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的突起问题及建议

来源: 时间: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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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各级各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扶持下,呈发展壮大之势。它在解决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广农村新技术、新成果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了解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状及作用,以便推介桃源县先进典型经验,为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等,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我们特地组织了一次全面系统地调查摸底,并形成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查报告》,本篇为系列报告之三。

    一、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目前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总体上评价是: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成绩,但问题也不少。我们在调查走访过程中,一些合作组织负责人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注册登记难。由于法律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缺乏法律支持。虽然省政府〔湘政发(2006)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作为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遇到了困难:按合伙企业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不愿登记;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门槛又高,登记手续繁多,费用较高,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并且要有验资报告,不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多数农民办不起。因此,部分有经济利益连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好到门槛低的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据这次调查统计,全县7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民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只有27个,占37.5%。其中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11个。

    二是扶持政策不落实,资金筹措难。由于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在财政、信贷、税收、用电用水、土地征用等方面没有享受扶持政策。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承担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运营成本。在财政扶持上,尽管中央、省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专项资金扶持发展,但市、县两级没有配套安排,只能杯水车薪,大部分合作组织享受不到财政扶持。在信贷支持上,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合作组织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农户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很高、期限短,很多合作组织负责人感慨地说:“现在的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是贷富不贷贫。”全县除少数几个有经济实力的合作组织在银行和信用社贷到一定数额的资金外,大部分合作组织告贷无门。由于没有启动资金,大部分合作组织只能靠个人集资、收取会费维持运转,少数协会还出现了亏损,难以拓宽发展的空间。据统计,全县72个专业合作组织能在信用社贷款的不到10家,贷款总额不到500万元。

    三是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据调查统计,全县有25个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制度,即使建立了章程制度,也是纸上谈兵,没有严格按章程制度去运作。全县80%的合作组织处于松散半松散状态,服务内容局限于提供信息、技术等单方面的服务,真正实行股份合作、二次返利的只有几个。由于利益连接不紧,产权关系不明,加上部分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只看到眼前利益,有利就加入,无利就退出。没有长远打算,很大程度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部分地方的合作组织组建不到一年时间就消失了。2005年底全县共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86个,到这次调查摸底时,全县保留的只有72个(包括今年新成立的4个在内),比去年底绝对数减少了18个,下降21%。除2个因合并组建外,有16个因经营内容狭窄,活动开展不经常而自动散伙。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特提出几点建议,以便进一步促进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良好发展。

    (一)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法律地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已提交讨论,农民迫切期盼法律早日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其性质、法律地位、成员资格、分配原则等相关制度,在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收减免、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有一个培育发展的过程。各级各部门应当确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村、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特别是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建设,以增强合作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和对成员的服务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解决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农户贷款联合共保机制,评定信用等级,按等级确定信用额度,大额实行抵押贷款时,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近两年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建议中央、省、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在税收、信贷、注册登记、用地、用电和产品流通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成员素质。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安排一定经费,分层次对基层干部、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做到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一是要健全《章程》。凡组建的合作组织必须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以《章程》统领各项制度建设。二是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无论协会(合作社)大小,必须设立财务科目,聘任会计、出纳,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三是健全收益分配制度。这是制度建设的核心。按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者返还原则,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四是要健全民主控制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三会”的职能作用,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防止少数人大权独揽,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

    (五)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适应合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发布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保驾护航。
 
 
 
[桃源县统计局 颜忠明 李文彬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