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
办公室文件
湘统办〔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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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农村字﹝2016﹞41号)精神,不断加强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防范和遏制农村统计调查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对县市及乡镇的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具体包括农业产值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等。
二、检查内容
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基础工作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数据采集方法、审核上报情况、数据评估情况、基础台账建设情况、农村统计调查数据是否存在造假和弄虚作假情况以及各级对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等。
具体检查范围包括:
(一)农业产值统计。检查2015年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农业产值核算工作。一是检查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主要农产品产量是否是上级认定的法定数据;二是检查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价格、指数是否以省下发的为基础;三是检查计算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所使用的增加值率是否有大的变动;四是检查是否有农林牧渔业产值计算表。
(二)农林牧渔业统计。检查2015年和2016年第一季度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生猪等统计数据。一是上级数据与下级数据对比检查;二是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评估检查;三是报表数据与现场数据核对检查;四是检查乡镇一级统计是否有分村统计台账。
(三)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检查2015年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数据的一致性,包括主要数据和对应部门的数据是否一致,乡、村台账是否与上报数据一致。
(四)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检查2015年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数据的一致性,包括主要数据和对应部门的数据是否一致,乡、村台账是否与上报数据一致。
三、检查办法
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分工负责,自查、复查、核查与抽查分阶段进行的办法。县级统计局负责基层自查,市州统计局负责复查,省统计局农经队负责组织核查。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对本县市区所辖的各类农村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县、乡的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二)市州复查。各市州要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抽选20%以上的县级单位,对所有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复查。
(三)省级核查。对部分市州所有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四)国家抽查。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将对部分县市进行实地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县级自查和市州复查工作,要求在7月11日前完成。各市州于7月29日前把检查工作报告(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报省统计局农经队。
(二)7月12日-29日,省统计局农经队组织核查。
(三)8-9月份,迎接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抽查。
五、核查步骤
省统计局农经队成立核查组,每个核查组负责一个市州的核查工作。(具体分组、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核查前准备
1.《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
2.《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复查(核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
3.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
4.基层基础工作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农业产值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核查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含基础台账、报表等)。
(二)现场核查
1.市级核查:市州简要汇报复查情况和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
2.县级核查:在被核查的市州所辖县市区中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现场核查。
六、核查中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核查时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解释、统计口径范围、计量标准、计算方法来核定结果。凡上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均认定为数据质量问题。
(二)根据核查情况,计算出被核查市州的差错率。
(三)被核查单位不能提供核查必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基础工作情况、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由核查组依据其他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直接认定。
七、核查结果的整理及反馈
(一)对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以市州为单位,上报检查工作报告(含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根据核查结果,对统计数据误差较大的市州或县市区,除责令其改正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人员,认真组织做好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这次检查的范围、内容、检查办法和时间安排,扎实开展自查和复查。县级自查要全面进行,市州复查可针对有关专业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查准查实,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蓄意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黄少华;电话:0731-82212707;电子邮箱:huangsh@HN.stats.cn
附件:1.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
2.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复查(核查)结果汇总表
3.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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