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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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查处。但由于有些统计调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有关部门掌握着统计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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