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创新活跃度居省会城市前列

——2015年长沙市企业创新调查系列分析之一

来源: 时间: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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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的精神,2014年国家统计局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创新调查,目的是了解企业2013-2014年间创新投入与产出、产学研合作、创新阻碍因素、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措施、创新政策落实等情况。从调查结果看,全市企业整体创新活跃度较高、产学研工作积极开展,但人才短缺制约创新较为突出,且相关创新政策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实施方案,2015年全市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93家)、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159家)采用全数调查,对含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省级及以上金融业的服务业企业(1979家)采用抽样调查,共计4731家,占全省的22.1%。全部创新调查企业年末共拥有从业人员114.4万人,占全省的25.4%;拥有资产14998亿元,占全省的44.0%,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844.6亿元,占全省的34.4%

  二、调查企业创新情况

  (一)整体创新活跃度较高。调查结果显示,全市被调查企业在2013-2014年间有创新活动的企业231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0%,分别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7.77.5个百分点;与部分省会城市对比看,长沙企业创新活跃度排名靠前,仅低于西安(56.7%)、杭州(53.2%)和南京(50.6%),高于北京(43.2%)、合肥(42.4%)、武汉(38.7%)、南昌(37.9%)、太原(37.8%)、广州(35.6)、哈尔滨(35.1)和沈阳(26.8%)。

  (二)企业更偏重组织创新。调查结果显示,实现组织创新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5.4%,分别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7.59.3个百分点,实现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和营销创新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5.8%26.9%32.7%。此外,同时实现产品和工艺创新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20.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8个百分点;同时实现组织和营销创新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27.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8个百分点;同时实现四种创新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14.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3个百分点。

  (三)“自主研发”是企业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主要类型。调查结果显示,开展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数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54.7%,位居第一;排名第二的是“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机器设备和软件的企业”,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52.4%;排名第三的是“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的企业”,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43.0%。此外,为实现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部分企业还从事了“对新产品进行外观或包装方面的设计”、“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时进行的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活动”及“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等其他创新活动”,从事以上活动的企业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比重分别为20.0%25.6%27.4%

  (四)“客户或消费者信息”对企业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影响最大。调查结果显示,在对企业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影响较大的13个信息来源中,“来自客户或消费者的信息”、“企业内部信息”和“来自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信息”对企业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影响相对较大,分别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42.7%39.5%25.3%。此外,部分企业还认为“来自行业协会的信息”、“来自设备、原材料、组件或软件供应商的信息”、“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来自互联网媒体的信息”、“企业集团内部信息”和“来自商品交易会、展览会的信息”等也对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存在一定影响,其分别占有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企业数的22.8%20.0%18.7%15.2%14.0%11.2%

  (五)四成有创新合作的企业开展了产学研。调查结果显示,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开展了创新合作的企业509家,占有创新合作企业数的40.3%。在创新合作的四种主要形式中,“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共同完成科研项目”的企业占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企业数的69.9%,“聘用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的人员到企业兼职”的企业占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企业数的35.8%,“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合作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占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企业数的31.6%,“在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中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占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企业数的17.7%

  (六)五成以上企业采取了相关措施来保持和提高创新竞争力。调查结果显示,全市被调查企业在保持与提高创新竞争力上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或相关措施的企业246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52.2%。从采取措施的种类看,采取“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企业数最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16.4%;其次为“发挥了时间上的先发优势”,占比为14.8%;第三为“申请了注册商标”,占比为14.7%,此外,部分企业还采取了“形成了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应用了难以复制的复杂技术”和“申请了版权登记”等措施,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9.0%3.3%3.1%

  三、调查企业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人才或人才流失”是企业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最大阻碍。调查结果显示,在2013-2014年间阻碍企业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的因素中,25.7%的调查企业认为“缺乏人才或人才流失”,21.7%的调查企业认为“创新费用方面成本过高”,15.0%的调查企业认为“缺乏银行贷款等其他外部资金支持”,13.1%的调查企业认为“缺乏技术方面的信息”,12.2%的调查企业认为“不能确定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此外,部分企业认为“缺乏市场方面的信息”、“ 缺乏风险投资支持”及“很难找到合适的创新合作伙伴”也是阻碍其开展创新活动的因素。

  (二)产品创新活跃度有待提高。从此次创新调查结果看,全市创新活动覆盖面虽然较广,且四种创新类型占比均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及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个性化、需求化、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的产品将更受消费者喜爱。而在2013-2014年间实现产品创新的企业1222家,仅占调查企业总数的25.8%,即约四分之三的被调查企业在两年间未开发在材料、组件和用户友好性等方面上有显著改进的产品。此外,从有产品创新的企业发展情况看,虽然63.4%的产品创新企业开发了新产品,但这些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仅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8.6%,即企业大部分收入仍来自原有产品,新产品的贡献率相对较低。

  (三)相关激励创新的政策知晓率偏低或吸引力不足。从相关政策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影响程度低或没有影响的原因看,除“不具备享受该政策的资格”外,“不知道此政策”、“吸引力不足”、及“办理手续繁琐”等成为影响政策激发企业创新的三大原因。如对于“鼓励企业吸引和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24.8%的企业家认为“不知道此政策”,17.9%的企业家认为“吸引力不足”;对于“金融支持相关政策”,19.0%的企业家认为“不知道此政策”,13.6%的企业家认为“办理手续繁琐”,10.7%的企业家认为“吸引力不足”;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18.5%的企业家认为“不知道此政策”;对于“优先发展产业的支持政策”,23.9%的企业家认为“不知道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14.4%的企业家认为“不知道此政策”,6.8%的企业家认为“办理手续繁琐”。

  四、进一步激发和鼓励企业创新的建议

  (一)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提高人才吸引力。作为一个拥有51所普通高校、56.9万高校在校生及5.4万在学研究生的中部省会城市,长沙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具有激发全市创新创业的人力资本基础,关键是如何留住和吸引人才。一是进一步提高《长沙市引进紧缺急需和战略型人才计划》、《长沙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手册》等相关人才政策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同时对高端专业性人才加大其在衣食住行、培训深造、子女就学、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力度;二是借助高校毕业季,打造由政府牵头、企业主导、学校参与的多方位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企业到全国“985”、“211”等重点高校开展巡回招聘活动;三是进一步加大提高在行业领域、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奖励力度,通过树立标杆,鼓励并吸引人才汇聚星城;四是建立企业与高校间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平台,通过实行校企联合定制,进而提高企业基层员工整体技术水平,且可根据企业需求定向培养产业技术人才。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近年来,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但从调查结果看,政策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实施面窄、知晓率低及执行力不足。因此,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积极扩大创新相关政策宣传影响力的同时,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合理简化办理流程,并积极主动联系能享受政策而未享受的企业,全面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覆盖面,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注:

  1、创新活动:指各种研发活动以及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如获得设备和软件、获取相关技术、工程开发、设计、培训、市场推介等。创新活动不仅包括成功的,也包括正在进行的和中止的。

  2、创新合作: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共同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不包括纯外包项目。

  3、产品创新:指企业推出了全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新产品的“新”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或特性上,包括在技术规范、材料、组件、用户友好性等方面有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有外观变化或其他微小改变的产品,也不包括直接转销的产品。

  4、工艺创新:指企业采用了全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生产方法、工艺设备或辅助性活动。工艺创新的“新”要体现在技术、设备或流程上;它对本企业而言必须是新的,但对于其他企业或整个市场而言不一定是新的。不包括单纯的组织管理方式的变化。

  5、组织创新:指企业采取了此前从未使用过的全新的组织管理方式,主要涉及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结构或外部关系等方面。不包括单纯的合并或收购。

  6、营销创新:指企业采用了此前从未使用过的全新的营销概念或营销策略,主要涉及产品设计或包装、产品推广、产品销售渠道、产品定价等方面。不包括季节性、周期性变化和其他常规的营销方式变化。

[供稿:长沙市统计局邓细锋]

  [审核:刘雁]

  [责编: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