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放华等:统计代理制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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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没有质量保证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劣质产品。统计劣质产品歪曲了事实真相、影响了统计诚信,是导致决策失误和损坏统计声誉的主要根源。中国统计是由基层统计和政府统计组成的有机总体,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微观统计与宏观统计两个层面,其中,基层统计是中国统计的基础,是统计数据的源头,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统计的统计数据质量,既影响国家决策,又影响中国统计形象。因此,提高基层统计质量是提高中国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同时,建立与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又是提高基层统计质量的根本保证。

    一 我国基层统计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

    从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中期,我国基层统计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基层定期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基层定期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根据计划经济体制运作模式,采用行政手段为主设置基层单位统计机构、配备统计力量, 按照“基层单位→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的流程、实行自下而上报送统计资料和自上而下进行统计管理的统计管理制度。这种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曾为我国基层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种统计管理体制下,基层单位设有专业统计科室,配备了相对稳定的专职统计人员,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能够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管理,至20世纪80年代,已在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而成熟的基层统计网络。由于统计组织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从而保证了统计数据来源渠道畅通、基层统计工作有效运转,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基层统计环境发生了全新的变化。经济成份的多元化带来了产业活动单位的细化和分散化,在农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生产结构已被千家万户的家庭生产格局所代替;在城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不复存在,各种所有制的产业活动单位遍地开花。由于统计信息源头急剧扩散,使原有基层统计网络彻底瓦解。目前,多数基层单位已经取消了统计岗位,撤消了专职统计人员,由身兼数职的相近岗位人员兼任统计工作,而这些兼职统计人员大多数专业素质低、稳定性差,所报的统计数据往往是东拼西揍的结果;有些基层单位甚至没有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报表缺报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使基层统计工作失去了稳定而可靠的基础,统计数据来源日益困难,统计数据质量每况愈下。从而,严重地动摇了我国统计工作的根基,给统计事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危机。事实表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基层统计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层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国家统计局曾对我国基层统计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主要是从统计方法上进行创新。改革的重点是逐步缩小定期统计报表范围、扩大抽样调查范围和缩短普查周期,如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统计报表直报制度,对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下的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及农村农产量统计资料,通过抽样调查或普查取得。但是,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统计资料难取得、数据质量难保证的矛盾依然存在。有些直报单位的统计数据是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估算的结果,特别是工业园区缺报现象极为普遍。地方政府为了扶植工业园区发展,大多采取“挂牌保护”政策,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地方政府的“好心”并没有被企业“领情”,一些企业想的却是借这块“金字”招牌,从事违法活动,赚取非法利润,不依法报送统计数据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统计执法很难进入工业园区,因此取得工业园区的统计数据十分困难。普查是一种涉及范围广、调查项目多、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全面调查,需要动用大量的普查员,由于基层缺少固定的专业普查员,这样,不同的普查项目都要对不同的临时性普查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既提高了普查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又很难保证普查原始资料的质量。抽样调查的数据质量取决了一线调查人员的工作质量,由于缺少相对稳定的一线调查人员,一方面样本数量受到了限制,影响推断结果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很难取得真实、客观的样本数据。因为一线调查人员经常变动,在被调查者对其缺乏了解和信任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提供真实、客观的数据,而业务不熟的一线调查人员又不能凭自己的经验作出准确预测,其结果也只能听之任之。事实证明,统计方法改革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我国基层统计工作的被动局面。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不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政府有权配备基层统计力量,并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基层统计队伍。这样就能够确保基层统计工作运转。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负亏盈的独立经济实体,不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无权干预基层单位人事安排、无权强制配备基层统计力量。基层单位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必然选择精简机构、裁减专业统计人员的举措。没有稳定的基层统计队伍是我国基层统计限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何建立一支稳定的基层统计队伍是统计改革的关键。因此,我国基层统计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统计方法的改革,而是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统计管理体制,是确保我国基层统计事业兴旺发达的突破口。

    二 我国基层统计的出路—统计代理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统计代理制。所谓统计代制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统计工作委托给法定统计代理机构承担制度。有法定统计任务而又不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到法定统计代理机构聘请专业统计人员,专业统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及客户要求来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完成国家和地方交给的统计工作任务。统计代理制是统计管理制度的创新,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我国基层统计实际需要。统计代理制采用市场运作模式运营,具有如下特点:代理机构依法成立,具有法定性;代理关系合同约定,具有稳定性;代理报酬双方协商,具有市场性;代理行为独立,具有客观性;执业人员稳定,具有专业性。实施统计代理制,对于促进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稳定基层统计机构,夯实我国政府统计基础;第二,有利于巩固基层统计队伍,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实现基层统计队伍专业化;第三,有利于从源头规范统计数据生成,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第四,有利于优化统计资源配置,降低统计成本,缩小统计监管幅度,提高统计效率;第五,有利于基层统计独立执业,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第六,有利于基层统计行业吸纳大中专院校统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基层统计力量,促进统计教育事业发展。

    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统计代理已进入成熟阶段,并已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基础,统计代理服务机构不仅能够出色地完成统计代理服务,而且其服务范围拓宽到信息咨询、决策服务等领域。统计代理与会计代理、理财代理、法律服务代理一样,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新兴中介职业。在我国,统计代理正在探索之中,许多地区在进行统计代理试点,在探索中,尽管遇到了不少困难,还存在很多问题,但这项服务一推向社会,就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如浙江省义乌市求实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该所员工仅23人,目前已与500多家企业签订了统计代理服务协议,其服务范围从开始时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样本企业统计代理扩宽到包括各种社会委托调查、其他行业企业统计业务代理、统计人员培训及对企业统计资料真实性进行技术鉴定等领域,事务所按照“依约代理、合理收费、真实服务”的原则运作。统计代理既解决了基层单位缺少统计人员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困难,又规范了基层单位统计数据生成,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从而受到服务单位的欢迎。统计代理制的星星之火,已折射出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我国数以百万计的基层单位与组织,又给统计代理提供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统计代理制是促进我国统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统计代理制是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 我国基层统计代理制的必要性分析

    统计代理制是经济成份多元化、社会分工细化、统计利益市场化、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1、经济成份多元化,需要建立统计代理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经济成份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形成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党的十六大以来,国退民进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实业、发展经济,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首次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政策和法律规定,使经济单位总数快速增长,统计信息源头急剧扩大。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显示,我国产业活动单位达708.8万个,法人单位510.7万个,在产业活动单位中,规模以下的经济单位占绝大比重,2005年10月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是以民间资本为主体、投资规模小、稳定性差、组织结构松散的投资群体,由于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中小企业存活期短,统计资料表明,“十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存活期仅5—7年。统计信息源头急剧扩大和多数基层统计主体的不稳定性,迫切要求改革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如果继续沿用过去大兵团作战式的基层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由基层单位直接起报,其结果事倍功半。建立和实施以统计代理服务机构为核心的统计管理制度,将大量的、分散而不稳定的基层单位的统计资料汇聚到统计代理服务机构,由专业统计人员集中加工整理,编制统计报表及时上报,这样,基层单位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统计代理机构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获得统计资料,就能够实现统计数据由下而上、渠道畅通、三点一线的良性发展局面。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因基层统计点多面广、取得统计资料难的困难。

    2、社会分工细化,需要建立统计代理制。市场经济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新兴的代理服务行业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许多家庭、单位或部门的服务性项目纠纠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兴的中介服务行业。服务项目社会化、市场化是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共享、降低社会服务成本的根本途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基层统计的信息源头庞大,面对繁重的统计任务,超大规模的统计系统,如果统计资料直接由基层单位起报,则每个单位必须配置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按保守的测算,平均每个单位每年至少耗费统计成本上万元,并且还很难保证统计质量。如果实施统计代理制,基层法定统计单位聘请统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统计,则统计成本大大降低。以工业园区为例,假如一个工业园区有二十家企业,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代理人员就够了,每个单位每年只需支付2000元左右的统计代理费,从总体看,统计成本仅十分之一,而统计效率却提高了十倍以上,并且能够确保其统计质量。统计代理制是双赢选择,这正是统计代理制的生命力所在。

    3、统计利益市场化,需要建立统计代理制。统计服务主要是宏观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宏观管理部门,对于基层单位而言,主要是付出与责任,并无多少直接统计利益,这种统计责任与统计利益失衡的矛盾是导致基层统计工作难开展的主要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以企业为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盈利了上缴国家,亏损了由国家财政补贴。这样,企业可以不计成本、不折不扣地按照政府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力量,政府买单、企业办事,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外,绝大多数单位都是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实体,它们为完成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要求高的统计工作任务,往往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而这种付出并未得到相应的直接统计利益。因此,撤消统计岗位和专职统计人员成为多数单位精简机构的首要举措。不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尽管会受到《统计法》的约束,但在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和统计法律约束力有限的情况下,其效果是不理想的。并且,即使是出台了十分完善的统计法律,其昂贵的统计执法成本也不可能换取对等的统计利益。统计利益市场化,即基层统计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基层统计事业发展的趋势。统计利益市场化要求建立相应的市场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就是统计代理制,统计代理机构承担统计代理责任,获得相应的统计代理利益,这样,就从制度上解决了基层统计责任与统计利益失衡的矛盾。

    4、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统计代理制。统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基层统计源头单位到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集成中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统计环节,同时,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强,要求有相对稳定的统计组织和具备较高统计素质的专业人员。因此,统计工作需要规范化,这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前提。统计工作规范化包括统计原始资料来源规范化、统计数据生成规范化、统计操作手段规范化等具体内容,而对于这些内容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建立科学的统计管理制度实现的。用基层统计代理制代替基层单位起报制,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建立起一支人员精干、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基层统计队伍,有了这支队伍,就能够从统计源头实现统计数据生成规范化、统计操作手段规范化,进而实现统计工作全面规范化。因此,统计代理制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一种理想管理制度。

    四  我国基层统计代理制的可行性论证

    统计代理制是我国统计事业发展的新生事物,涉及到我国基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这一重大问题,其可行性是统计代理制的生命。现从法律、技术、经济等三个方面,探析统计代理制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统计代理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统计代理服务的统计行为,这种代理关系根据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委托合同而产生,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范围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统计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尚未明确统计代理的合法性,却也并未界定统计代理是非法统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统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在法律上并不矛盾。因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应该是合法行为。为了扩大统计代理制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阶层普遍认识和接受统计代理制,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时,增加统计代理的内容,用《统计法》直接明确统计代理的法律地位,规范统计代理行为,规范统计代理操作程序,以便全面推行统计代理制。

    2、技术可行性。

    统计代理制是我国基层统计管理制度的创新,这种以统计代理机构代替基层法定统计单位完成统计任务的统计管理制度,具备操作上的技术可行性。

    首先,建立合法的统计组织具有可行性。统计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申请登记、依法注册,在行政上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管理。

    其次,配备相应的统计力量具有可行性。基层统计工作尽管专业性强,但统计代理人员一般只要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经过适当专业培训、取得统计执业资格证,或已取得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都能够胜任统计代理工作。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精简人员、国有企业改制的分流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学生,他们中有不少符合统计代理人员的条件,有的甚至已经具备了统计代理人员的资格。由于没有形成统计代理市场,很多单位原有的专业统计人员因精简机构而被迫离开统计岗位,大中专院校统计专业毕业生很难对口就业,导致统计教育日益萎缩,连西安统计学院这样的名校也被迫停办。这并不是统计人才多了或统计人不热爱统计事业,而是社会没有为统计人提供发挥专业特长的平台。因此,统计代理机构能够招聘到理想的专业统计人员。

    再次,统计管理、监控具有可行性。在统计代理制全面推行后,实行“块块管理”的基层统计管理模式,即按照“统计代理机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两级模式运作,由统计代理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直接管理、监控统计代理机构的统计业务。由于减少了原有行业统计机构中间环节,这样,既缩短了统计渠道,有利于提高统计的时效性,又夯实了统计基础、减小了统计管理幅度、提高了统计工作效率。

    3、经济可行性。

    统计代理按照“代理自愿、收费合理”的原则进行代理服务,点多面广的基层单位将零星分散的统计任务交统计代理机构完成,国家统计部门把一些工作量大的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委托给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合同和统计法律制度的要求,组织业务熟练的专业统计人员独立运作、规范生成统计数据。这样,不仅提升了统计数据质量,而且提高了统计的经济效益。其一,统计代理服务面广、业务范围宽、经济来源多,有利于提高统计代理机构的经济效益,从而为统计代理机构持续运营提供了经济保障。其二,统计代理制从根本上克服了基层单位因统计任务不足而浪费统计资源的弊端,通过统计代理机制,能够整合基层统计资源,优化基层统计资源配置,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基层统计成本。其三,实施基层统计代理制,能够形成以基层统计代理机构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基层统计网络,这样,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可以直接对基层统计代理机构进行全程指导、服务、管理、监督、控制,缩短了管理渠道,减小了管理幅度,大大节约了统计管理成本。

    五  我国基层统计代理制操作安排

    统计代理制是一项综合性和操作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作详细而周密的操作安排,以确保统计代理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统计代理法规、制定科学的统计代理试行办法、优化统计代理环境、分步实施统计代理。

    1、完善统计代理法规

    统计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统计市场化的必然结果。统计市场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范,这是确保统计代理良性发展的法制保障。目前,各地统计代理试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代理暂行规定来规范统计代理的,而统计的主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还没有规范统计代理问题。《合同法》主要约束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履行合同,但不能约束统计代理的其他问题,而个别地方政府制定的统计代理暂行规定其约束力也是有限的。随着统计代理制逐步推广,需要统计的主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统计代理的合法地位,并且对统计代理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统计法》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增加统计代理内容,以确保统计代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统计代理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良性发展。

    2、制定科学的统计代理试行办法

    科学的统计代理试行办法是统计代理制实施的操作细则,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制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统计代理总则。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统计代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代理、统计代理制与统计代理机构的定义规范;统计代理必须遵循代理自愿、收费合理的原则,委托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向统计代理机构聘请统计代理人并签订代理合同,统计代理人依法代理,独立操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客观性,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负责对统计代理机构和统计代理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统计代理人。统计代理人必须持《统计证》和《统计代理资格证》上岗,《统计证》按照省级统计局和省级人事厅关于统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统计代理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确认或组织资格考试认定后发放。从事统计代理业务,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对统计代理资格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对不具备统计代理资格的统计代理人不予注册登记,对违反统计代理规定或已不适合从事统计代理工作的统计代理人注销其统计代理资格,统计代理人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定期公布。

    第三,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机构可以由注册的统计代理人单独设立、合伙设立,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法人。统计代理机构设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数量的注册统计代理人和机构章程等。设立统计代理机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查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局颁发统计代理许可证,到同级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统计代理许可证和注册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年一次。统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统计代理人在统计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统计代理业务范围。基层法定统计单位日常统计工作任务;国家布置的统计任务,如普查、抽样调查等;统计信息、统计调查、统计预测、统计分析、统计培训等服务。

    第五,统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统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的统计事宜。统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统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代理人可向当地统计行政机关查询和订阅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资料。经委托人授权,统计代理人对统计行政机关的检查、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统计代理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必须向统计执法人员出示统计代理注册登记证,并按照统计行政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在有关法定文书上签名盖章。统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虚报、满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统计行政机关。统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统计代理人应当协助被代理人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并解答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依法对被代理人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并对其负法律责任;管理好被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并为其严格保密。

    第六,统计代理责任。统计代理人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进行代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统计代理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违反统计代理规定,发现违法代理行为三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注销统计代理资格证,停止其从事统计代理业务三年。统计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或知道与应该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吊销其统计代理资格证,禁止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统计代理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统计代理机构违反统计代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统计代理许可证等处分。对统计代理人、统计代理机构进行惩罚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并通知当事人,必要时可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其它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应当设置统计代理管理机构,负责统计代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查统计代理机构,以及对统计代理人员、统计代理机构违反统计代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优化统计代理环境

    统计代理环境是指对统计代理活动产生影响作用的内外各种条件的统称。统计代理活动在相当大程度上受代理环境的制约,如统计代理质量保障程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度、社会对统计代理认可程度、政府部门对统计代理支持程度等条件,这些对统计代理活动有重大的影响。只有在代理环境的各种因素作用下实现统计代理活动的协调平衡,统计代理才能健康发展。为此,应积极作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统计代理人管理制度。国家统计局要出台统计代理职业道德规范,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组织统计代理人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以便提升统计代理人职业素质,努力提高统计代理服务质量,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积极理顺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为统计代理开辟绿色通道,创造和谐的统计代理外部环境,以维护统计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大统计代理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统计代理,组织基层单位认真学习统计代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让统计代理意识深入基层单位,提高全社会对统计代理的认可程度,进而接受统计代理、支持统计代理。

    第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地方政府对统计代理的支持力度,为统计代理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4、分步实施统计代理

    统计代理制是我国统计事业发展的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成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直至全面推广。统计代理可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统计代理试点阶段。本阶段统计代理范围可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②限额以上的商业、饮食、服务类企业;③房地产和建筑企业;④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⑤工业园区;⑥部门统计;⑦大中专院校统计。在这个阶段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可选派部分统计业务骨干对统计代理进行全程指导、跟踪服务,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完成统计代理试点探索,总结统计代理经验,为推广统计代理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统计代理推广阶段。本阶段统计代理范围可以扩大到乡镇统计和社区统计,对规模以下的工业和限额以下的商业、饮食、服务类企业进行统计代理。用一至两年时间建立健全乡镇、社区统计网络,彻底解决乡镇、社区统计的被动局面。

    第三阶段,统计代理普及阶段。本阶段统计代理的重点是村级统计和居委会统计。长期以来,由于统计力量薄弱,村级和居委会成了统计的盲点,统计资料难取得。村级统计和居委会统计是我国基层统计最簿弱的环节,同时又是基层统计的重要信息源头,通过实施统计代理制,把村级统计和居委会统计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用一至两年时间建立健全稳定的统计信息渠道,彻底解决村级统计和居委会统计无人问津的局面。从而完善我国统计代理制。

    通过分步实施统计代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用四到七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以统计代理机构为核心的我国基层统计网络,使我国基层统计工作渠道畅通、机构稳定、人员专业,以确保我国基层统计工作正常化和规范化。统计代理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现基层统计市场化的根本性变革。 我们相信,随着统计代理制的实施,基层统计数据来源将会更有保障,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将会稳步提升,基层统计工作效率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促进我国统计事业兴旺发达。

课题完成单位: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课题组成人员:罗放华、吴许元、罗孟冬、胡晓玲、李国伟、彭文彬、龚凤梅、吴  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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