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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条例》解读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1-1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1988年《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颁布,开启了湖南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战略部署、经济社会转型、统计改革深化的三重背景下,对统计工作的系统性重塑与整体性优化。《湖南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紧扣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实施需求,聚焦统计工作痛点、堵点、难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统计改革成果,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又结合湖南统计实践作出细化补充,为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统计服务效能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是新时代湖南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二、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一)理念之变:从“管理导向”到“服务优先”

将《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更名为《湖南省统计条例》,删除“管理”二字并非弱化统计管理职能,而是在依法加强统计监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统计服务的精准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从内涵来看,这一调整明确统计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服务对象涵盖党委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服务内容延伸至统计数据提供、统计分析、统计咨询服务等全过程;服务方式依托信息化建设推动数据共享共用、简化流程,切实降低统计调查对象负担,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契合。

(二)责任之变:从“单一治标”到“全链治本”

针对原《条例》责任主体界定模糊、追责条款原则化等问题,《条例》以“责任法定、权责统一”为原则,构建多层次全链条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要求”,为治理“数字上的腐败”提供了刚性制度约束,形成“责任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界定了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责任,第八条第二款禁止行政机关负责人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伪造篡改数据等行为,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行使。二是压实部门责任,在第四条第(二)项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责任链条。三是规范统计约谈,《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约谈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授予省统计局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的权限,提升统计监督的刚性约束力。

(三)保障之变:从“柔性要求”到“刚性护航”

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从法治化角度明确保障统计独立性的“三个禁止性”刚性条款,为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护航。一是禁止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或者变相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杜绝“为完成目标凑数据”的现象;二是禁止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数值区间填报统计数据,遏制数据干预源头;三是禁止随意调用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的依据,破除“唯数据论英雄”的不当导向。上述规定从法治层面保障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工作回归客观公正本源。

(四)技术之变:从“传统粗放”到“智慧赋能”

《条例》着力搭建智慧统计建设的制度框架,顺应数字化时代的统计工作需求,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慧统计建设,强化异常数据监测分析,推动统计工作与科技深度融合,同时夯实基层基础,以“技防加人防”双轮驱动,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效能。

一是明确技术应用方向,《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推进统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异常预警机制,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效能。二是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统计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等保护措施,兼顾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明确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提供义务,建立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共享、综合利用”,减轻企业重复填报负担。

(五)行为之变:从“原则指引”到“全流程规范”

《条例》聚焦统计工作全流程,细化程序要求,确保统计行为有规可依。一是规范统计调查项目,《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必要、精简、高效”原则,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与国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衔接不重复,并明确补充和审批程序。二是规范统计服务委托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区分政府购买统计服务与统计代理业务,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法定责任,要求统计代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解决中小微企业统计能力不足问题。三是规范统计调查关系,《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创新“申报—告知—解除”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申报义务、部门告知责任及解除情形,确保“应统尽统、不应统不统”。

(六)基础之变:从“相对薄弱”到“坚实有力”

针对基层统计工作保障措施薄弱问题,《条例》从人员、宣传、服务三方面强化法治保障。一是健全人员配备制度,《条例》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开发区根据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人员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解决了基层统计“没人干、干不长”的问题,将有效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筑牢人才保障基础。二是明确宣传教育责任,《条例》第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法治意识。三是优化指导服务机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提升填报能力,实现监管与服务有机统一。

三、《条例》实施的法治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推动《条例》落地见效需坚守法治原则、强化执行力度。一是坚持法治引领,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恪守“诚信诚实、依法统计”职业道德,将依法统计作为行为准则。二是坚持科技赋能,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质量管控从“人防”向“技防”转型,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坚持协同联动,统计部门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实施格局,压实法定责任。四是坚持宣教并重,创新宣传方式,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统计人员深入学、调查对象普遍学,借助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形式,营造全社会了解统计、支持统计、监督统计的良好法治生态,共同守护统计数据真实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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