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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3-15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2017年,全省统计法治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文件)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建立现代统计体系的统计改革发展战略,积极构建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统计数字造假,为推进全省统计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增强统计法治意识,扎实推进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数据真实性文件精神。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增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实现统计工作法治化。要增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统计改革的责任主体作用,立足改革大局,强化责任担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坚定不移地抓好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统计部门在贯彻执行统计法,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负有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统计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亲自过问、亲自调度。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专题研究、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将统计法治建设和依法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改进完善考评办法,确保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统计法治建设责任机制。按照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文件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的领导责任,强化各级统计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全员执法,压实各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工作责任,形成统计法治建设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增强统计执法力量。扎实推进统计体制改革,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把握大势,抢抓机遇,紧紧抓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工作的契机,借助国家统计局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主动谋划,对接争取,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组建省、市统计局执法监督机构和县级配备专职统计法治人员,加强统计执法力量配备,努力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和装备水平,强化统计执法权威。

  二、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一)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认真抓好“关键少数”的统计法治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继续推进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和各单位党组中心组必学内容。要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内容。各市州统计局要分期分批对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统计知识和统计法规的培训讲座,编印发送统计及统计法宣传材料,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的主动性。

  (二)做好统计人员普法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统计法治“七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普法计划,细化工作目标与任务。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着力加强对本辖区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机关单位学法、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要推动学法经常化,发放相关统计法律学习资料,严格落实政府统计人员每人每年学法时间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法培训,开展统计普法考试,在各级部门及专业会议、培训中,增加统计法培训内容,努力提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水平和能力。

  (三)抓好统计调查对象普法。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列为重要议事议程,开展经常化、深入化、细致化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日常统计工作接触,继续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借助联网直报平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范,让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到依法统计的重要性,违法统计的危害性,以及统计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全省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统计,积极主动配合统计。

  (四)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全省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平台,扎实办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短讯、微博等各类宣传媒体作用,积极开展载体多样、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创新手段,主动开设微博微信、在线学习、利用“互联网+”开展有奖普法竞赛或测试活动等方式,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等特殊日子,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方法制度、生产流程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的知晓度和敬畏度,营造依法统计良好环境。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一)推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严格执行《2017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和《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规范检查流程,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主动地、有计划地开展统计巡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有效推动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一是各级统计机构各专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对抽取的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有效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二是各市州统计局要直接巡查检查不少于3个县区或开发园区,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干扰调查对象真实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是否存在空壳企业报数情况,以及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三是各市州统计局要利用“常规”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各市州统计机构全年检查的数量按本市“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5%-10%确定,其中本级直接抽查数量不少于40个,重点检查有关企业(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和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检查单位和立案查处个数不得少于年度检查要求。四是及时有效完成上级转办、领导批示、受理举报和“三农普”等统计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各专业、各市州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向省统计法治部门备案,

  (二)严查统计违法行为。健全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平台,拓宽案件线索发现和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统计专业根据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日常检查的结果向执法部门提供违法问题线索机制。省统计局将直接查办、督办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重点加大对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拒报、迟报和指报、代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统计数据波动异常、存在问题突出的地方、行业和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局机关专业处室提供的统计违法线索的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扎实做好国家统计局直查案件的配合及转交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措施,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严肃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只执法检查不办案的现象。对相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对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统计部门对具体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对于出现统计数据失真、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统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法企业进行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加大内部通报、政府通报和媒体曝光力度,切实增强统计法治权威。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湖南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制作统计法律文书,实施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健全完善统计执法调查取证、执法告知、集体讨论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将行政执法文书在本单位门户网上公布。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等规定,做好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统计执法违法行为。加强统计执法人员培训,积极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严格持证上岗。

  四、强化法治监督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落实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对于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进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按照统计标准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和地方调查项目行政审批。坚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诉讼、法律培训等涉法事务方面的服务作用。

  (二)完善统计法规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争取在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将国家统计局即将下发的《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纳入,根据国家统计局落实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强统计法治规范化建设。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三)加快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诚信企业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档案,全面推进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加强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加大企业统计失信成本。坚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加强合同合法性审查和财务公开,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

  (四)健全统计法治工作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落实《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完善《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把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必须将每月“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报省统计局,省局每季度将市州执法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将“只检查不办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列入年度统计法治考核重要内容,全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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