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省统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14年8月19日
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局跟班学习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班学习人员,指市州和县市区统计局上派的跟班学习干部。
第三条 安排跟班学习的工作岗位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局机关各单位工作需要;
(二)派出单位意见;
(三)跟班学习人员个人基本情况。
第二章 接收程序和时间要求
第四条 接收跟班学习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派出单位申请。每年1月15日前,派出单位向省局正式来函,并附拟跟班学习人员《现实表现材料》。
(二)局人事处向局党组提交跟班学习人员情况及拟安排接收单位的意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跟班学习人员接收单位。
(三)局接收单位接收跟班学习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填写《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审批表》(附件1),交局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局接收单位同一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1名跟班学习人员。
第六条 跟班学习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由派出单位提前以书面形式来函协商,由人事处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跟班学习连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章 人员管理和考核考察
第七条 跟班学习期间,跟班学习人员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跟班学习人员由局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
局接收单位负责对跟班学习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跟班学习人员遵守局机关工作制度和各项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检查跟班学习人员的工作进度,承担考核考勤等工作。在局接收单位工作期间,跟班学习人员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局接收单位解决。
跟班学习人员计划生育等由派出单位管理,食宿及来往差旅费由派出单位解决。
派出单位与局接收单位应督促跟班学习人员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凡违反局机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发生意外的,由跟班学习人员自己负责。
第九条 跟班学习期满,跟班学习人员应撰写个人总结交局接收单位,由局接收单位实事求是地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跟班学习人员进行评价鉴定,并填写《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鉴定表》(附件2)交人事处,分别报局接收单位和人事处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再由人事处按程序反馈派出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局跟班学习人员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条 跟班学习期满,跟班学习人员应及时将本人跟班学习期间暂时保留的资料、证件等向局接收单位进行移交,并填写《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期满工作交接情况表》(附件3)交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审批表》
2、《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鉴定表》
3、《湖南省统计局跟班学习人员期满工作交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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