位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及保障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省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化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调组织基层工商所、税务所参与普查;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省监察厅负责协调查处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技术、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以及路牌、标语、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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