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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年度和2011年季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统〔2010〕88号

登记号:HNPR—2011—35002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1-01-18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经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要求,省统计局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等单位参与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为做好2010年年度和2011年季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监测数据收集和审核业务分工

  根据湘政办函〔2006118号文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收集提供,并实行分工负责制,所有数据统一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认定。

  (一)全省及市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收集整理,由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二)市州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指标数据由市州统计局及市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并进行初审,报省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统计监测数据收集分工如下:

  统计部门:负责填报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指标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主要指标规模以下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主要指标非公有制投资主要指标非公有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指标非公有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主要指标非公有制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等报表指标数据。

  交通部门:负责填报非公有制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等数据。

  税务部门:负责填报非公有制经济实缴税金等指标。

  工商部门:负责填报个体经营户等指标数据。

  二、统计监测数据报送的具体业务要求

  (一)上报审核流程

  1.省直部门报送全省及市州相关数据到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审核认定。

  2.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将本专业负责收集并审定后的全省及市州数据报工业处。

  3.市州统计局上报本市州数据到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并同时上报省统计局工业处,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审核认定。

  4.省统计局工业处负责对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报表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和审核认定。

  (二)上报方式及时间

  1.季报:除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湘FG401表)于季后25日前报送,其他季报于季后20日前报送。数据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或传真。

  2.年报:所有年度报表均于年后4月底前报送。数据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或传真。

  三、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省直和各市州有关单位都要明确一名领导亲自抓,确定经办人员专门抓,建立工作责任制,并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有专人干事,有专项经费办事。各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各市州统计局、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对口部门的业务协调和指导,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

  (二)密切协调合作

  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统计、交通运输、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部门之间和系统内部要进一步健全协调联系机制,把握关键环节,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

  (三)着力夯实基础

  一是各有关单位要注重收集保存原始资料,建立原始台帐,确保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二是要认真执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理清数据上报渠道。

  (四)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和管理

  统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完善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加大数据审核和评估力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要确保季度之间、年度之间、地区之间数据的可比性。省统计局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数据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数据管理,规范信息发布,全省及市州的非公有制经济数据,以省统计局认定的法定数据为准。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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