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程》解读
2026年9月18日,湖南省统计局印发了《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程》(湘统〔2026〕4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程》,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0年8月,湖南省统计局印发《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湘统〔2020〕46号,以下简称《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实施以来,为规范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规程(试行)》势在必行。一是与上位法修改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先后修改,202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湖南省统计条例》,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新的规定,迫切需要配套制度,确保上下衔接、落实到位。二是与行政执法改革同步推进。随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入实施,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规定相继出台,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公开性、规范性、可回溯性等提出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制度予以承接落实。三是与执法实践需求紧密契合。近年来,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践不断深化,基层对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证据标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等提出新的需求,有必要系统总结成熟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规程》。
二、修订依据
《规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统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注重与上位法和相关改革要求相衔接;系统总结近年来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修订过程
2025年11月《湖南省统计条例》审议通过后,湖南省统计局及时启动《规程》修订工作。在全面总结多年统计执法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参考外省市有益经验,经多次研究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2025年12月,征求了各市州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2026年1月15日至2月4日,在湖南省统计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9条,经修改完善形成《规程(送审稿)》。2026年7月,湖南省统计局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审查评估,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2026年9月18日,湖南省统计局正式印发《规程》。
四、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共五章三十九条,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流程进行系统规范。与原《规程(试行)》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名称修改。将原《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修改为《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程》,更加突出行政执法属性,并与上位法关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表述相衔接。
(二)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融入执法流程。新增法制审核条款,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完善处罚决定公示和全过程记录要求,确保执法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细化执法监督检查流程。明确检查方案制定、检查组组建、提前通知等检查启动要求;细化证据收集、固定、签章、复核等证据采集与审查认定规范,解决实践中证据标准不统一问题;明确立案条件、集体审理等重点事项,增强可操作性。
(四)落实权利保障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新增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办理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决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增加涉企检查特别规定,要求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确立“查审分离”原则,完善回避制度,新增集体审理程序,强化对执法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新增相关责任内容,列明执法人员七类违纪违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完善统计违法责任追究体系。明确向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分建议的程序,衔接统计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构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完整链条,增强统计执法权威和震慑力。
五、施行时间
《规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程(试行)》(湘统〔2020〕46号)同时废止。
[供稿:执法监督局]
[审核:彭 雅]
[责编:左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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