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业发展开始由传统的农业体系向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株洲市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株洲市农业经营体系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
(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不相适应性。上世纪80 年代初,我国通过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对当时农业农村的经济腾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日趋突出,已难以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如“小而散”的经营,生产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农民种地不赚钱,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农村大批劳动力转移,耕地抛荒现象严重,“谁来种地”成为问题。同时,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信息不足,生产与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往往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与传统分散、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方式相区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四大特征。其中集约化和专业化着眼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组织化和社会化着眼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四化”共同服务于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继承和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
⒈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途径。十八大报告要求,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农民富,农村才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株洲市农民收入虽然得到较快增长,但农民纯收入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得到的收入)增长持续缓慢,在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因此迫切需要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经营空间,从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目的。
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农业市场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农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农业必须走向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即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方式,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我国人多地少,耕地、水、劳动力等农业必需的生产要素在逐渐减少,而农产品需求却呈刚性增长,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方面可以高效利用耕地、水、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引入资金、管理、技术等先进要素,利用有限的资源扩大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
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要求,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目前株洲市工业化得到飞速发展,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对滞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如果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很难支撑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农业发展速度,使之尽快赶上工业化发展水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可以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的反哺带动作用,利用工业实力、信息畅通和城镇繁荣带动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也有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奠定基础,使农业现代化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支撑更为坚实。
二、株洲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状及主要作用
(一)发展现状
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一是数量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株洲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株洲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止2013年底,全市有各类种养专业大户2.1万户,其中,种粮大户3273户(50亩以上),比2009年增加821户,增长33.5%;家庭农场73个,其中已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1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038个,与2008年的35个相比增加了1003个,增长28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5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17家,市级92家,比2010年增加26家,增长32.9%。二是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33.8亿元,平均每个合作社经营收入325.5万元;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6340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86.8万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151.9亿元,平均每个龙头企业达8亿元,19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达到17家,其中唐人神集团销售收入超过了100亿元。
⒉以种养业为主,主要分布在4个农业大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主要包括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烤烟、药材等的规模种植,养殖业包括生猪、家禽、草食动物、水产等的规模养殖。全市103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养业达970个,占93.4%;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68个,占6.6%。全市有种植大户4435户,其中以种粮大户数量最多达3273户,占种植大户的73.8%。养殖大户16853户,其中以养鸡户最多共5108户(存笼500羽以上),占养殖大户的30.3%;生猪养殖大户3674户(年出栏100头以上),占养殖大户的21.8%。4个农业大县(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集中地。种养专业大户主要集中在醴陵市(10044个)、攸县(5164个)、株洲县(2494个)和茶陵县(1927个)4个农业大县,专业大户数量占全市的92.2%。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醴陵市(513个)、攸县(159个)、株洲县(127个)、炎陵县(122个)和茶陵县(58个),合作社数量占全市的94.3%。
⒊经营方式灵活。一是获取土地经营权的方式灵活。株洲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土地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其中以转包居多,占53%;其次是出租,占34%;股份合作占4%。二是资本组织形式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成为当前增加农业投入的重要来源。三是经营模式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多种发展模式,与农户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从而实现了经营主体和农户的互利双赢。
(二)主要作用
株洲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⒈加快了土地流转,遏制了耕地抛荒。株洲市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从而解决了因大批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而产生的“谁来种地”问题。据统计,全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83.2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的37.5%,为遏制耕地抛荒发挥了重要作用。
⒉转变了发展方式
一是加快了科技兴农步伐。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极大地加快了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株洲市兴起了一批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工厂化种养业,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醴陵、攸县的种粮大户中已开始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温室、大棚等设施在蔬菜、花卉等专业大户中得到推广应用,全市有设施农业3.1万个,设施占地面积13万亩;湖南龙华农牧有限公司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智能化养殖系统,生猪养殖采用全自动化工厂生产模式,年出栏生猪超过10万头,平均每个饲养员年养殖生猪数量是传统养殖的10倍以上。
二是提高了规模化水平。株洲市农村户平耕地为4.3亩,种粮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了73亩,是散户的17倍,其中规模最大的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了 4000多亩;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平均达591亩,是散户的137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耕地面积平均达到198亩,是散户的46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农户。土地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使用,株洲市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基本实现了机耕、机插、机收全程机械化,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的同时,也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短缺问题。
三是促进了专业化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与本地特色挂钩,形成带一片、兴一业、富一方的格局,由此产生了众多的农产品生产专业村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如株洲县的蔬菜专业村、炎陵的水果专业村,以及株洲县松西子、醴陵长富垄、炎陵星光无公害蔬菜等为主形成的蔬菜基地;云龙新区花卉苗木产业带;以茶陵脐橙、炎陵黄桃、攸县南方早熟梨以及株洲县、天元区和茶陵县的葡萄等为主形成的水果生产基地、攸县麻鸭养殖基地、炎陵白鹅养殖基地等等。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生产已开始向区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是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株洲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农民成员5.4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6万户;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25.6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分散的农户联系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农业生产已不再只是停留在土地上,从事单一的生产,而是开始了产加销一条龙经营。在株洲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51%的合作社实行了产加销一体化服务,57%的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来的这种有规模、有组织的合作形态,提高了农户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是推进了标准化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意识到先进技术和产品认证可能带来的生产效率与价值提升作用,因此比较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生产。他们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有121个,占全部合作社的11.7%;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有83个,占全部合作社的8%。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全市共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56个,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34个(国家级9个,省级25个),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2个,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281个,总产近50万吨。
⒊促进了农民增收。一方面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农民收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产出效益明显高于小规模分散生产。株洲市种粮大户粮食单产每亩达到491.8公斤,高出全市平均单产41公斤,按135元/百斤的价格计算,每亩多增收110.7元;蔬菜种植大户设施蔬菜的单产高出全市平均单产530公斤,按3.18元/公斤的均价计算,每亩多增收1687元。另一方面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既享受土地分红又参与经营主体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扩大了增收渠道。炎陵星光强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排附近130名50岁以上的农村妇女在合作社打工,打工收入人均达到了6923元,仅打工收入一项就比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398元。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株洲市正处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初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要提高“四化”水平,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到资金、土地和人力三大要素的制约
⒈资金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由于自身积累少,只能通过贷款融资才能解决资金问题。但目前除比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畅通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因普遍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物难以获得贷款,即使获得贷款,也存在信贷规模小、期限短等问题,难以满足发展需求。
⒉土地的制约。虽然株洲市土地流转面积超过了三分之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依然偏小。认识的不到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以及农民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使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尤其是大规模成片流转比较困难,严重制约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土地的约束,成为影响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⒊人力的制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一是缺乏生产经营人才。目前农业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不到2%,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比例不足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技术人才,虽然各地及相关部门每年为农民开展了多方面的技术培训,但还远远不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二是后继乏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者普遍年龄偏大,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后继无人,传统农业耕作技术面临失传的危机。因此,在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如何营造有利于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在农业上创业和就业的环境,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培育与发展迫在眉睫。
(二)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
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供给不足,服务能力不强,尚不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托力量。专业服务公司实力较弱,农村经纪人队伍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规范,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现有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分布不均衡,尤其是产后环节的服务较为薄弱,无法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职能分工不明晰。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和营利性服务组织之间的角色经常串位。原本应由农业技术部门承担的职责却往往推给乡村集体,政府农业技术部门时常插手营利性组织或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职能。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投入支持不足。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缺乏完善的支持配套政策。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乏良好的市场监管机制与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部分地方社会化服务组织侵害和剥夺农民的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民的利益实现。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经营收益往往被少数负责人占有,面临能人治社与民主决策困境,难以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是龙头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缺乏长期稳定的利益链接,不能有效发挥骨干作用。在一些“公司+农户”的利益联结中,农民处于绝对劣势,话语权不高,议价能力不强,只能获取小一部分增值收益。三是经营主体间整合不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规范和紧密,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整合,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专业服务“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营机制、组织机制没有形成,纵向、横向之间的合作途径不宽,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方式,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
⒈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要按照“稳定国家所有权、维护家庭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三要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四要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
⒉创新方式提高融资能力。一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类银行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二要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保险机构应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自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⒊加快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有一大批现代新型职业农民,这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谁来种地”、“如何种地”、“怎样种好地”等诸多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把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作为战略性问题来抓。要积极支持农村内部的能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等群体热心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工商投资者等返乡创业,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者,切实推动农民的职业化。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大学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应完善大学生农业创业与就业的政策体系,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可以在农村建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为了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引进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可考虑对相关经营主体给予引入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此外,国家也要加快研究制定与新型职业农民相关的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要引导公益性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基础性的领域,以及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干不来的领域开展服务,如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土壤环境监测、农作物统防统治、区域疫病防控、产品质量监管等。二是要着力发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经营性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公益性服务的不足,更好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农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因此,在发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主体培育上,要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服务型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在服务领域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同时,还要注重引导经营性农业社会服务组织的有序发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创新内部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发展数量,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要制定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的意见,指导并督促其规范运行。一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二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三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品牌包装和市场营销,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产品和基地认证,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稳步发展。
[供稿:株洲市统计局刘凌燕]
[审核: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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