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失业保险存在“四难”现象

来源: 时间: 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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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醴陵市从1987年起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终结和两条保障线全面并轨,今后失业保险将担负起两条保障线的重任。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作用更加凸显,问题亦更为突出。如何搞好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的现状

  2010年末,醴陵市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103个,参保人数 23003 人,比上年增加 3000人,新参保人员主要来自股份制企业。在全部参保人员中:事业单位 9799人、各类企业及其他13204 人。

  2010年,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755 人,比上年增加60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566 万元,比上年增加 83万元,同比增长 17%。 全市共支出失业保险基金 426万元,比上年减少174万元,同比下降29%。

  二、失业保险存在“四难”现象

  1、失业保险理解认识难。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五大险种相比,许多单位和职工存在着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在生老病死面前人人平等,而失业保险是“平调统筹”,出现了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保险漏缴行为”的现象。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认为本单位的职工不一定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完全是作贡献,甚至还认为征收失业保险费是属“乱收费”,加以抵制。

  2、失业保险人员管理难。《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条在具体工作中缺乏专职的人员来核实其是否已重新就业,仅靠经办机构有限的人员来落实,导致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享有就业收入。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难。《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属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范围,并且规定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全市事业单位并未按照规定全部参加失业保险。主要是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认为事业单位是“铁饭碗”不存在失业问题,加之各级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纳入预算,也有的未纳入预算,这也给部分事业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提供了借口。《失业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范围,但有些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企业本身效益不太好,上交失业保险费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出于这两种原因,政府部门征收失业保险基金存在一定困难。

  4、“非因本人意愿”界定难。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特殊情况,又无相关的法规解释、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企业效益差,工资太低等原因,而“自愿”解除合同的失业人员按此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不一致;第二,一些单位实行“自愿”解除合同、单位给予相对高额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形成了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1、 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的规定,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到位;规范失业保险金的筹集、使用和调剂金的管理;加强稽查,加大欠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的安全,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加大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方面的投入力度。

  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力度,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从而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

  3、建议设立专门的稽核人员。

  设立专门的稽核人员,严格界定发放过程中“非本人意愿”、多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为基金发放提供准确依据,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充分调动失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 

[供稿:醴陵市统计局陈艳]
[审核:张映欣]
[责编: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