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私车公用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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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如果单位所发放的“私车公用”补贴是因人因岗位而不同,既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也有交通补贴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说明的是,我局下发的全部有关工资统计的规定性文件,其目的均为规范各单位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上报工资总额数据,而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交通补贴”、“私车公用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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