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来源: 时间: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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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颁布了意见,要求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为了全面掌握湘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情况,推进湘乡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湘乡市统计局组织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土地流转进程增速。近年来,湘乡市坚持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的思路,依托现有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实践,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至2014年12月底,湘乡市流转耕地26.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63.6万亩的41.8%。

  (二)土地经营主体增加。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渐成为农村土地生产经营的主体。目前,湘乡市共有农民合作社420家。其中,水稻、农机类合作社95家,流转耕地11.7万亩;林业类(含油茶)合作社79家,流转土地15.8万亩;蔬菜类合作社59家,流转土地2.9万亩;水果类合作社38家,流转土地2.5万亩;其它(包括畜牧、家禽、水产等)合作社115家,流转土地3.6万亩,家庭农场34家,流转土地1.2万亩。

  (三)土地经营规模增大。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逐步从过去零星、分散流转的状态,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目前,湘乡市流转规模达50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76家,1500亩以上的32家,3000亩以上的22家。

  (四)土地流转效益增长。通过流转,遏制了土地抛荒势头,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管理理念在农业领域的推广运用,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程度。同时,通过规模经营,实现了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二、存在问题

  (一)流转主体融资难。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湘乡市土地流转纵深推进的重要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尚未突破;二是农民合作社作为贷款主体难以被认可,而合作社成员个人信贷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合作社发展需要;三是担保费用过高。涉农担保型贷款一般在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担保费一般为利率的50%,月费用率高达1.2%-1.5%,且审批手续繁杂,耗时耗力,大大增加了经营主体的负担。

  (二)流转政策扶持弱。目前,还没出台具体的土地流转操作办法,配套政策不完善,基层落实难度较大;奖励扶持力度不够,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基金,没有出台实质性的奖励扶持政策:如财政上得不到专项资金和贴息扶持;金融上得不到相应贷款;农综项目上得不到优先安排;保险上得不到合理理赔等。

  (三)集中连片流转难。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满足于守土经营,不愿流转,出现了诸多“插花田”,从而影响了土地整体耕作效能的提高。加之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重视不够,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加重了农民群众的疑虑,担心流转后失去地权,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

  (四)服务体系力度弱。受人员、经费和场地等因素制约,湘乡市农经、林业部门目前只能承担基本的权证变更登记、监督等基础工作,无法进一步提供价格咨询、信息传递等服务,加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和相应的纠纷调处机构均未建立,导致土地流转管理运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土地流转。要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增强流转的自愿性和积极性;要多组织镇村干部、种养大户、群众代表到外地参观学习,通过成功的流转典型、可观的流转效益引导农户转变思想观念,促进土地顺利流转;要重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教育和知识培训,发挥村、组基层组织在流转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要立足于“流得出、稳得住、有效益”,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一是完善配套政策。结合湘乡市实际,尽快制定《湘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流转程序、具体范围、原则、流转形式,规范流转合同,建立流转档案;编制好土地利用规划,指导各乡镇按规划来布局产业,组织流转。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出台加快土地流转激励措施,设立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基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对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村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除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外,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上优先保障,在农机购置补贴、土地整理开发、科技兴农等农业项目上优先安排;扶持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对流转土地的农户再创业、再就业给予优先支持。三是加强信贷支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建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和联合贷款担保机制。

  (三)强化创新,推动土地流转。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好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易平台,健全市场服务机制。成立市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乡镇相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室,村级要指定调解协商员,逐步形成“村协商、乡调解、县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四)强化保障,服务土地流转。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建立土地流转后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障制度,尝试在流转过程中直接缴纳社保费用,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经营机制,丰富农业保险产品,降低农业风险,发展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供稿:湘乡市统计局 赵建成]

  [审核:刘雁]

  [责编: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