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
第1章引言
1.1 问题
1.1.1问题的提出。多年来,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著名旅游城市甚至更低;这一现象,引起了旅游城市党政管理者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1.1.2问题的主要表现。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么征收是长期制约全国旅游城市旅游业税收征管科学化的三大难题,多年来一值无解!造成旅游业的税收法规制定和征管难,导致旅游城市政府发展激励机制﹙财政、税收、金融﹚缺失!这一问题已成为旅游目的地城市科学发展的羁绊,因此有必要研究和解决上述问题。
1.1.3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主要由于:①旅游业分类标准缺失无法统计;②发票意识淡薄造成旅游要素企业税收漏征缴;③旅行社零、负团费,瞒报旅游业税负;④政策法规不健全、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税收政策横向比较不公平,导致旅游业税负和税率低等原因;致使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
1.2研究的背景
1.2.1国际。从世界经济范围来看,旅游业已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兴朝阳产业。国际主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和契约基础上的法制经济,这些国家的产业一般是按票据计量税负,按不同税种的税率征收产业税,因此一般不存在旅游业税负计量遗漏的普遍性,也不存在旅游业税收征管难的普遍现象。
1.2.2国内。世界旅游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形成的结论是: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国家。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建设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首先:信用,契约,法律制度均有待巩固和发展;其次:缺乏法规制度认可的产业如宗教旅游、﹙色情﹚泛春旅游与信用、契约、制度几乎没有关联;第三,近几年我国旅游业发展变化较快,但旅游业标准至今没有制定,造成税收征管业态盲区。国际主流经济建立在信用和契约基础上、按票据计量税负、按不同税种的税率依法征税的流程,实际上在我国旅游业方面并不流畅,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个课题。
1.2.3张家界。1995年3月28日,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张家界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通过多年的建设,张家界已初具旅游胜地景象,但从旅游经济质量、旅游管理、旅游文化、旅游社会服务、旅游环境建设等方面与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相比尚有差距,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改革创新。2010年12月,张家界市、秦皇岛市、成都市、舟山市被批准为首批“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张家界是湖南的旅游龙头,是武陵山片区规划中的游客集散交通枢纽。2013年张家界旅游业增加值184.49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50.45%,张家界已成为旅游经济强市,因此有必要通过持续研究《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这个课题,解决旅游业税收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么征收这些长期存在的难题。
1.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研究的目的。通过课题研究,在对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旅游业分类标准,对旅游分类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描述,统计量化旅游服务提供者纳税金额标准,解析旅游税应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么征收的办法和依据;并以此课题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制定《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解决困扰旅游城市多年的税收征缴难题。
1.3.2研究的意义。2013年9月14日,由世界旅游组织、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中山大学、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地税局的专家组成的科研课题结项评审组,对《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评审合格结项。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宋跃征司长指出:《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①围绕提高地方政府的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将统计与税务相结合,为科学征税提供统计法定依据,具有现实意义。②用建立在旅游业分类和旅游经济核算研究基础上的科研课题成果、开展旅游业税负遗漏统计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全国开了一个头,具有创新意义。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刘小军司长指出:《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①借助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的机遇,创建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通过课题科研、方案设计、抽样调查、资源整合、实证研究、数据挖掘、专家评估、制定法规、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路径完成课题科研,基础工作扎实。②借助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推荐的TSA旅游卫星帐户框架,按游客旅游消费的同质性深入研究中国旅游业分类,将之应用到旅游业税负统计上,即满足了地方政府的需要,又支持了国家层面的工作,思路清晰有独到之处。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点监测与管理中心主任保继刚教授指出:《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解决了旅游城市 “旅游收入求大化与旅游业税收一直较小”这个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问题,解决了中国旅游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目前旅游业“如何纳税”这个突出的问题。为市场经济不充分条件下的中国旅游城市开辟了,用提高门票价格、加大房地产收益维系发展之外的第三条新思路。
1.4研究的思路、内容和方法
1.4.1 研究思路。本课题科研将参照“反映真实情况、解释客观现象、解决现实问题”的课题项目科研思路,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模式,研究解决旅游业税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么征收的问题。
1.4.2主要内容。第一章引言部分,简要陈述《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内容和方法。第二章旅游相关理论概述部分,主要陈述基本概念,旅游业分类,张家界TSA旅游卫星帐户,旅游经济核算等旅游相关理论。第三章张家界旅游业及旅游业税收现状分析部分,主要展示包括旅游接待规模、旅游业对张家界经济发展总量的影响、旅游业就业总量、游客在张家界的现金消费规模、游客对目的地城市的评价、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等张家界旅游业发展情况,进行旅游业税收和旅游业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的比较分析,剖析影响旅游业税收的主要技术制约因素。第四章旅行社税负遗漏模型部分,主要阐述旅游实例,通过建立游客与导游、旅行社﹙中介﹚、旅游企业﹙供给﹚函数的关系、推导出旅行社税负遗漏模型,组团旅行社的税负遗漏是怎样形成的,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样征收遗漏的旅游业税等内容。第五章实证研究部分,主要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进行实证分析,解析实证统计结果,为第六章制定政策和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奠定实证基础。第六章对策部分,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拓展,建立可持续发
展机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等内容。
1.4.3 主要研究方法。①关键技术:ⅠTSA旅游卫星帐户理论在旅游业税负研究方面的实证应用。Ⅱ旅游业分类标准。Ⅲ,数理统计、相关关系统计的实证应用。②课题研究方法:Ⅰ通过课题科研。Ⅱ设计统计调查方案。Ⅲ抽样调查实施统计调查方案。Ⅳ资源整合。Ⅴ实证研究。Ⅵ数据挖掘。Ⅶ专家评估。Ⅷ制定旅游业税收征管法规。Ⅸ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Ⅹ年度动态抽样调查为持续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提供法定征税依据的方法路径,完成本项目的课题科研。
第2章旅游相关理论概述
2.1 基本概念
2.1.1游客。指因与取得报酬无关的出行目的,到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旅游,并且在访问地连续停留时间或预期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个人。
2.1.2旅游。泛指个人出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或公务、商务等目的,在惯常环境以外进行的,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访问目的不是为了在所访问的地方获取报酬的经济活动。
2.1.3惯常环境。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惯常环境”概念是指个人经常居住或频繁光顾的生活、工作、学习的宅邸、居所或场所。根据这一概念,凡是离开惯常环境,出于非谋求报酬的目的,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个人出访活动,都属于“旅游”的范畴。
2.1.4旅行社。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和交通等服务的企业。
2.1.5导游。根据当前中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按照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①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②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③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④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⑤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2.1.6游客消费。指在旅行期间或旅行前后,出于旅游目的,由游客个人购买、或代为购买、或免费获得的全部货物和服务。
2.1.7旅游业。指为游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
2.1.8旅游业税。指国家向旅游业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2.2 旅游业分类
2.2.1目的和范围。旅游业分类是参照世界旅游组织推荐的旅游卫星帐户﹙TSA﹚旅游业分类标准框架﹙方法﹚,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2011为基础,从消费的角度将生产经营﹙供给﹚领域的全社会旅游经济活动从国民经济行业中剥离出来的旅游业分类标准。它适用于在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宏观管理的部门管理中,对旅游经济活动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类别,也适用于旅游经济研究和微观管理中对旅游经济活动的观察。
2.2.2旅游业的划分原则 。
①一般性原则。
Ⅰ按经济活动同质性划分
按游客消费同质性划分的旅游业,其所依附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四层次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类别的一般性原则。即国民经济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
Ⅱ按分类层级划分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旅游业特性标示分类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旅游业特性标示分类。
②特殊性原则
Ⅰ按游客消费同质性划分
从国民经济行业中剥离出来的旅游业,采用游客消费同质性原则作为划分旅游业类别的分类原则。即旅游经济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游客相同性质的消费活动归类。也就是说,国民经济行业中的任何行业只要为游客提供产品与服务,就是旅游业。
Ⅱ按游客消费对行业的影响程度划分
根据与游客消费活动的密切程度,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分为旅游特征产品(行业)、旅游相关产品(行业)、非旅游特定产品(行业)、自由裁量旅游业产品(行业)、与旅游无关产品(行业)。
2.2.3旅游业分类的编码方法
①行业分类代码结构图:
× ×× × × ×
②旅游业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沿袭国民经济行业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的做法,在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位产业特性标识码,代码由一位代表门类的拉丁字母与四位阿拉伯数字和一位代表旅游产业特性标识的拉丁字母组成。
2.2.4旅游业分类的有关说明
2.2.4.1旅游业分类编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的区别。旅游业是站在游客消费角度,将旅游经济从国民经济这个以供给角度表述的行业分类中剥离出来的“卫星产业”,不同国民经济产业产品和服务游客消费的比重可能不同;因此,根据TSA旅游卫星帐户以与旅游活动的密切程度,将所有产业分为旅游特征产品(行业)、旅游相关产品(行业)和非旅游特定行业的做法,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结构的基础上,我们将旅游特征产品(行业)标注为T,将旅游相关产品(行业)标注为G,将非旅游特定行业标注为F,将一些在不同区域与旅游活动的密切程度差异变动较大的旅游业的行业标注为Z由各地统计机构结合当地旅游实际自行确定该行业与旅游活动的密切程度分类标注,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与游客消费几乎没有关系的行业标注为W或予以剔出。
2.2.4.2旅游业分类注释。旅游业分类是从游客消费角度,将旅游经济从国民经济这个以供给角度表述的行业分类中剥离出来的“附属产业”分类,因此旅游业分类注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执行。
2.3 张家界TSA旅游卫星帐户
旅游卫星账户(TSA)是由世界旅游组织(UNWTO)、欧盟统计委员会(EUROSTAT)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合作开发的一种新的国际旅游统计标准工具,于2000年3月得到了联合国(UN)的正式批准。它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外,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概念和分类要求,将所有由旅游活动而产生的消费和产出部分分离出来进行单独核算的虚拟帐户,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具体行业或活动领域的延伸,它最终可以全面反映旅游活动的经济作用与贡献率。旅游卫星账户(TSA)是一种宏观经济计量方法,是帮助政府制定与旅游发展相关的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
2.4 旅游经济核算
2.4.1由于旅游特定行业具有“如果没有游客的消费,就会停止或显著减少产出的同质性特征”,因此在旅游经济核算时,将这类行业的增加值从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全额剥离出来计入旅游特定行业增加值。
由于旅游相关行业具有“如果没有游客的消费,就会减少产出的同质性特征”,因此在旅游经济核算时:首先,由《游客要素消费专项调查表》得出旅游相关行业游客人天均消费额;其次,将旅游相关行业游客人天均消费额与旅游目的地城乡居民人天均消费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旅游相关行业游客消费当量;再次,用消费当量计算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消费时间的常住人口当量占旅游目的地城乡居民常住人口的当量系数;然后用当量系数乘以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旅游相关行业增加值,从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剥离出旅游相关行业增加值。
由于非旅游特定行业具有“其产品和服务虽有游客消费,但份额相对较小,游客消费与非游客消费人均量几乎相当的同质性特征”,因此在旅游经济核算时,将这类行业的增加值按照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消费时间折算的常住人口当量占旅游目的地城乡居民常住人口的比重,将非旅游特定行业的旅游增加值从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剥离出来,计入旅游非旅游特定行业增加值。
2.4.2 旅游经济核算标准的缺失。不难看出,第二章2.4节旅游经济核算所陈述的内容实际上是期望创建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出来,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我国不但没有合法的《中国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国家标准,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这将降低本课题成果的推广价值,同时也将提高本课题成果的终极研究价值。因此,研究制定《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地方标准将成为我们下阶段科研课题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课题的研究,为制定《旅游经济核算标准》标准奠定了基础。
第3章 张家界旅游业及旅游业税收发展现状
3.1 张家界旅游业发展概况
3.1.1旅游接待规模。①主要受限公消费的影响,2013年张家界市旅游景区点接待游客3442.41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4.11%,接待过夜游客1425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4.04%。在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旅游消费要素主体市场建设滞后的合力作用下,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人均过夜1.9夜、比上年同期下降4.52%。②客源结构。2013年,张家界接待中外游客750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0.50%。其中,国内游客为676.4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0.39%,国际游客为73.52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5.19%。
3.1.2旅游业对张家界经济发展总量的影响。①2013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50.72%,比上年同期下降5.76%。②2013年,旅游业增加值185.4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91%,其中:旅游一产业增加值24.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45%,旅游二产业增加值26.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0%,旅游三产业增加值134.9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2.53%。③2013年,张家界市旅游业增加值一、二、三次产业的结构比重为:12.23:14.02:72.75,比上年同期的9.42:12.49:78.09在第一产业增加3.81%、在第二产业增加1.53%、在第三产业减少5.34%,说明旅游消费对第一、二产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需求。
3.1.3张家界市旅游业发展概况陈述的缺陷。著名的旅游经济学家,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点监测与管理中心主任保继刚教授在我们编著的《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如何描述旅游经济和如何测量旅游的综合贡献,以及如何让这些数据具有持续性、纵横向可比性,这是旅游统计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我们在《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关于旅游业分类研究的基础上,于本课题第2章旅游相关理论概述中强调了旅游业分类,同时结合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推荐的TSA旅游卫星帐户立和《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关于旅游经济核算的研究成果,估算了2013年旅游业对张家界经济发展总量的影响。在没有详细的旅游业分类标准和旅游经济核
算标准的规范下,量化旅游业对经济发展总量的影响是困难的。
3.2旅游业税收估计
3.2.1旅游业税收。2013年,张家界市主要通过应用“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的《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成果、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强票据管理等措施,旅游业税收入库11.95亿元;比2012年没有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8.70亿元增收3.25亿元;比上年同期长37.31%。说明:应用“张家界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的《旅游业税负统计实证研究》科研课题成果,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强票据管理等措施对增加旅游业税收有明显效果。
3.2.2在没有详细的旅游业分类标准和旅游经济核算标准的规范下,量化旅游业税收是困难的。因此我们在《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关于旅游业分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推荐的TSA旅游卫星帐户立和《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旅游经济核算的研究成果,估算了2012年和2013年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总量,并应用这一估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3.3 影响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技术制约因素
3.3.1主要制约因素。①旅游业分类标准缺失、统计口径小。旅游业分类国际标准﹙细分标准﹚和我国旅游业分类国家标准缺失造成旅游城市旅游业税负无法统计;因此导致我国目前即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又符合主流经济学倡导的税收“受益、支付能力”原则的旅游业税收征管法规长期缺乏,进而导致旅游业税收低、旅游城市财政收入低、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现象,致使旅游城市管理的财政激励机制长期滞后于旅游目的地城市旅游业、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文化、旅游生态发展的实际需要。②发票意识淡薄、旅游业税漏征缴。现阶段,我国处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信用、契约、法律制度均有待巩固和发展,加之因旅游业分类国家标准缺失,国际主流经济建立在信用和契约基础上、按票据计量税负、按不同税种的税率依法征税的流程,实际上在我国因消费者和管理者的发票意识淡薄难于全息推行,加剧了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现象。③无序竞争、瞒报旅游业税。以组团为主要旅游方式的现状下,旅游各消费要素企业收入,主要由于游客实际支付与旅行社和导游折扣支付之间的差价所形成的旅游业税负遗漏无边界化﹙零团费、负团费﹚,使旅游业税收迷失了税负依据,加剧了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加重了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现象的蔓延。④政策法规不健全、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税收政策横向比较不公平、造成旅游业税负、税率低。国内现有的旅游业税收法规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实际上对旅行社征收的是5%的增值税,这一规定的直接效果就是对旅行社的征税比以营业总额为税负基础的其它业态征税低。横向比较不公平、也是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现象成因之一。
3.3.2本课题重点研究的技术制约因素。是造成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四大主因中因旅行社和导游瞒报旅游业税﹙零团费、负团费﹚,造成旅游业税负遗漏的问题。
第4章 旅行社税负遗漏模式
4.1 旅游实例
2012年9月,一行5人游客到某旅行社参团旅游,从张家界去某地,行程3天,每人缴团费3520元﹙双飞﹚。9月15日,从张家界乘飞机﹙机票价1010元/人﹚去旅游目的地,10时抵达目的地机场﹙郊区﹚,接机的小巴司机与导游称:12点前进预订的酒店要多交半天的房费﹙城区﹚?不如在机场附近吃午饭后再去酒店,经游客同意后,在离机场不远的小山沟餐馆花1739元钱吃餐午,饭店老板讲:9不好听,收1738,这个数字好,“一吃这餐饭三方都发财! ”﹙因不属于行程内容,需游客自付,给导游折扣﹚;12 .30分左右抵达预订的酒店,酒店每天房价标价为:680元/间﹙参团时算的是300元,给旅行社折扣﹚;下午2点左右乘坐缆车观看某景区,票价238元/人﹙给导游折扣﹚;晚餐按行程安排就餐﹙30元﹚,晚8点观看表演,票价228元/人﹙没算在行程总费用里,由游客自付,给导游折扣﹚。9月16日,观看核心景区,门票235元/人﹙不打折﹚,中餐678元﹙由于没在预订的餐馆用餐,由游客自付,给导游折扣﹚,晚餐在行程安排的餐馆就餐,晚8点观看另外一场精彩表演,票价238元/人﹙行程没计划,由游客自付,给导游折扣﹚;晚上,导游讲:可以请俄罗斯人做保健﹙没做﹚。9月17日,上午观看一个非核心景点,票价120元/人﹙给导游折扣﹚,午餐在行程安排的餐馆就餐,下午买土特产,每人买1200元山参1只﹙给导游折扣﹚,晚餐费自付﹙300元﹚与导游和旅行社无关,晚8点乘坐飞机﹙票价:1340元/人﹚返回张家界。
为了达到课题科研目的,课题组与上述旅游实例的导游进行了座谈,导游对旅行社参团报价项目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价、旅行社将游客以每人800元的价格外包给导游、旅行社每天给导游100元工资等情况进行了详细陈述。
4.2游客消费支出与导游、旅行社﹙中介﹚、旅游企业﹙供给﹚收入的函数关系。
每一个游客的消费函数与导游收入、旅行社收入、旅游供给企业收入的关系可用公式表达为:F﹙x﹚=d+n+q
X:游客消费额,d:导游收入,n:旅行社收入,q:旅游企业收入。
游客消费总额与导游总收入、旅行社总收入、旅游企业总收入的关系函数可用下列公式表达为:∑x=∑d+∑n+∑q
上述旅游实例:每个游客的消费额与导游收入、旅行社收入、旅游企业收入的关系可用公式表达为:
F﹙x﹚=d+n+q=﹙1261.2+300/5-800﹚+1195+4053
=5769.2﹙元/人﹚
4.2.1游客的消费结构。本文的旅游实例中每个游客的消费额与导游收入、旅行社收入、旅游企业收入的关系,可陈述为:每个游客消费5769.2﹙元/人﹚,其中:参团费3520﹙元/人﹚,购物、文化旅游消费﹙演艺场所看表演﹚、自费餐饮等自费项目支出2249.2﹙元/人﹚。F﹙x﹚=3520+2249.2=5769.2﹙元/人﹚
不难看出,4.2.1游客的消费结构所反映的只是游客消费在旅行社﹙参团费3520元/人﹚、旅游企业﹙购物、文化旅游消费﹙演艺场所看表演﹚、自费餐饮等自费项目支出2249.2元/人﹚的总规模。这种结构模式虽然有利于真实反映游客在旅行社、旅游企业的消费情
况,有利于进一步解释旅行社和导游瞒报﹙零团费、负团费﹚旅游业税的客观现象,最终有利于解决旅行社和导游瞒报旅游业税的现实问题。但是这种仅由游客在①旅行社和②旅游企业2项消费指标构成的模式,与现行的旅游消费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信息、金融、卫生、文化、体育、休闲等﹚12项统计指标体系设置,或现行常用的旅游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统计指标体系设置不相匹配。 因此,本文在第五章实证研究部分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围绕现行常用的旅游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4.2.2导游实际收入。从每个游客消费额5769.2﹙元/人﹚中获取1261.2﹙元/人﹚回扣收益,导游支出人均800﹙元/人﹚的价格从旅行社购买游客的旅游业务,再从旅行社领取60﹙元/人﹚的工资,导游接待一个游客的实际收入为:521.2元。
F﹙d﹚=h+z-c=1261.2+60-800=521.2﹙元/人﹚
h:导游回扣收入, z:导游工资,c:导游承包支出。
4.2.3旅游企业实际收入。旅游企业经营服务收入5014. 2﹙元/人﹚,支出佣金1261.2﹙元/人﹚,实际收入4053﹙元/人﹚。
4.2.4旅行社实际收入。旅行社用3633﹙元/人﹚的预订价格,亏本113=3633-3520卖给游客,再从旅游企业收取回扣,加上将游客外包给导游的收入800﹙元/人﹚,减去导游工资60﹙元/人﹚后实际获得收益1195﹙元/人﹚。
F﹙n﹚=t-m+h+c-z=3520-3633+282+800-60=1195
t:游客参团费,m:旅游社对游客行程中要素旅游企业的名义支
付,h:旅行社的回扣。
4.2.5旅行社实际收入的分配。1195﹙元/人﹚的旅行社收益还要在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再分配。一般情况下参团费中规划的项目名义支付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价﹙回扣﹚归组团社,地接社将游客外包给地接导游的收入归地接社。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追加消费项目的回扣,一般归导游所得。游客在实际旅游过程中经协商同意取消的消费项目费用,一般由组团社退还给游客。
4.3组团旅行社的税负遗漏是怎样形成的
4.3.1旅游业税收面临组团旅行社无票据、零负团费的尴尬。本文旅游实例中的组团旅行社,从游客参团费与行程名义支出的角度评价,亏113﹙元/人﹚,是负团费;没有税可交纳。从游客参团费与行程实际支出的角度评价,旅行社获利人均395元﹙1195-800=395﹚,但由于过程繁杂、折扣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一般没有票据,自然是不交税的。本文旅游实例中的地接旅行社,获利人均800元﹙1195-395=800﹚,是典型的暗箱操作、绝对没有票据,更谈不上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旅游税面临旅行社无票据、零负团费、难征管的尴尬。因此,旅游业税在旅行社层面形成了遗漏。
4.3.2旅游业税收面临导游不主动纳税的尴尬。本文旅游实例中的导游,接待一个游客的平均实际收入为:521.2元﹙1261.2-800+60=521.2﹚。虽然国内现有的“旅游业税征管办法”在“旅游业纳税人”的界定上高度统一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是,处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信用、契约精神和法规制度均有待培养和建全时期的导游有几个主动纳税的?因此,旅游业税在导游层面形成了遗漏。
4.3.3旅游业税收面临旅游企业征管发票断层的尴尬。虽然,本文旅游实例中与旅游消费对应各要素旅游企业实际收入3753﹙元/人﹚,实际上这些企业由于经营地点稳定,不论其对3753﹙元/人﹚的收入开不开发票,大都不会脱离税收征管的视野;因此,与旅游消费对应的各要素旅游企业本身,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税负遗漏的问题。但是,与旅游消费对应的各要素旅游企业一般不会对各类回扣出具发票,因此,通过企业发票征税的传统“法宝”失灵了。
4.4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样征收遗漏的旅游业税
4.4.1应该向谁征收组团旅游模式遗漏的旅游业税。本文用清晰的概念体系和旅游业分类标准、结合实例分析剖析至此,我们已经得出:组团旅游模式旅游业遗漏的税额应该向旅行社、导游征收的结论。
实际上向旅行社、导游征税是个大难题!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旅游业税,由于①组团旅行社无票据、零负团费,②导游不主动纳税,③旅游企业给旅行社和导游的回扣不可能开发票等原因,如果想通过企业发票征收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需要用统计数据依法说服旅行社交税。解决的办法就是:本文的第五章实证研究中通过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采用 “数据挖掘”的办法,将旅行社在与之相关联的旅游业取得的回扣,以及将游客外包给导游形成的税负这些“隐性”指标,用抽样调查得到的“旅行社平均接待游客的毛利”这个“显性”指标回答。用抽样调查得到的“旅行社平均接待游客的毛利”统计数据作为依据,依法征税。
4.4.2组团旅游模式中旅行社和导游遗漏的旅游业税应该征收多少。第4章4.2.1节,通过对游客与导游、旅行社﹙中介﹚、旅游企业﹙供给﹚的消费函数:F﹙x﹚=d+n+q分析得出:①导游接待一个游客的实际收入为:521.2元。导游从每个游客消费额5769.2﹙元/人﹚中获取1261.2﹙元/人﹚回扣收益,导游支出人均800﹙元/人﹚的价格从旅行社购买游客的旅游业务,再从旅行社领取60﹙元/人﹚的工资,实际收入为:521.2元,F﹙d﹚=h+z-c=1261.2+60-800=521.2﹙元/人﹚。导游平均接待一个游客仅营业税就应该缴纳521.2×5%=26.06元。②旅行社接待一个游客的实际收入为:1195﹙元/人﹚。旅行社用3633﹙元/人﹚的预订价格,亏本113=3633-3520卖给游客,再从旅游企业收取回扣,加上将游客外包给导游的收入800﹙元/人﹚,减去导游工资60﹙元/人﹚后实际获得收益1195﹙元/人﹚。旅行社平均接待一个游客仅营业税就应该缴纳1195×5%=59.75元。
仅从课题研究的角度考虑,4.4.2章节已明确回答了:旅行社和导游平均接待一个游客仅营业税就应该缴纳﹙1195+521.2﹚×5%=85.81元旅游业税的推导过程及结果。
4.4.3怎样征收遗漏的旅游业税。实际上本课题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课题研究,对旅游分类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描述、统计量化旅游服务提供者纳税金额标准,从理论上解析旅游业税应征收多少、向谁征收;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以此课题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从制度上解决怎样征收旅游业税收的问题,解决困扰旅游城市多年的税收征缴难题。因此,我们需要得到具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数据,依法征税。
在本课题科研及科研成果的应用过程中,我们针对“购、娱”两要素的规模以上旅游企业﹙列如:旅游演艺企业﹚给旅行社的折扣支出,及旅行社﹙包括导游﹚“吃、住、行、游”四要素回扣收入这两类现象分别研究、制定、实施了《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和《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取得了显著成果。
4.4.3.1“购、娱”两要素的规模以上旅游企业给旅行社的折扣收入如何征税。针对“购、娱”两要素的规模以上旅游企业﹙列如:旅游演艺企业﹚,给旅行社﹙包括导游﹚的折扣所形成的旅游业税负遗漏,本文的第五章实证研究中通过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采用 “数据挖掘”的办法,将“购、娱”旅游企业给旅行社和导游的回扣形成的税负“隐性”指标,用抽
样调查得到的“人均折扣”这个“显性”指标回答。以抽样调查得到的“人均折扣”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本文的第六章:对策章节中的《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由规模以上旅游演艺企业以代扣代缴的做法予以解决。
4.4.3.2旅行社﹙包括导游﹚“吃、住、行、游”四要素回扣收入如何征税。本文的第五章实证研究中通过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采用 “数据挖掘”的办法,将旅行社在与之相关联的“四要素”旅游业取得的回扣和将游客外包给导游取得的收入所形成的税负遗漏“隐性”指标,用抽样调查得到的“旅行社平均接待游客的毛利”这个“显性”指标回答。以抽样调查得到的“旅行社平均接待游客的毛利”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本文的第六章:对策章节中的《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由旅行社自交和对导游代扣代缴的做法予以解决。
第五章 实证研究
5.1实证研究范围
5.1.1广义旅游业税收。旅游业是为游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旅游业是从游客消费角度,将旅游经济从国民经济这个以供给角度表述的行业中剥离出来的“附属产业”。因此从理论上讲,不管是什么行业,只要这个行业为游客提供产品与服务并且产生了税负遗漏,就应该将之纳入旅游业税负遗漏实证研究的视野。
5.1.2狭义旅游业税收。本课题论文2.3 张家界TSA旅游卫星帐户部分和2.4 旅游经济核算部分,所陈述的内容实际上是期望创建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出来,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我国不但没有合法的《中国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国家标准,而且也没有合法的《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地方标准。因此,确定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业税负遗漏实证研究范围是本课题的要点。由是,鉴于旅游业是从游客消费角度,将旅游经济从国民经济这个以供给角度表述的行业中剥离出来的“附属产业”的旅游业定义,承接本课题论文2.3 张家界TSA旅游卫星帐户部分和2.4 旅游经济核算部分的主旨,我们将依据旅游消费6要素为界限的旅游业确定为:狭义旅游业税负遗漏研究范畴。
5.1.3本课题实证研究范围。在以旅游消费6要素为界的狭义旅游业税收范畴的基础上,根据旅游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地税局的要求,本课题对旅行社的回扣实证研究范围主要明确在旅游消费6要素中的吃、住、行、游四大要素上,并据此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通过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本课题对旅游消费6要素中的购、娱两要素旅游企业给旅游社和导游折扣的研究,按照《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和《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通过专题抽样调查,有针对性的解决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5.2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
通过制定包括①调查目的、②调查范围、③调查对象和填报对象、④调查的组织实施、⑤调查内容及资料来源、⑥样本抽选与样本均价及差价的抽样推算、⑦调查数据的质量保证、⑧经费保障、⑨组织措施与其它要素的调查方案,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取得主要基础数据。
5.3旅游业税负实证统计
5.3.1旅行社的游客餐饮消费税负遗漏统计。餐饮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一要素:吃。①国内和入境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及其权重是计算参团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的依据。②国内和入境游客人天均参团缴纳餐饮消费额,与实际人天均餐饮消费额是计算旅游社餐饮消费折扣率的依据。③参团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及旅游餐饮企业给旅游社的餐饮消费折扣率是计算餐饮企业给旅行社和导游的人均回扣金额的依据。④餐饮企业给旅行社和导游的回扣金额是计算旅行社和导游应交税额的数量依据。
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表
单位:元/人
|
国内汇总 |
国内人均 |
入境汇总 |
入境人均 |
总计 |
人均 |
|
3 |
4 |
11 |
12 |
13 |
14 |
样本量 |
1424 |
|
498 |
|
1922 |
|
过夜数 |
3311 |
1.67 |
1398 |
2.81 |
4709 |
1.9 |
中:1旅馆 |
775 |
|
|
|
|
|
2星级宾馆 |
2392 |
|
1372 |
|
|
|
3亲戚家中 |
58 |
|
|
|
|
|
4其他地方 |
86 |
|
26 |
|
|
|
总花费: |
3541383 |
1788.58 |
3302485 |
6631.5 |
6843868 |
2263.76 |
中:飞机 |
404900 |
204.5 |
222073.9 |
445.93 |
626973.9 |
228.18 |
火车 |
136967 |
69.18 |
75121.73 |
150.85 |
212088.7 |
77.19 |
汽车 |
32701 |
16.52 |
17935.38 |
36.01 |
50636.38 |
18.43 |
轮船 |
2615 |
1.32 |
1434.238 |
2.88 |
4049.238 |
1.47 |
住宿 |
861162 |
434.93 |
472318 |
948.43 |
1333480 |
485.31 |
餐饮 |
558533 |
282.09 |
306336.3 |
615.13 |
864869.3 |
314.77 |
游览 |
841798 |
425.15 |
461697.5 |
927.1 |
1303496 |
474.4 |
娱乐 |
126489 |
63.88 |
69374.91 |
139.3 |
195863.9 |
71.28 |
购物 |
344530 |
174.01 |
1496240 |
3004.5 |
1840770 |
451.73 |
交通 |
27141 |
13.71 |
14885.91 |
29.89 |
42026.91 |
15.3 |
通讯 |
2598 |
1.31 |
54305 |
109.05 |
56903 |
11.88 |
其他 |
201949 |
101.99 |
110762.1 |
222.41 |
312711.1 |
113.81 |
总人数 |
1980 |
|
498 |
|
2478 |
|
权数 |
90.188% |
9.812% |
①国内和入境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权重的确定。旅游目的地城市国内、入境游客总量数据来源于《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经济动态2013年张家界版》。
国内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权重=旅游目的地城市接待国内游客总量÷﹙国内游客总量+入境游客总量﹚×%=676.48÷750.08×%=90.188%
入境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权重=旅游目的地城市接待入境游客总量÷﹙国内游客总量+入境游客总量﹚×%=73.60÷750.08×%=9.812%
②参团游客人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国内游客人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国内游客权数+入境游客人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入境游客权数=282.09×90.188%+615.13×9.812%=314.77﹙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表﹚
③参团游客人天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参团游客人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游客人均过夜数+1﹚=314.77÷2.9=108.54﹙元/人天﹚﹙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表﹚
2013年张家界市餐饮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单位:元/人
样本餐饮企业区域 |
营业额﹙元﹚ |
人数﹙人﹚ |
正餐人均 |
早餐人均 |
人天均 |
折扣率 |
1 |
2702122 |
82861 |
32.61 |
12.00 |
77.22 |
|
2 |
2168962 |
86758 |
25.00 |
10.00 |
60.00 |
|
3 |
3448000 |
137922 |
25.00 |
10.00 |
60.00 |
|
小计﹙参团游客人天均实际餐饮消费额﹚ |
8319084 |
307541 |
27.05 |
10.54 |
64.64 |
|
参团游客人天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 |
|
|
|
|
108.54 |
|
折扣差价 |
|
|
|
|
43.90 |
40.45% |
人均折扣额 |
127.32 |
备注: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样本餐饮企业名称用样本餐饮企业区域代替
④参团游客人天均实际餐饮消费额=样本餐饮企业正餐营业总额÷样本餐饮企业正餐接待游客总人数×2+样本餐饮企业早餐营业总额÷样本餐饮企业早餐接待游客总人数=8319084÷307541×2+10.54=64.64﹙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餐饮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⑤游客人均餐饮消费折扣率=﹙参团游客人天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参团游客人天均实际餐饮消费额﹚÷参团游客人天均参团报价餐饮消费额×%=﹙108.54-64.64﹚÷108.54×%=40.45%﹙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餐饮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⑥参团游客餐饮消费税负人均遗漏额=参团游客人均餐饮消费额×餐饮消费折扣率=314.77×40.45%=127.32﹙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餐饮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5.3.2旅行社的游客住宿消费税负遗漏统计。住宿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二要素:住。
2013年张家界市宾馆酒店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单位:元
样本宾馆企业区域﹙样本宾馆企业名称﹚ |
平均价 |
给旅行社平均价 |
样本人数 |
酒店收入 |
游客支出 |
备注 |
1 |
360 |
173.33 |
62400 |
10816000 |
22464000 |
|
2 |
176 |
106.67 |
32000 |
3413333.33 |
5632000 |
|
3 |
900 |
600 |
72000 |
43200000 |
64800000 |
|
4 |
306.67 |
240 |
48969 |
11752560 |
15017160 |
|
折扣率 |
|
|
|
69181893 |
107913160 |
35.89% |
抽样人均消费价 |
|
|
|
|
|
485.31 |
人均折扣额 |
|
|
|
|
|
174.18 |
备注: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样本宾馆企业名称用样本宾馆企业区域代替
①参团游客人均住宿消费额=国内游客人均住宿消费额×国内游客权数+入境游客人均住宿消费额×入境游客权数=434.93×90.188%+948.43×9.812%=485.31﹙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表﹚
②参团游客住宿消费税负人均遗漏额=参团游客人均住宿消费额×住宿消费折扣率=485.31×35.89%=174.18﹙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宾馆酒店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5.3.3旅行社的游客景区点游览消费税负遗漏统计。游览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四要素:游。
2013年张家界市景区点游览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单位:元
样本景区企业区域﹙样本景区点企业名称﹚ |
挂牌价 |
给旅行社价格 |
人数 |
人均折扣% |
折扣金额 |
景点收入 |
备注 |
1 |
118 |
65 |
767182 |
53 |
40660646 |
49866830 |
|
2 |
100 |
90 |
795175 |
10 |
7951750 |
71565750 |
|
3 |
128 |
113 |
91378 |
15 |
1370670 |
10325714 |
|
4 |
96 |
76 |
465717 |
20 |
9314340 |
35394492 |
|
5 |
67 |
60 |
1943939 |
7 |
13607573 |
116636340 |
|
6 |
118 |
107 |
799603 |
11 |
8795633 |
85557521 |
|
7 |
72 |
65 |
2061580 |
7 |
14431060 |
134002700 |
|
8 |
258 |
211 |
1340400 |
47 |
62998800 |
282824400 |
|
9 |
90 |
35 |
439700 |
55 |
24183500 |
15389500 |
|
折扣率 |
|
|
8704674 |
|
183313972 |
801563247 |
18.62% |
抽样人均消费价 |
|
|
|
|
|
|
474.4 |
人均折扣额 |
|
|
|
|
|
|
88.33 |
备注: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样本景区点企业名称用样本宾馆企业区域代替
①参团游客人均游览消费额=国内游客人均游览消费额×国内游客权数+入境游客人均游览消费额×入境游客权数=425.15×90.188%+927.10×9.812%=474.40﹙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表﹚
②参团游客游览消费税负人均遗漏额=参团游客人均游览消费额×游览消费折扣率=474.40×18.63%=88.33﹙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景区点游览消费税负遗漏计算表﹚
5.3.4旅行社的游客交通消费税负遗漏统计。交通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三要素。在构成游客交通消费要素的几项内容中,除飞机票有经常性回扣、但因飞机票折扣透明度较强不易成为组团旅行社的常规隐性回扣收入之外,其它几项内容如:火车、轮船、汽车、市内交通等均没有经常性回扣,故在本课题中把旅行社游客交通消费税负遗漏额暂时认定为零。
5.3.5旅行社的游客购物消费税负遗漏统计。购物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五要素。根据旅游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地税局:本课题实证研究范围明确在旅游消费6要素中的吃、住、行、游四大要素上,并据此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研究、制定、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提出对策和建议的要求。在本次课题研究中,暂未测算旅行社游客购物消费税负遗漏额。
5.3.6旅行社的游客娱乐消费税负遗漏统计。娱乐消费是游客消费6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第六要素:娱。在本次课题研究中,应地税局不测算游客消费6要素中娱乐要素的要求,故暂未测算参团游客娱乐消费税负遗漏额。
5.4实证结果解析
5.4.1旅行社吃、住、行、游四项实证研究结果。旅行社参团游客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四项消费税负遗漏额及旅行社﹙包括导游﹚应纳税额统计。
①旅行社游客吃、住、行、游四项消费税负遗漏总额=吃+住+行+游=127.32+174.18+88.33=389.83﹙元/人﹚﹙详见:2013年张家界市旅行社接待游客要素人均毛利评估表﹚
2013年张家界市旅行社接待游客要素人均毛利评估表
|
合计 |
吃 |
住 |
行 |
游 |
购 |
娱 |
金融 |
信息 |
抽样均价 |
1615.05 |
314.77 |
485.31 |
340.57 |
474.40 |
— |
— |
— |
— |
折扣系数 |
24.14% |
40.45% |
35.89% |
0.00 |
18.62% |
— |
— |
— |
— |
人均回扣 |
389.83 |
127.32 |
174.18 |
0.00 |
88.33 |
— |
— |
— |
— |
四项回扣合计 |
389.83 |
|
|
|
|
— |
— |
— |
— |
②旅行社游客吃、住、行、游四项税负遗漏应征营业税税额=旅行社游客吃、住、行、游四项消费税负遗漏额之和×税率﹙以营业税率5%为列﹚=389.83×5%=19.49﹙元/人﹚
③旅行社游客吃、住、行、游四项税负遗漏应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税额,按第二章旅游相关理论概述2.1.8节旅游业税中的相应税种税率计算。
第六章 实证结果应用
6.1研究《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6.1.1税收
6.1.1.1税收的作用。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理论认为:税是政府的政策工具,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是我们为一个文明社会而支付的东西。
①税收是政府的政策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已经没有不为政府所触及的领域,税收、转移支付、管制或控制措施被认为是政府用来影响经济活动的三种主要的工具。通过对收入、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减少私人收入,进而减少私人的支出,同时为公共支出提供了来源。税收制度还对某些经济活动(如吸烟)征收更高的税以对其进行抑制,同时鼓励那些税较轻的部门的发展(如旅游)。
②税收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经济学界认为: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收入分配、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经济、执行国际经济政策是政府的四大经济职能。
6.1.1.2税收原则。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决定征收一定数量的税的时候,总有许多可供择的方式,受益原则、支付能力原则是组织税收制度的两个主要原则。
6.1.1.3税收的问题。在所有的税中,公平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都是严格的约束条件。
①税收和效率。税收影响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两个方面。近年,税收对效率的影响成为税收政策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着重研究各种激励措施对于个人与企业行为的影响。在税收政策中,这主要涉及到人们如何对各种不同水平的边际税率作出反映的问题。
②效率和公平。经济学界非常关心税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对土地征税对效率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土地的供给完全没有弹性。效率税收的现代理论提出院拉姆塞税收原则。它认为政府应对那些供给和需求最没有价格弹性的投入和产出征收最重的税。拉姆塞税收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一种产品在供给或需求上非常地缺乏价格弹性,那么对这种产品征税就会对其消费和生产没有什么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拉姆塞税收可以说是以最小的经济效率人增进收入的一种办法。
6.1.1.4边际税率。任何税收对激励的影响都主要来自边际税率。这一点形成了供给学派经济学的核心思想。
6.1.2旅游税收
6.1.2.1国际旅游税收的类别。宋海岩编著的《旅游经济学》指出:旅游税收可以通过旅游企业或者直接通过旅游者进行征收,在整体税收体制中,这两种方法通常同时被采用。世界旅游组织归纳了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正在使用的40多种不同的旅游税种。在《旅游
税收类别表》所示的45种旅游税中,有15种是通过旅游企业征收的,其他30种是通过旅游者征收的。
6.1.2.2国内旅游税收的类别。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6.1.3旅游业税征收管理现状与问题。长期以来主要由于:①旅游业分类标准缺失、统计口径小。②发票意识淡薄、旅游业税漏征缴。③无序竞争、瞒报旅游业税负。④政策法规不健全、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税收政策横向比较不公平,造成旅游业税负和税率低等原因,致使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
遍偏低。
6.2制定《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旅游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旅游业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本课题研究成果制定了《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6.3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6.3.1实施《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以来,在旅游税收管理方面实现了五个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①景区景点税收征管全面规范,②演艺场所税收征管逐步规范,③旅行社税收征管统一规范,④旅游佣金税收漏洞逐步堵塞,⑤旅游相关行业发票管理有效控管。在2013年全国旅游经济下滑、旅游消费缩水的情况下,通过贯彻执行《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实现旅游税收管理五个规范,旅游税收征管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度,张家界全市在游客现金消费比上年同期增长9.23%的前提下,旅游业税收入库11.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31%。
6.3.2《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和实施措施有待完善之处。
6.3.2.1《办法》本身对旅游行业税收的调整范围有限制。按照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定义,与旅游六要素有关的一切经营服务都是旅游行业的范围,而《办法》能够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整的是“吃、住、行、游”四要素,对于“购、娱”两要素,虽然通过旅行社的控管达到了对广大服务业娱乐业纳税人发票上的监管,但旅游“购、娱”两要素的经营服务行为不仅仅是通过旅行社来体现,还有一部分旅游“购、娱”行为在旅行社的运行范围之外。《办法》在没有明确的条款对旅游“购、娱”两要素进行规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旅游“购、娱”两要素的税收控管显得乏力。
6.3.2.2《办法》的落实措施存在不够深入的现象。一是部分旅行社落实《办法》不深入。二是发票源头纳税人落实《办法》不深入。
6.3.2.3旅游业分类标准缺失之痛。
①本课题虽然初步研究了旅游业的分类,但是并没有形成《旅游业分类标准》;所以,研究制定一个旅游业分类标准至关重要。
②本课题虽然,根据旅游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地税局的要求,研究了2013年张家界市旅游消费6要素中的吃、住、行、游四大要素的税负遗漏问题,并据此研究、制定、实施了《张家界市旅游业税负遗漏情况调查方案》,研究、制定、实施了《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旅游业具有动态、开放发展的特点。因此,需要连续、持续开展游业税负遗漏的实证研究。
6.3.2.4旅游业税收征管在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中难寻平衡点之痒。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税收政策横向比较不公平,造成旅游业税负和税率低,致使我国旅游城市年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非旅游城市普遍偏低现象。导致旅游业税收征管在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中难寻平衡点。
6.3.3完善《张家界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和实施措施的对策。
6.3.3.1加大《办法》的落实力度。通过宣传、培训、检查,实现对旅游业税收的全方位控管。
6.3.3.2建立旅游综合治税机制。通过落实《办法》,促使九个职能部门全面履行旅游税收管理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并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把旅游税收征管提升到信息化管理的高度,全面提升旅游综合治税能力,推动旅游税收征管提质增效。
6.3.3.3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税负遗漏统计实证研究》机制,将持续的《旅游业税负遗漏统计实证研究》向横、纵、体多维拓展。
6.4课题研究的拓展
6.4.1开展《旅游业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的统计实证研究》。①通过课题科研量化旅游业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为旅游城市的财政、金融政策提供科学依据。②通过课题科研量化旅游业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为制定旅游发展评价统计方法制度提供科学依据。③通过研究制定《旅游业分类标准》和《旅游经济核算标准》,为进一步落实执行旅游业税征收管理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6.4.2完善旅游经济核算方法制度。①通过研究、制定《旅游业分类标准》﹙地方标准﹚夯实旅游业分类国家标准基础。2005年,当时的增培炎副总理和吴仪副总理指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旅游业分类标准》﹙国家标准﹚;2013年9月14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初步议定由张家界市研究《旅游业分类标准》﹙国家标准﹚。②通过研究制定《旅游经济核算标准》完善旅游经济核算制度。目前,全国300多个旅游城市除张家界外没有一个城市能持续进行旅游经济核算,世界旅游组织的著名专家保继刚称之为“这是旅游统计的世界性难题”。
6.5建立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6.5.1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方法、制度问题。二是“平台”支撑问题。
6.5.2解决问题的对策。创建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研究制定、推广应用新的方法制度。
第一,高端推进。积极争取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旅游局审核备案成立全国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秘书处设在张家界市,条件成熟时报国家民政部登记。在全国旅游城市推广应用TSA旅游卫星账户、旅游业分类标准、旅游统计指标体系等旅游城市统计方法制度,建立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合力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二,务实运行。积极参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中国旅游业分类标准》,由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组织国内旅游城市共建统计合作平台,定期召开全国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年会,研究以旅游统计为龙头的旅游城市统计工作及旅游城市发展大计,为旅游城市综合改革和旅游业发展服务。
第三,建立机制。由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秘书处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关保障措施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在组建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秘书处的同时,张家界市成立旅游城市统计合作平台科研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旅游业税负遗漏统计、旅游经济核算、旅游企业游客满意度星级评定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合作运行机制,由旅游城市统计联合会研究制定实施旅游城市间的横向合作、纵向协调、激励保障、管理服务、课题科研机制,确保旅游统计和旅游城市统计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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