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学会章程

湖南省统计学会

二○○九年二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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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南省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本会性质:湖南省统计学会是全省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市、州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以及统计教学科研单位、统计人员较多的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湖南统计科学水平,促进湖南统计事业发展,为湖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中国统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统计科研课题研究;
    (三)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科研课题立项,分布年度科研课题指南;
    (四)组织开展会员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六)组织全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
    (七)组织出版发行会刊;
    (八)组织开展先进会员评比活动;
    (九)组织完成中国统计学会、省社科联、省民政厅、挂靠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各市、州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或统计人员较多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具有统计工作经验,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五)遵守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会长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市、州统计学会、专业统计分会或单位会员定期向本会集体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统计学会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和优价获得本会编印和出版的资料和书刊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及专业统计分会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2000元或2000元以上。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单位会员经会长办公会、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统计分会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统计学术委员会和统计教育委员会。

    (一)统计学术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本会会员进行统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和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
    2、负责全省统计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
    3、组织和指导全省统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4、审定和指导学会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二)统计教育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本会会员开展统计教育培训,指导和协调全省统计教育和改革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会统计教育培训计划;
    2、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统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3、接受主管部门(统计行政职能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和实施全省统计行业在职教育培训规划;
    4、组织全省性统计教育培训活动;
    5、组织和推荐会员参加国内外统计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担任学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州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会财务接受学会秘书处管理,按管理程序和权限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业统计分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专业分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须服从学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业统计分会重大活动报告审批制度,凡专业统计分会举行重大学术活动,须提前5天报告学会秘书处,待审批后方可进行;人员变动实行报备制度,分会长、副会长、主要工作人员变动,7天内报告学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实行独立财务的专业统计分会,必须按年度如实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学会秘书处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专业统计分会须按章程要求正常开展工作,一年内无正常运作的,依法取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各专业分会的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二)本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26日湖南省统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统计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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