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号)要求,2013年来,我省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4个市州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湖南省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统计局和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发布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40.41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湖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57万个,增长56.4%;产业活动单位49.08万个,增加15.92万个,增长48.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49.83万个,增加18.08万个,增长13.7%(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
| 单位数 (万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40.41 | 100.0 |
企业法人 | 26.17 | 64.8 |
机关、事业法人 | 5.68 | 14.1 |
社会团体法人 | 1.11 | 2.7 |
其他法人 | 7.44 | 18.4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49.08 | 100.0 |
第二产业 | 8.34 | 17.0 |
第三产业 | 40.74 | 83.0 |
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 149.83 | 100.0 |
第二产业 | 8.03 | 5.4 |
第三产业 | 141.81 | 94.6 |
图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9.14万个,占22.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8.97万个,占22.2%;制造业单位5.99万个,占14.8%。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59.6%。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11.23万个,占22.9%;批发和零售业单位10.08万个,占20.6%;制造业单位6.07万个,占12.4%。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55.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0.59万个,占47.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5.70万个,占30.5%;住宿和餐饮业10.39万个,占6.9%(详见表2)。
表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 法人单位 (万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万个) |
合 计 | 40.41 | 149.83 |
采矿业 | 0.71 | 0.08 |
制造业 | 5.99 | 6.56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53 | 0.03 |
建筑业 | 0.82 | 1.58 |
批发和零售业 | 9.14 | 70.5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64 | 45.70 |
住宿和餐饮业 | 0.92 | 10.3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57 | 0.98 |
金融业 | 0.11 | 0.00 |
房地产业 | 1.14 | 0.2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42 | 1.4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35 | 0.46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39 | 0.0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78 | 8.82 |
教育 | 2.17 | 0.2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60 | 1.1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5 | 1.0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97 | 0.0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7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41万个。
图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6.17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2.13万个,增长86.4%。其中,内资企业26.01万个,占99.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09万个,占0.4%;外商投资企业0.08万个,占0.3%;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34万个,占1.3%;股份有限公司0.64万个,占2.5%;私营企业18.35万个,占70.1%(详见表3)。
表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
|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
合 计 | 26.17 |
内资企业 | 26.01 |
国有企业 | 0.34 |
集体企业 | 0.35 |
股份合作企业 | 0.08 |
联营企业 | 0.05 |
有限责任公司 | 4.15 |
股份有限公司 | 0.64 |
私营企业 | 18.35 |
其他企业 | 2.05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0.09 |
外商投资企业 | 0.08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1354.18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425.25万人,增长45.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442.1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6.33万人,增长6.3%。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394.49万人,占29.1%;建筑业222.44万人,占16.4%;批发和零售业148.25万人,占10.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17.43万人,占49.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2.62万人,占18.7%;住宿和餐饮业51.35万人,占11.6%。(详见表4)。
表4 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
合 计 | 1354.18 | 442.14 |
采矿业 | 47.97 | 0.56 |
制造业 | 394.49 | 28.2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4.36 | 0.13 |
建筑业 | 222.44 | 6.54 |
批发和零售业 | 148.25 | 217.43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0.61 | 82.62 |
住宿和餐饮业 | 29.49 | 51.3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94 | 2.94 |
金融业 | 6.24 | 0.00 |
房地产业 | 32.11 | 0.9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0.83 | 4.96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9.33 | 1.7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69 | 0.02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3.88 | 33.01 |
教育 | 88.86 | 1.5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3.77 | 3.5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11 | 5.37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41.98 | 0.0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82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22万人。
图3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00131.5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6.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3.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4.8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9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6.7%;批发业4.50万个,占17.2%;零售业4.42万个,占16.9%。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99.83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7.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78.1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6%;批发业66.30万人,占6.3%;建筑业63.89万人,占6.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3133.9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3.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312.9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0.3%;工业9453.61亿元,占9.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4433.38亿元,占4.4%(详见表5)。
表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
|
|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 合 计 | 24.88 | 599.83 | 33133.93 |
| 工业 | 6.98 | 278.14 | 9453.61 |
| 建筑业 | 0.74 | 63.89 | 1394.9 |
| 交通运输业 | 0.48 | 15.27 | 1121.15 |
| 仓储业 | 0.04 | 0.97 | 238.49 |
| 邮政业 | 0.06 | 1.17 | 11.20 |
| 信息传输业 | 0.16 | 2.40 | 351.57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35 | 4.18 | 132.21 |
| 批发业 | 4.50 | 66.30 | 1968.89 |
| 零售业 | 4.42 | 49.03 | 1110.69 |
| 住宿业 | 0.31 | 9.09 | 206.70 |
| 餐饮业 | 0.56 | 11.69 | 139.03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0.44 | 9.51 | 4433.38 |
| 物业管理 | 0.33 | 10.67 | 159.89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16 | 33.07 | 10312.93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97 | 38.31 | 2015.42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0.36万个,从业人员6.14万人,资产总计83.87亿元。
图4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单位:万个)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0.2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9%。其中,节能环保产业0.12万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52.6%;新材料产业0.09万个,占39.7%。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5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2.24万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9.2%;新材料产业27.82万人,占42.4%。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3.60万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0.21万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4.90万户。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17.2%,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9.5%,文化服务业单位占73.3%。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93.24万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1.78万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18.55万人。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53.3%,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5.7%,文化服务业占41%。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2710.54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781.70亿元,占65.7%。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38.5%,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9.1%,文化服务业占52.4%。
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174.06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85.6%,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14.4% 。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4.8%,比2008年末提高了10.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1%,下降了6.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1.1%,下降了4.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3%,提高了22.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6.2%,下降了4.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5%,下降了18.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9.9%,比2008年末下降了8.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0.1%,提高了8.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0.8%,比2008年末下降了4.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9.2%,提高了4.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长株潭地区占28.5%,比2008年末提高了2.2个百分点;洞庭湖地区占26.4%,提高了1.5个百分点;大湘西地区占23.3%,下降了2.4个百分点;湘南地区占21.8%,下降了1.3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长株潭地区占37.8%,比2008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洞庭湖地区占23.0%,提高1.7个百分点;大湘西地区占19.1%,下降0.8个百分点;湘南地区占20.1%,下降1.1个百分点(详见表6)。
表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40.41 | 100 | 1354.18 | 100 |
长株潭地区 | 11.51 | 28.5 | 512.00 | 37.8 |
湘南地区 | 8.81 | 21.8 | 272.61 | 20.1 |
洞庭湖地区 | 10.66 | 26.4 | 311.57 | 23.0 |
大湘西地区 | 9.43 | 23.3 | 257.99 | 19.1 |
图5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5.4%,第三产业占94.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7.9%,第三产业占92.1%。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长株潭地区占25.6%,洞庭湖地区占24.7%,湘南地区占22.6%,大湘西地区占2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长株潭地区占27.6%,洞庭湖地区占24.5%,湘南地区占21.9%,大湘西地区占26.0%(详见表7)。
表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 ||||
|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149.83 | 100.0 | 442.14 | 100.0 |
长株潭地区 | 38.37 | 25.6 | 212.96 | 27.6 |
湘南地区 | 33.90 | 22.6 | 96.75 | 21.9 |
洞庭湖地区 | 37.02 | 24.7 | 108.61 | 24.5 |
大湘西地区 | 40.54 | 27.1 | 114.81 | 26.0 |
图6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户数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
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地区的划分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湘南地区包括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
洞庭湖地区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
大湘西地区包括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
[8]其他说明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