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 时间: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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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群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形成的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湘乡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切实加大了扶持、投入、指导和宣传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现状

    目前,湘乡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6个,其中专业合作社30个,专业协会96个,社员20185人,带动发展农户41056户。据统计,2008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固定资产净值达2944万元,年代销各类农产品181358吨,年经营服务总收入达63913万元,年经营纯收益15242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体现了三个特点: 

    1、在组织类型上,与优势特色产业的连接趋于紧密。湘乡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以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主要以生猪、蔬菜、花卉、水果、茶叶、食用菌、家禽、水产等组织起来的,在一定程序上对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在组建形式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能人或专业户牵头兴办,这类组建形式占75%;依托政府科技、供销部门创办,这类组建形式占10%;乡村干部带头兴办,这类组建形式占10%;企业+协会的形式,由企业老板领办,这类组建形式占5%。

    3、在组织方式和利益关系上,都是坚持农民自愿,为会员服务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合作领域的内在功能作用得到初步拓展。合作组织通过批量购买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组织收购、加工销售等,使会员分享到合作组织带来的实惠,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组织规模不大,示范带动能力不够强。多数合作组织不够规模,未形成跨区域、大面积的带动效应。再加上本身业务较为单一,服务领域也不宽,还没有能力把行业内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应对大市场。组织成员在农业生产中的产品数量不够大,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不但影响了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同时也难以在产业化中发挥桥梁作用。

    2、思想认识不到位,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形成较大规模和影响,其优越性也未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导致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理想,内部管理薄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得不到体现,成员的权利难以保障。专业合作组织运作艰难,全市能够正常开展的还不到50%。

    3、产品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全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4、资金扶持力度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短缺,绝大部分合作组织没有收入来源,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制约了合作组织开展服务、组织经营和合作互助。

    三、对策与建议

    1、明确发展思路,拉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步发展。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其产品直供城市超市或连锁店销售。要围绕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足实际,重点抓好“三个一批”:一是要引导发展一批。紧扣新农村建设这条主线,动员各界力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领办和创办合作社。要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推动多层次、多领域的联合与合作,重点选择有一定产业基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粮食、生猪、蔬菜、竹木、花卉、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水产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依托,发挥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和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的作用,培育形成一批有经营活力、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二是要规范改造一批。要对现有一些不够规范的专业协会、股东会等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逐步向合作社过渡。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三是要扶持提升一批。对已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应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2、营造宣传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农民只有以合作的方式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个人收入。农民参加合作组织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民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三是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四是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家业、家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不仅将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联接,成为农户、企业、政府、市场的桥梁与纽带,而且解决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解决了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对提高农民组织经营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相关知识,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3、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自身积累十分有限,发展中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合作组织建设,可实行重点项目扶持和达标奖励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合作组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互助合作知识、营销知识和生产适用技术培训、购置设备、质量标准认证、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申报产品品牌等。

    4、出台优惠政策,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谐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落实。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安排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时鼓励农业银行和信用联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国土、电力、水利部门在用地、用电、用水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农业、畜牧水产、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移民等部门的科技推广项目、农业投入和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共同协调,为全市规模较大、经营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业运输车辆,向上级有关部门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 

    5、加强规范管理,驱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农经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进行规范管理。一是要健全运作机制。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重点要建立完善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积累发展、监督约束“四个机制”。二是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农产品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三是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宣传合作理念,吸引更多的农民关注、加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供稿:湘乡市统计局]
[责编: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