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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文件 湘统〔2006〕45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6-05-18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的精神,为了准确划分我省城乡地域,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划分标准,科学评价我省城镇化水平,定于2006年5—7月开展新的城乡划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划分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了保证城乡划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在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二、做好部门配合

    城乡划分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牵涉到全省每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建设密切相关,因此,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民政、建设部门的联系,碰到问题,要及时与民政、建设部门协商解决。

    三、明确职责分工

    全省城乡划分工作由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人口社科处和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合协作。各市州统计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一个科室和一名具体经办人负责城乡划分工作,名单于5月20日前报省统计局普查中心。

    四、切实加强管理

    各市州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本地区《城乡地域库》,并定期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负责提供本地区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负责维护工作的人员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有变动的,必须做好工作移交。自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五、具体工作时间与工作流程安排

    全省城乡划分工作在2006年5—7月之间完成。具体工作时间与流程安排如下:

    1.5月20日前,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做好城乡划分各项准备工作。

    2.5月底前,采取分级负责培训的形式,完成全部培训工作。5月下旬,省统计局完成对市州培训;5月底至6月初,市州完成对所辖县市区培训;6月上旬,县市区完成对所辖乡镇街道的培训。
3.6月—7月中旬,实施城乡划分。

    (1)6月10日前完成行政区划代码的修订工作。对2005年12月底以来截止到2006年5月底的乡镇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变动情况作一次修订,市州于6月10日前上报新的行政区划代码,省统计局对各市州上报的代码进行审核后于6月15日反馈给各地。

    (2)6月9—15日:各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与当地建设部门联系,了解本地城镇建设与规划情况。

    (3)6月16日—7月5日:县市区统计局利用2005年1%人口调查数字化乡级边界图绘制本行政区域乡、镇、街道地图,确定乡、镇、街道的连接属性。

    (4)7月6—10日:编制并上报城乡划分编码。7月20日前,各市州上报城乡地域库资料。

    4.总结、检查。7月30日前,市州统计局上报城乡划分工作总结;省、市、县三级利用到村的常住人口资料测算各自的城镇化率,对城乡划分进行评估。省统计局将抽查4—6个市州的城乡划分工作情况,做好迎接国家统计局检查的准备。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3.市州统计局负责城乡划分工作的机构、人员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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