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4-002166
- 文号:湘统〔2011〕71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4-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5004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湘统〔2011〕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5004
各市州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统计局。
单位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6.《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1 |
行政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87.2.15 |
地方性法规 |
3 |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10.1 |
部门规章 |
4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1999.10.27 |
5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 |
2006.7.17 |
|
6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2004.10.13 |
|
7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4.20 |
|
8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2005.7.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权限内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九项。
(2)《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4.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委托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31项)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4.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5.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6.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7.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行为。
8.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行为。
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10.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通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一条。
11.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1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13.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14.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17.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8.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19.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20.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21.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2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24.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5.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26.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27.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28.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29.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0.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31.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3.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4.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5.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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