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的几点看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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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娄底进行了试点。我们在省队的指导下,对2002年年报、2003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的本季和累计资料,分别按产品大类、中类、小类三种物价指数进行缩减试算、评估分析和总结,整个工作过程历时一个半月。

    实实在在讲,试算结果令人遗憾。虽然据知晓内情的人说,我们的试算误差比其他省市要小得多,数据衔接还算比较好。但是,我们认为,试算结果难以让人接受。一是误差的绝对值比较大。譬如,2002年年报的农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的增速是0.03%,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的增速为-1.74%,相差1.77个百分点。1.77个百分点,与其他省市相差十几甚至几十个百分点比较,不算什么,但是,现在每年正常的农业增长速度一般是3%左右,如果仅仅因为计算方法不同,而使误差达到近2个百分点,那么,这种误差是相当大的。二是新老方法计算结果所反映的趋势相反。用不变价计算得到的2002年农业增速为正,而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得到的农业增速为负。三是不同的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的结果不同,甚至趋势相反。譬如,2002年的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按产品小类物价指数缩减汇总得到的是-1.74%,按产品中类物价指数直接缩减得到的是1.15%,按产品大类物价指数直接缩减得到的结果是0.67%。三种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的结果,不仅数值相差大,而且反映的趋势相反。

    误差产生的原因,不是我们原来的数据有水分,也不是我们没有按规定的方法计算,而是计算产值的现行价格所反映的趋势与物价指数的变动趋势不一致造成的。扪心自问,不论是2002年还是2003年,我们娄底的农业总产值数据都是没有掺水分的,是实实在在的,也是严格按制度规定的方法、程序计算的。但是,不需晦言,2002年计算农业总产值的现行价格是按省队规定的价格区间计算的,这个价格是省队在全省范围内抽样调查得到的,价格本身应该是实在或者基本实在的。而2001年计算农业总产值的现行价格是各市州自定的,总体衡量,2002年所使用的现行价格水平低于2001年的价格水平。我们计算了一下,娄底2002年计算农业总产值的现行价格总水平比2001年低6.7个百分点。而这次物价指数缩减法所使用的物价指数,是2002年比2001年仅低0.3个百分点。由于现行价格与物价指数的不同步,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的结果与用不变价格计算的结果不一致,误差较大甚至趋势相反,是必然的。

    那么,哪一个计算结果更为可信呢?我们认为,用不变价格计算的农业发展速度更为可信。理由是,根据统计学原理中的因素分析法,要反映实物量的发展变化,引进的可度量因素是价格,这个作为可度量因素的价格应固定在基期,即在资料许可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速度应尽可能使用不变价格来计算。从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按不变价计算的农业发展速度一直比较平稳,能够基本准确地反映农业的发展情况。虽然,将来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发展速度是必然的趋势,但是,在现在,在两种方法的衔接和过渡时期,应以不变价计算的结果为基准,为参照物,以此来检验和改进物价指数缩减法。

    通过这次试点,我们对利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有以下看法:

    一、物价指数缩减法是肯定要实行的

     虽然不变价格计算法在理论上是可靠的,在操作上也已经为大家所熟悉,但是,随着形势的快速变化,不变价计算法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一是新产品层出不穷,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无法用不变价计算。同时,同一种类的产品,高中低档次拉得很大,勉强用同一不变价格来计算,也无法准确反映科技进步和结构调整的成果。局限性之二,是按照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要用增加值取代总产值来计算发展速度。增加值反映的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生产的新的价值,它与总产值比较,更能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的成果。增加值是按生产法、分配法、支出法三种方法计算的,它们互相应证和衔接。这三种方法无法都按不变价来计算,只能计算出现价增加值,然后用物价指数缩减法来计算发展速度。要实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就必然要用物价指数缩减法取代不变价计算法,农业统计如此,工业、批零贸易业等等其他所有行业的统计都是如此。

    利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我们理解,这不仅是一种方法的更换,而是意味着整个统计思路和统计体系的变革。它的最终目的,一是要从用不变价计算农业产值发展速度过渡到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产值发展速度;二是要从用产值过渡到用增加值来反映农业发展变化情况。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必然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

    二、现有的统计框架不能适应新方法的需要

    利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计算总产值、增加值的现行价格必须与用于缩减的物价指数的变化是一致的。而现有的农业统计方法很难做到这一点。原因是:

    第一,现有的农业统计是从产量起报而不是从产值起报的。工业总产值是各个企业从产值起报的,每个企业能根据自己每个产品在每个时期不同的价格计算出产值,它能基本准确地反映产量和价格的变化,能基本保障计算产值的价格反映出真实的物价变化情况,具备较好的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发展速度的条件。而现有的农业统计是从产量起报的,通过综合统计部门使用平均价格来计算出产值。而这个综合平均价格,我们现在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查体系和方法作为支撑,我们没有力量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就是说,现有的农业产值很难准确反映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的变化,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存在隐患。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从产值起报,就必然彻底改变现在从村一级开始层层上报的全面统计制度。

    第二,现有的农产品价格调查力量薄弱。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农产品价格调查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这项调查,在很多市州都没有有效开展,统计制度没有系统明确的要求,市州也没有这个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在,统一采用省队反馈的物价指数,仅仅是大概地反映全省的物价变化趋势,无法准确地吻合各市州、各县市的物价情况,只能是权宜之计。要真正实现用物价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必须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查的力量。

    三、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是对物价指数缩减法方案变通使用

    在目前还不能保证现行价格与物价指数同步变化的条件下,要消除或减轻价格偏差的影响,只有对物价指数缩减法方案实施变通。变通的方法:一是以上年现行价格作为可比价计算发展速度。这样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农产品产量的变化情况。二是用上年的现行价格乘以当年的物价指数得到当年的现行价格,然后计算出当年的现价产值。这些做法是过渡性的、暂时的。从长远来看,要真正使物价指数缩减法科学合理,必须对现行的农业统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
以上是我们的肤浅看法,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娄底市统计局谭建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