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实施程序:
一、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二、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三、 审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咨询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4.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5.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6.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7.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四)《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承诺期限
3个月内。
六、审批条件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口普查: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人口普查: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农业普查: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经济普查: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条件依据表彰通知和方案。
七、申报材料
(一)工作总结或事迹材料。
(二)推荐审批表。
(三)征求意见表。
(四)照片。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一)申请
拟表彰统计人员和集体提交相关资料,送湖南省统计局人事处、普查中心。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受理
人事处、普查中心承办人员按照表彰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表彰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查
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出初审意见。时限:15个工作日。
2.复审。机关纪委和表彰办公室。按照表彰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分管局领导、局长按表彰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人事处、普查中心工作人员。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并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品。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2212834;82214350。
投诉电话:0731-8221473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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