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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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农业普查办公室:
现将《湖南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普办”)是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省农普办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研究室、省监狱管理局、省扶贫办、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全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省农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9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省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省农普办的全面工作。
省农普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省农普办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省农普办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业务指导组、数据处理组、遥感测量组、宣传报道组、执法检查组和开发应用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省农普办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制定工作规划;撰写工作总结、会议、起草文件、文件资料审核及保存归档;编写简报、信息;普查设备采购、物资发放、后勤保障等工作。
业务指导组负责执行普查方案,培训普查办业务人员,开展试点,组织调查,督促、检查调查工作,业务答疑、小区划分、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事后质量调查等。
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汇总等工作。
遥感测量组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及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农业普查的社会动员和宣传、报道工作。拟定全省农业普查宣传工作规划,组织编写宣传材料和新闻稿件;协调新闻单位组织普查宣传报道和数据发布工作;收集和管理调查中各种活动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等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转办督办全省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全省农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
开发应用组负责制定数据开发方案、课题研究、资料开发及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等工作。
第八条 省农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省农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九条 省农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农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重要问题,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人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编写简报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简报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三条 省农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湘农普办请示)、通知(湘农普、湘农普办)、函(湘农普函、湘农普办函)、通告、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6类。
第十四条 省农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省农普办的公文按照省统计局的公文审批规程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以省农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第十六条 省农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七条 省农普办公文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市州普查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三)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省农普办全体人员。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工作简报:发送各市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和省农普办,各省(区、市)普查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会议纪要:发送省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省农普办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十九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省农普办、省级有关部门的来文和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省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湖南省农普办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所有非公文性文字、图案、图像和视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全省农业普查总体工作信息的编写;各工作组负责本组内开展的、较重要工作信息的编写。
第二十二条 各市、有关部分报送工作信息,应报至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协调组审核后,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格式发布。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省农业普查信息的审核和发布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
第六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用印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省农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六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经费和设备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普查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省统计局党组确定的原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必要时可以申请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综合协调组协调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条 普查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级采购要求进行,使用设备应依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省农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二条 省农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三条 省农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农普办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农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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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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