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统计行政问责制的先河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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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合理的统计行政责任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行政问责来约束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依法正确履行统计行政管理职能。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开启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的先河。人们今后将会看到,不仅是对影响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治安事件要进行行政问责,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出现重大问题,同样要进行行政问责。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统计数据不仅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战略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根据,而且也被广泛用于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处罚机制的情况下,统计数字被滥用、被篡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人看来,统计数字可以“辅助”完成计划,统计数字可以“帮助”提升政绩,统计数字遂成为一些人手中的重要“权数”,“运用之妙存于一心”!利用统计欺上瞒下,利用统计数权交易,产生了所谓“数字腐败”,严重侵蚀了统计的尊严和公信力,威胁着宏观决策的信息基础,妨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牢固树立。实行统计行政问责,对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对弄虚作假者当头棒喝,使心存侥幸者无所遁形,善莫大焉!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将使弄虚作假者难辞其咎。虽然《统计法》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但是,统计执法却往往会产生“灯下黑”的现象。当违法统计、违规操作的主体正是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当胡编乱造的统计数字就来源于地方某些领导的直接授意时,《统计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在实践中,查处地方领导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取证难度很大,办案阻力大,结果往往是一线的统计人员做了替罪羊,弄虚作假的始作俑者和受益者则能全身而退、逍遥法外。行政问责制的施行,使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员要对结果负责,是否直接实施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不再是追究领导责任的必要条件。说假话、报假数的官员要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真正负起责任,真正付出代价。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信心。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行政问责制明确要求领导人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强有力措施。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员,特别是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乱作为”负责,而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等导致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负责。行政问责制使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每一个环节,从调查对象、到统计调查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到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都置于责任约束之下,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行政问责制,能够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同和信心,满足社会对于高质量、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的合理期待。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中,统计工作承担着为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和决策依据的重要使命。统计上的行政问责制,对于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以及肩负并完成统计的神圣使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开启统计行政问责制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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